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剛果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剛果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由剛果在2000年03月20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2000年03月2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締約雙方同意根據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發展兩國在文化、教育、社會科學、衛生、體育、出版、新聞廣播和電視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促進文化和藝術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一、互派作家、藝術家訪問;
二、互派藝術團體訪問演出;
三、相互舉辦文化、藝術展覽。第三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合作:
一、互派教師和專家進行考察、教學;
二、根據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留學和培訓獎學金名額;
三、鼓勵兩國高等院校之間建立直接的校際聯繫和合作;
四、鼓勵兩國教育機構交換教科書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圖書、資料;
五、鼓勵對方國家的專家參加在本國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並儘可能為此提供便利。第四條
根據本國的法律、法規和雙方均參加或締結的國際公約,締約雙方同意相互翻譯對方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第五條
締約雙方同意加強兩國體育機構之間的交流和合作,根據需要和可能,雙方互派運動員、教練員和體育隊進行友好訪問和比賽,開展體育技術交流。第六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醫藥衛生和傳統醫學方面進行經驗交流。第七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新聞、廣播、電視和電影方面進行交流和合作。第八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社會科學方面開展交流,特別是雙方互派社會科學工作者訪問、講學和交換信息資料等。第九條
締約雙方支持兩國的圖書館建立聯繫。第十條
締約雙方同意,為實施本協定,有關年度執行計畫的文化交流項目和相關費用問題,由締約雙方另行商定。第十一條
對執行和解釋本協定過程中發生的所有爭議,締約雙方將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第十二條
應締約一方的要求,本協定可以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有關條款只有經締約雙方同意方能生效。第十三條
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第十四條
本協定在締約雙方通過外交途徑相互通知履行完各自國家的法律程式後生效。
本協定於二○○○年三月二十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剛果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孫家正魯達夫·阿達達
(簽字)(簽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