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剛果共和國政府提供貸款的協定是由剛果在2000年03月20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金融
- 簽訂日期:2000年03月20日
- 生效日期:2000年03月2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剛果共和國政府,為進一步發展兩國間的友好關係,促進兩國經濟技術合作,簽訂本協定,條文如下:第一條
根據剛果共和國政府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剛果共和國政府提供金額為四千萬元人民幣的無息貸款。此筆貸款在二○○○年六月一日至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內使用。第二條
上述貸款將用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剛果共和國政府已商定的項目。第三條
上述貸款由剛果共和國政府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至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內,分期以兩國政府商定的可兌換貨幣或剛果共和國的出口貨物償還,每年償還貸款總額的十分之一。償還時,按本貸款使用期內每年最後一個工作日中國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剛果共和國政府償還貸款時使用的可兌換貨幣的中間匯率的算術平均數作為本貸款的償還結算匯率。第四條
有關實施本協定的帳務處理細則,由中國銀行和剛果債務銀行另行簽訂。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雙方履行完畢本協定規定的一切有關義務之日止。
本協定於二○○○年三月二十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剛果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外交、合作和法語國家事務部長
石廣生魯道夫·阿達達
(簽字)(簽字)
根據剛果共和國政府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剛果共和國政府提供金額為四千萬元人民幣的無息貸款。此筆貸款在二○○○年六月一日至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內使用。第二條
上述貸款將用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剛果共和國政府已商定的項目。第三條
上述貸款由剛果共和國政府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至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內,分期以兩國政府商定的可兌換貨幣或剛果共和國的出口貨物償還,每年償還貸款總額的十分之一。償還時,按本貸款使用期內每年最後一個工作日中國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剛果共和國政府償還貸款時使用的可兌換貨幣的中間匯率的算術平均數作為本貸款的償還結算匯率。第四條
有關實施本協定的帳務處理細則,由中國銀行和剛果債務銀行另行簽訂。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雙方履行完畢本協定規定的一切有關義務之日止。
本協定於二○○○年三月二十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剛果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部長外交、合作和法語國家事務部長
石廣生魯道夫·阿達達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