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諒解備忘錄,合作框架與範圍,互換留學人員,科研合作,教育、科技領域內的信息交流,加強教育、科技以及創新,語言教學,備忘錄有效期限,附屬檔案一,中國交流項目,聯合主題科研項目,附屬檔案二,
合作諒解備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荷蘭王國教育、文化和科學部(以下簡稱簽約雙方)考慮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荷蘭王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荷蘭王國政府關於相互承認高等教育學位證書及入學的協定》的原則
·2000年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荷蘭教育文化科學部關於教育科學合作的諒解備忘錄》的相關原則,
·雙方對於科學研究、高等教育及職業教育領域進一步合作的共同興趣,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荷蘭教育、文化及科學部在現有的科技合作與交流框架下開展的卓有成效的科技(教育)合作,
·教育與科技在知識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以及
·通過教育科研機構、公立和私立組織的參與,在上述領域擴大及加強雙方互利合作的渴求,
達成如下共識:
合作框架與範圍
1、教育
1)簽約雙方承認各自教育機構的自主性,尤其是招收錄取和確定各學科招生標準方面的決定權。
2)簽約雙方將通過促進以下活動的開展,加強雙方教育合作:
——雙方高等教育及職業教育機構的教育合作;
——加強雙方高等教育及職業教育機構間的已有聯繫;
?——保證雙方信息與經驗的暢通和交流;
——雙方的學生互換;以及
——雙方學生和教師的流動性。
3)凡不屬於本諒解備忘錄第三條範圍內的有關合作和聯繫,其所需的費用,由相關機構自行負擔。
2、科研
1)簽約雙方承認各自科研機構的自主性。
2)簽約雙方將鼓勵科研合作,促進相關機構間合作以及夥伴關係的發展。
3)簽約雙方將通過促進以下活動的開展,致力於加強雙方科研合作。
——中荷科研機構、大學以及其他科研組織的合作;
——加強雙方科研機構和大學間的已有聯繫;
——雙方科研人員的流動性。
4)簽約雙方均表達在雙方共同感興趣的領域內促進及加深科研合作的願望,並在互惠的基礎上獲益於學術卓越。
5)簽約雙方將通過諸如在該備忘錄中提及的項目,促進多領域內的科研活動。
6)凡不屬於本諒解備忘錄第四條範圍內的有關合作和聯繫,其所需的費用,由相關機構自行負擔。
互換留學人員
1、雙方表達了在對等和追求卓越的基礎上推動學生交流的願望。在本諒解備忘錄框架內,雙方每年向對方提供25個獎學金名額,用於互換留學人員(包括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及進修生)。攻讀學位人員的獎學金可以連續使用。
2、雙方將各自指定相關機構負責執行上述互換獎學金項目。中方由中國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荷方由荷蘭高等教育國際合作組織負責。
3、雙方同意由中國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荷蘭高等教育國際合作組織定期對獎學金的安排進行評估,並共同決定上述安排是否更新。未更新前,有關獎學金安排的諒解備忘錄附屬檔案二將適用於上述獎學金。
4、為雙方在高等教育領域的學生交流與合作,荷蘭教育、文化與科學部在華設立了代表機構——荷蘭教育支持辦公室(NESO)。中方對該代表機構的作用表示認可。
科研合作
雙方鼓勵各自的教育機構開展合作合作以及參與中荷現有的科研合作框架/項目(包括現有的中國交流項目及2009年即將啟動的聯合科研項目),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教育、科技領域內的信息交流
雙方將促進有關研究機構、高等教育機構的作用及其任務的信息交流,鼓勵雙方高校參加中荷雙邊科研合作項目,加強科技、教育以及現有科研項目的信息交流,包括國際或多邊項目,如歐盟項目等。
加強教育、科技以及創新
在中荷雙邊合作備忘錄的框架下,以及在中荷地區合作和直接合作中,教育、科技及創新領域內的合作與信息交流已取得積極的成果。雙方認識到將教育、科技與創新有機結合是重要、明智並可行的。雙方肯定“知識價值鏈”的重要意義。
鑒此,為進一步深化上述領域內的互利合作,雙方鼓勵在各自內部以及兩國之間就有可能在科技與創新之間建立聯繫的項目,開展信息交流。雙方將通過相互提供信息,告知對方值得被推薦的、有可能增強知識鏈聯繫的活動、項目與工程,促進此類信息的互通。此外,簽署雙方也將支持科研機構與經濟實體間的合作。
語言教學
雙方認識到,語言是人類溝通和理解的橋樑。推動兩國青少年之間的相互了解和理解,對發展長期友好的合作關係有著重要的意義。為此,雙方同意積極鼓勵兩國有關教育機構開展對方語言教學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支持在華開展荷蘭語教學和在荷蘭開展漢語教學。將鼓勵在本國大學進行對方的語言和文學教學,並根據各自的需求,接受對方國家的語言和文學教師到本國任教,具體事宜可通過兩國外交機構協商或派出院校與接受院校直接協商。
備忘錄有效期限
該諒解備忘錄取代於2000年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荷蘭教育、文化及科學部關於教育合作與交流的諒解備忘錄》。
該諒解備忘錄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效力持續至2011年,並自動延長三年。任何一方如有意終止協定,須在協定到期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備忘錄的終止將不會影響終止日期之前該備忘錄框架下正在進行的安排、項目與活動的執行,除非簽署雙方均有意終止執行。簽署雙方將基於該諒解備忘錄的執行情況探討並評估繼續合作的可能性。
在有效期限內的任意時間,備忘錄可由簽署雙方通過共同聲明進行修改。
該諒解備忘錄不產生任何國際法的權利與義務。對該諒解備忘錄的闡釋及執行產生的任何爭議將由簽署雙方通過外交磋商的方式解決。
該備忘錄可在簽署雙方通過外交渠道商議後通過雙方書面協定修訂。
該備忘錄於2008年11月3日北京簽署。一式兩份,均由中、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部長 周濟
荷蘭王國教育、文化及科學部部長 羅納爾多·帕拉斯特克
附屬檔案一
本附屬檔案說明了本諒解備忘錄第四條中所提及的項目。第四條中的兩個項目分別為:
中國交流項目
內容:中國交流項目是面向所有研究領域的人員交流項目。該項目採用自下而上的方式並提供兩種資助模式:學者交流及聯合項目。
項目執行:
1)中國交流項目荷方執行機構為荷蘭皇家科學院。荷蘭皇家科學院將按第四項的要求執行項目。
2)荷蘭皇家科學院將負責中國交流項目的資金分配。
3)中國交流項目的中方執行機構為中國教育部。
4)中國教育部將按第四項的要求協助項目實施。
5)荷蘭皇家科學院與中國教育部將共同決定提交的研究方案的合格性、共同做出選擇和鑑定。
項目程式與資助
1)中國交流項目將提供兩種資助模式:
——學者交流,也即研究人員互換,教授課程、參加研討會以及至接受方下屬研究機構或其它指定研究機構進行每年最多12/15(人/月)的研究。
——聯合項目。中國交流項目的重點在於開展雙方共同感興趣的合作科研項目。這個項目將由雙方高水平的研究機構執行。
2)中國交流項目的執行程式以及資助方法將在“中國交流項目指南”中詳細闡釋。
聯合主題科研項目
項目內容
1)該項目旨在促進並實現中荷在優勢領域內的可持續科研合作。未達成此目標,該項目提供兩種模式,包括聯合研究項目以及主題對話研討。
2)每年該項目將會對科研提案進行公開招標,徵集主題領域內聯合科研項目提案。優先選擇的主題將由聯合管理委員會的參與機構共同決定。
項目執行
1)該項目將由一個聯合管理委員會管理,該聯合管理委員會由所有參與機構的代表組成。
2)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諒解備忘錄第四條負責指定策略以及執行項目。
3)該項目的荷方執行機構為荷蘭皇家科學院以及荷蘭科研組織(NOW)。
4)中國教育部與荷蘭教育、文化及科學部將為項目執行提供便利。
項目程式與資助
項目執行程式及資助方法將由中荷雙方另文闡釋。
附屬檔案二
本附屬檔案詳細說明了本諒解備忘錄第四條所提及的包括25個獎學金在內的互換獎學金有關安排。包括:
1、荷方將每年提供25個獎學金名額,用於互換留學人員,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訪問學者。荷方為年齡不超過35歲的優秀青年(應具有本科學位或應屆本科畢業生)提供獎學金。
2、中方每年向荷方推薦35名獎學金候選人,由荷蘭教育文化科學部指定的一個荷方獨立的選拔委員會決定最後名獎學生的人選。如情況有變,上述名額將在雙方協商同意的基礎上另做他用。
3、對於未通過上述獨立選拔委員會選拔的10名中方學生在荷蘭學習,荷方將免除它們的學費和註冊費,最高免除額度為荷蘭標準學費(2008年為1538歐元)、在荷的學習單位由荷蘭高等教育合作機構負責安排。
4、對於本諒解備忘錄的互換學生的費用,雙方同意:
荷方向中方學生提供:
――每月900歐元的生活費,用於食宿和其他開支;
――往返國際旅費(以經濟艙為標準)
――保險費和醫療費,不包括牙病和慢性病的治療費;
――免除大學、學院和高等學府課程的學費和註冊費,該項費用為荷蘭高等教育系統常規補助費的一部分,以標準學費為最高額予以免除;
――荷方負責簽證費,並在必要的情況下負擔MVV簽證的費用(即在荷停留時間少於3個月的簽證);
中方將為荷蘭學生提供:
――本科生和漢語進修生每月1400元人民幣生活費,碩士研究生和普通進修生每月1700元人民幣生活費;博士研究生和高級進修生每月2000元人民幣;
――來華留學生綜合醫療保險;
――免除學費、註冊費和材料費;
――免除住宿費;
――學習期限滿一學年者,第一個月發放一次性安置費1500元,不滿一學年者,第一個月發放一次性安置費1000元。
如資助額度有所改動,則由雙方指定的執行機構將在適當的時間通知對方下一年的額度。
4、對於第一條中的互換學生程式,雙方同意:
(1)申請人應掌握接待方的語言或一種國際通用語,最好為英語或法語;
(2)獎學金獲得者只有在通過外交渠道接到接待方正式的書面邀請信,表明其可開始行程的具體時間後,方可出發;
(3)根據赫伊根斯計畫的規定,中方應最晚於每年3月15日向荷蘭駐華使館提交中方申請人的材料;根據中國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獎學金項目規定,荷方應最晚於每年4月30日向該委員會提交荷方申請人的材料;
(4)雙方最晚應於該年的6月30日確定獎學金獲得者名單。
荷方負責荷蘭學生的國際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