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多哥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多哥共和國政府文化協定是由多哥在1981年09月2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81年09月27日
  • 生效日期:1983年04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81年9月27日
生效日期1983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多哥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在相互尊重主權、平等和互不干涉內政的基礎上,為發展兩國友好關係,促進兩國在文化領域內的密切合作,加強兩國人民間的團結,決定締結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發展兩國在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出版、新聞、廣播、電影及電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條締約雙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
一、互派教師、研究人員或專家進行友好訪問、考察或講學;
二、相互提供一定數量的大學生獎學金名額。
第三條締約雙方根據可能,互派藝術團體進行友好訪問演出,互派藝術家及手工藝藝人小組訪問和交換有關資料,培訓藝術人材和手工藝人材,舉辦藝術作品展覽,進行考察及採訪旅行,提供文化設備方面的援助。
雙方在書籍、小冊子、雜誌及其它出版物的發行、翻譯和出版方面同樣提供方便。
第四條為加深兩國人民間的相互了解,雙方互換影片、圖片、資料、錄音帶和唱片,特別在國慶和歷史性節日時,進行此項工作。
第五條締約雙方致力於兩國在體育和青年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一、鼓勵體育界負責人互訪和考察、運動員互訪,培訓體育教練;
二、鼓勵青年互訪並交流經驗。
第六條為實施本協定,締約雙方一致同意在相互尊重兩國現行法律的基礎上,每年制訂文化交流計畫。
第七條實施本協定的財務問題,由雙方根據對等原則解決;如遇特殊情況,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八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臨時生效,自雙方履行各自國家的法律程式並相互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六個月前未通過外交途徑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雙方通過協商亦可對本協定進行修改或補充。
本協定於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締約雙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協定自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多哥共和國政府代表
黃鎮阿納尼·庫馬·阿卡波一
阿亞尼奧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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