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經濟合作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經濟合作議定書是由澳大利亞在1981年09月22日,於坎培拉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81年09月22日
  • 生效日期:1981年09月2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坎培拉
  (簽訂日期1981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81年9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願意重申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坎培拉簽訂的貿易協定中所表明的共同目標和任務;
注意到這些目標和任務包括發展工業和技術專長的商業性交流;
確信在平等互利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和擴大兩國間的經濟合作,並使其多樣化的重要性;
為了進一步增進兩國人民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
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應盡最大努力進一步加強和擴大兩國間的經濟合作關係,並做出與此目標相一致的適當努力,以達到兩國經濟利益的平衡和實現雙邊貿易的協調發展。
第二條
一、締約各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鼓勵和便利兩國間發展經濟合作。
二、締約各方應特別鼓勵本國的有關組織和企業同對方國家的有關組織和企業探討從事經濟合作項目的可能性,在適當時簽訂契約和作出其他安排。
三、締約各方在其本國內應對對方的有關組織和企業按照本議定書規定所開展的活動給予適當的便利。
第三條
一、兩國的經濟合作可以通過合作生產、合作銷售、合資經營、補償貿易、許可證協定、技術服務、專業諮詢、勞務工程承包以及其他雙方可接受的安排進行。
二、兩國有關組織和企業就各個項目進行合作的決定以及為實施這些項目所簽訂的契約和作出的其他安排,均應由這些組織和企業負責。
三、在考慮發展經濟合作項目的機會時,兩國有關組織和企業應特別注意:
(一)農業,包括:農業機械,畜牧業,牧場發展,試驗農場,精耕,大面積旱地耕作,排灌系統;
(二)建築工業,包括:建築機械,混凝土作業、套用和技術,高層建築技術;
(三)森林產品工業,包括:森林營造,木材綜合利用,林產品加工,紙漿和紙的製造;
(四)輕工業,包括:工藝品,鞋類,其他日用消費品,用於出口和內銷的牲畜和食品加工機械、工具和設備;
(五)運輸和物資裝卸設備,包括:港口、礦山、散裝貨物集散地和糧倉系統使用的設備;
(六)礦業,包括:探礦、採礦以及加工方面的技術和設備;
(七)包裝,包括:包裝物料,制罐,紙和紙板包裝,托盤,收縮包裝;
(八)動力工業,包括:水力和火力發電,輸電和配電;
(九)石油勘探、開發、煉製和運輸。
第四條兩國有關組織和企業簽訂的經濟合作契約和做出的其他安排應當符合兩國的法律、規章和要求。
第五條
一、為在本議定書第三條規定的領域內促進合作,締約雙方應按照各自的外匯管理法律、規章和要求,在儘可能優惠的基礎上,對發展相互滿意的金融安排給予鼓勵和便利。
二、為履行本議定書範圍內各項交易所產生的支付,可以雙方均可接受的、可兌換的貨幣辦理,或按照有關組織或企業所簽訂的契約規定和其他安排辦理。上述支付應符合兩國的外匯管理法律、規章和要求。
第六條為了實施本議定書,根據兩國政府貿易協定第八條規定所建立的聯合貿易委員會應負責審核兩國經濟合作進展情況,並可就本議定書中所提及的事項向兩國政府提出建議。
第七條本議定書應視為兩國政府貿易協定的補充。
第八條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與兩國政府貿易協定相同。貿易協定的延長或終止應同時適用於本議定書。
本議定書於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坎培拉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澳大利亞政府代表
劉希文約翰·道格拉斯·安東尼
(簽字)(簽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