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多哥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多哥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是由多哥在1981年03月12日,於洛美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81年03月12日
  • 生效日期:1984年04月2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洛美
  (簽訂日期1981年3月12日
生產日期1984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多哥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和發展雙方間的貿易關係,本著合作互利的精神,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在徵收進口、出口、轉口、邊境商品的關稅及其附加稅以及許可證的發給和辦理海關手續方面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但是,上述條款不適用於:由於締約任何一方成為或將成為某一關稅聯盟、自由貿易區或類似組織的成員國而取得的優惠和便利。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多哥共和國之間的貿易往來需按本協定的規定並參照各自國家現行的進出口法律和規章進行。
第三條締約雙方根據兩國現行的進出口法律和規章、對下列暫時進口的商品相互免除關稅:
一、不作出售的,用於訂貨及廣告宣傳的商品樣品與廣告器材。
二、用於在締約雙方領土上參加國際博覽會和舉辦展覽會的展出商品和物品。
三、按暫時進口制度進口的貨物與商品。
上述商品如出售應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
第四條雙方進口與出口的商品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企業和多哥共和國的自然人或法人簽訂契約進行。
第五條按本協定進行的貿易交換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結算。
第六條為了鼓勵兩國之間的貿易發展,締約雙方根據各自的法律和規章,對參加國際博覽會與舉辦展覽會相互儘可能給予必要的便利。
第七條為了不斷加強兩國間的貿易關係和監督本協定的順利執行,討論和解決雙方貿易中出現的問題,締約雙方同意成立由兩國政府代表組成的混合委員會。
根據締約任何一方的要求,委員會在北京或洛美舉行會議。會議日期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八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臨時生效,並按照兩國各自現行的法律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如在期滿前九十天,締約任何一方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第九條本協定期滿後,上述規定仍適用於在本協定有效期內簽訂的、但尚未執行的契約。
本協定於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二日在洛美簽訂,正本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締約雙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協定自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多哥共和國政府代表
鄭拓彬阿納尼·阿卡波·阿那尼奧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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