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聯合公報是由哈薩克斯坦在1992年02月2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92年02月2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聯合公報
- 簽訂地點:北京
中哈兩國總理舉行了會談。江澤民總書記、楊尚昆主席分別會見了捷列先科總理。兩國領導人在友好、誠摯、求實的氣氛中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之間的關係和共同關心的國際問題交換了意見。
二、雙方簽署了有關經貿、科技合作,交通運輸,人員往來,增闢邊境口岸等問題的檔案。雙方還簽署了建立中哈經貿、科技合作委員會的協定和中國方面提供商品貸款的協定。
三、雙方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之間的友好、睦鄰、合作關係。
四、雙方將在相互信任、睦鄰的基礎上發展政治關係,加強各種級別的交往,包括高級別的接觸。兩國外交部將就雙邊關係及共同感興趣的國際問題舉行磋商。
五、雙方將根據實際可能,充分利用兩國地理位置相近、經濟上可互通有無等優越性,在各自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一步發展經貿、科技合作。
雙方將積極探索經濟、科技合作的新途徑、新方法,促進各種合作形式的發展。
六、雙方將促進兩國文化財富的交流,擴大在科技、教育、文藝、新聞、體育、旅遊等方面的接觸。
雙方認為,兩國有關城市逐步建立直接的友好聯繫是適宜的。
七、中國與哈薩克斯坦的主管機關將在反對國際恐怖活動、有組織的犯罪、販毒、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動的鬥爭中進行合作。
八、雙方認為,解決生態問題具有重大的意義,將在該領域緊密進行配合。
九、雙方本著互惠原則,將為兩國大使館、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機構的開設提供必要的條件,以加強雙邊關係和互利合作。
十、雙方對中國同原蘇聯在邊界談判中就現中哈邊界地段所取得的成果給予積極評價。雙方將以有關目前兩國邊界的條約為基礎,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按照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精神,繼續討論邊界問題,以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決辦法。
十一、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確認不和台灣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關係。
十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理轉達了納扎爾巴耶夫總統對李鵬總理的邀請,邀請他在方便的時候正式訪問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李鵬總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請。訪問的日期將通過外交途徑商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李鵬謝·亞·捷列先科
(簽字)(簽字)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