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協會以木材加工、人造板和林產化工企業為主體,跨部門的全國性行業社會團體,具有對行業企業的管理、組織、協調、指導和服務職能。協會積極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作用,凝聚和依靠行業力量,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管理部門進行行業管理;開展技術交流,舉辦新產品展覽,加強與國內外同行的合作與聯繫;開拓國內、國際市場,促進行業創新和科技進步。
分支機構
協會已經組建了地板、纖維板、刨花板、膠合板、木材幹燥、木樓梯、傳統木製品、木工膠粘劑與塗料、表面加工、林業工程及裝備、裝飾紙與飾面板、活性炭、松香、紅木、樹木提取物利用、生物質人造板、木結構、木門窗、楠木、辣木、沉香、玫瑰、綠色家居、木本飼料、中俄、中日、非洲材、櫥櫃及實木地板聯盟等29個分支機構。並設有專家諮詢委員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林產品國際維權工作委員會、質量與品牌工作委員會和誠信發展基金工作委員會等五個辦事機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林產工業協會(英文全稱China National Forest Products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NFP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以木材加工、人造板和林產化學工業為主的林產工業企業及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忠實維護會員企業的共同利益,竭誠為會員企業服務,努力推動全行業的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林業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企業的組織、協調、指導、交流和服務工作,其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組織企業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企業行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向會員企業宣傳和貫徹國家政策,並向政府反映企業的意見和合理要求,為行業發展創造條件。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本行業的管理工作,參與制定、修改本行業各類標準,組織行業
標準的貫徹實施,推進行業
質量管理工作。
(四)開展對全國林產工業行業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建議,為政府制定技術、
經濟政策和
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會員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五)受政府或有關企業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和開發項目進行
可行性前期論證。
(六)促進企業跨部門、跨地區、跨所有制的
橫向經濟聯合,協調會員企業間的經濟合作、技術合作、產銷銜接。
(七)進行行業內部價格協調,防止行業
價格壟斷,營造企業平等競爭環境,維護企業合法利益。
(八)組織林產工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新設備的開發、推廣和套用,努力推動
企業創新,不斷開拓
技術市場。
(九)受政府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需要,組織國內、國際間林產工業產品展覽,促進技術交流、經貿洽談和技術合作。
(十一)組織會員企業的技術、管理人才的培訓,促進會員企業員工素質提高和
人才流動。
(十二)承擔政府部門及其它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三)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三)依法取得工商登記執照, 照章納稅,產品質量達到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 並具有較大生產規模的企業。
(四)在林產工業行業內有較大影響的科研、設計、教學和管理等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協會中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刊物、資料和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協會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 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林業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根據工作需要,協會設立名譽職務,並由理事會確定名譽職務人選。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秘書長應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 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林業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 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林業局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之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實行輪值會長和執行會長制:
(一)輪值會長在當值議題期間負責主持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承擔和主持全國性論壇、會議或其他重大活動;
(二)執行會長負責召集會長辦公會議等會議;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長辦公會議休會期間負責監督檢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監督秘書長及秘書處的工作;主持審定協會各項章程、規定;負責與輪值會長及時溝通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制度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
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
代表大會和
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
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
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
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林業局及有關機關指示下成立
清算組織,清理
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機關
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的
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
國家林業局和社團登記機關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