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荷蘭王國政府聯合公報是由荷蘭在1972年05月1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72年05月16日
- 生效日期:1972年05月1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聯合公報
- 簽訂地點:北京
生效日期1972年5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荷蘭王國政府通過特任代表在北京的會見,進行了友好協商。
雙方回顧了一九五0年以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關係。兩國政府一致確認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則,並認為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兩國關係是符合兩國和兩國人民的共同利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荷蘭王國政府同意自一九七二年五月十八日起將本國派駐對方的外交代表機構由代辦處升格為大使館。
中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荷蘭王國政府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重申它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荷蘭王國政府認為和平共處的原則不僅意味著社會政治制度不同的國家和國家集團之間應該互不干涉內政,而且結盟的並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社會政治制度的國家之間也同樣應該互不干涉內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荷蘭王國政府的這一立場表示讚賞。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荷蘭王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副部長特命全權大使
喬冠華雅·約·竇克森
(簽字)(簽字)
一九七二年五月十六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