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文化協定是由加拿大在2005年01月20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2005年01月20日
- 生效日期:2005年01月2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一、為加強兩國之間的聯繫,雙方迫切要求加深對對方文明與文化的了解並應就此開展合作。
二、雙方尤其應鼓勵中加兩國人民和文化機構之間建立和加強緊密和持續的聯繫。
第二條合作領域
雙方將鼓勵:
(一)對對方國家的語言、文學、文化和文化遺產,包括土著居民文化的研究;
(二)發展兩國的文化關係,包括在相關領域互派專家進行研究和講學;
(三)在博物館、美術館、藝術中心和藝術院校之間,以及其它參與弘揚本協定之宗旨的機構之間的合作;
(四)在文學領域和圖書館之間的合作,包括書籍和其它出版物的交換;
(五)在新聞出版、新興媒體、廣播、電影和電視領域的合作;
(六)兩國青年組織間關於青年的交流與合作;
(七)兩國體育機構間的聯繫與合作;
(八)兩國間旅遊事業的發展;
(九)在藝術、文化和文化遺產領域的經驗共享與信息交流;
(十)雙方或兩國有關機構同意的其它形式的相關合作。
第三條合作計畫
為執行本協定,雙方或雙方指定的執行機構,應經同意,不定期簽訂有效的定期合作計畫。
第四條其它層面的合作
一、雙方應鼓勵兩國不同層面的文化部門、經紀機構和團體、非官方機構、組織和個人在本協定適用的領域內建立聯繫和合作,並鼓勵兩國非官方文化交流;
二、在執行本協定時,雙方文化機構在遵守各自國家法律的前提下,可自由建立、保持關係。
第五條與加拿大省際間的諒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與加拿大省際之間,在不違背本協定條款、中國法律和加拿大各省管轄權的前提下,可以就本協定所述的文化事宜達成諒解。
第六條文化財產的非法轉移
根據雙方都參加的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的精神,雙方重申在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和轉移文化財產方面的承諾。
第七條爭議
雙方應通過協商或談判友好解決在解釋和執行本協定過程中所產生的任何爭議。
第八條修改
一、本協定可依照雙方內部程式,通過互換照會的形式進行修改。
二、協定的任何修改應自最後一份照會發出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生效
一、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定將持續有效,除非根據第十條規定本協定被終止。
第十條協定的終止
任何一方可隨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協定自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後終止。
本協定由雙方政府各自授權的代表於二○○五年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和法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加拿大政府
代表代表
孫家正(簽字)陳卓愉(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