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中國龍頭企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Leading Enterprises.英文縮寫CALE)是經政府批准成立、工商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協會在十八大精神的指導下,秉承“溝通、服務、發展”的理念,努力成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紐帶,共同推動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貢獻。
協會宗旨
以
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協助政府實施龍頭企業戰略,調整產業規劃,整合產業資源,培育發展各行業龍頭企業。通過發揮龍頭企業的產業帶動力和輻射力,提高產業鏈的規模化、專業化和標準化水平。制定龍頭企業認定標準,探索研究龍頭企業的相關理論,推進龍頭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政府及企業制定相關的政策提供參考建議。
業務範圍
協助政府部門推動龍頭企業的發展,為政府部門及各行業龍頭企業制定相關的政策提供參考建議;
制定龍頭企業認定標準,為達標企業授牌公示;
探索研究龍頭企業的相關理論,推廣龍頭企業
進行與龍頭企業相關業務的調查和研究;
推進龍頭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舉辦國內外經營管理交流活動及項目洽談會;
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出版龍頭企業書刊及聲像資料;
組織專家在龍頭企業領域開展諮詢服務。
組織結構
中國龍頭企業協會下設秘書處、辦公室、學術部、傳媒部等部門,各部門職責說明如下:
秘書處:負責全面落實中國龍頭企業協會理事會的各項決議,秘書處設秘書長職位;秘書長統籌領導協會各個部門的工作。
辦公室:負責會員管理與服務,發展會員,建立健全會員檔案,為會員提供各項諮詢與服務;依照相關規定及標準執行龍頭企業認定的審核工作;負責協會會務與相關的接待工作。
學術部:研究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相關學術及理論,發展龍頭企業及相關領域的理論與實踐探索,為龍頭企業的發展提供前沿科學與技術的指導。
傳媒部:中國龍頭企業入口網站建設與維護;與各大媒體的聯絡互動,增強協會的影響力和公信力;編輯出版龍頭企業相關書刊及聲像資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龍頭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Leading Enterprises.縮寫為CALE。
第二條 中國龍頭企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協會旨在協助政府實施龍頭企業戰略,調整產業規劃,整合產業資源。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研究探討龍頭企業相關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部門反映廣大龍頭企業的要求和意願,提出龍頭企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 協助政府部門研究制定龍頭企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推進龍頭企業相關政策的實施,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提高龍頭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 參與或組織制訂龍頭企業認定的標準及規範,實施統計、評估、審核、公示等工作;
(四) 引導和推動龍頭企業充分發揮產業引擎作用,引領行業發展方向,深化技術套用與研發,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行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經濟效益;
(五) 推進龍頭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舉辦國內外經營管理交流活動及項目洽談會;
(六) 編輯、出版龍頭企業書刊及聲像資料,加強網站建設,收集、分析和發布相關政策法規和文獻資料,推廣及展示龍頭企業發展經驗和成果;
(七) 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八) 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協會及會員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處於行業領先地位,對行業或同行業的其他企業具有很深的影響、號召力和一定的示範、引導作用,並對該地區、該行業或者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 申報企業必須在總資產、固定資產、企業負債率、銷售收入、銀行信用等級、企業綜合競爭力、企業效益等多項指標達到《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的相關標準;
第六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根據《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提交相應材料,經過協會辦公室審批通過並登記入會,協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權要求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二) 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 優先取得本會的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四) 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 有參加和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積極承擔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及時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 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四) 宣傳本會的宗旨,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以實際行動擴大本會的社會影響。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書及相關證件。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並拒絕補交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處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捐贈或贊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 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本會按照政策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十四條 資產來源屬於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秘書處。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