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庫曼斯坦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由土庫曼斯坦在1992年11月2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92年11月21日
-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第二條雙方同意在文化藝術方面進行合作。為此,確定下列主要方式:
——相互舉辦文化、藝術日;
——互派專業和業餘藝術團體及表演藝術家訪問演出;
——互派作家、電影家、美術家和其他藝術家訪問;
——相互舉辦造型藝術、工藝美術和其他展覽;
——邀請對方文化、藝術活動家參加雙方舉辦的藝術節、比賽及其他國際文化活動;
——鼓勵兩國藝術團體、創作協會和其他組織之間建立直接合作關係。
——在舞台藝術領域共同排練劇目併合拍影片。
第三條雙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進行交流和合作:
——雙方根據需要互派教師、學者和專家進行訪問、考察、教學;
——根據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獎學金名額;
——研究簽訂一項關於相互承認對方的證書、文憑、學位和學術職稱協定的可能性;
——促進並支持兩國高等院校之間的聯繫和合作;
——協助並鼓勵學者和專家參加雙方召開的國際學術會議;
——鼓勵和支持兩國教育機構交換教育書籍。
第四條雙方同意加強兩國體育機構間的聯繫和合作,根據需要和可能雙方將鼓勵兩國運動員、教練員和體育隊進行友好訪問和比賽,交流體育運動方面的經驗和技術。
第五條雙方將促進兩國旅遊組織發展合作關係。
第六條雙方支持有關機構在文物保護方面進行合作,鼓勵兩國博物館和圖書館之間進行合作,並交換各種圖書資料和出版物。
第七條雙方同意在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和電影方面進行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雙方同意在社會科學方面進行合作,包括互派這一領域的專家訪問、講學和交換資料等。
第九條雙方鼓勵和支持兩國衛生部門之間開展直接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雙方為實現本協定的規定,將簽訂執行計畫並商定互利的財務機制。
雙方相應部門可根據本協定簽訂有關領域的合作計畫。
第十一條有關對本協定準則的解釋和運用的爭議應通過雙方協商或談判解決。
第十二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土庫曼文和俄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土庫曼斯坦政府
代表代表
陳昌本奧·阿依道格德耶夫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