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會員管理辦法》是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制定的為履行協會"服務、自律、規範、提高"的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上市公司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 公司名稱:中國上市公司協會
- 縮寫:CAPCO
- 實施時間:2012年8月23日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 “服務、自律、規範、提高”為基本職責,致力於促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推動建立良好的公司文化,竭誠打造上市公司高端服務平台,進而促進提高整個資本市場的質量。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會員為主體,構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協調運轉的治理結構,致力於建設新型社會中間組織,積極表達會員發展訴求,維護會員整體利益,提供高端專業服務,傳導自律規範需求,進而促進資本市場體系的成熟和完善。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於2012年2月15日成立,發起人會員228家,理事會成員249名、常務理事會成員119名(其中非會員常務理事24名),監事會成員34名(其中非會員監事1名)。
現任會長王建宙先生,執行副會長姚峰先生。
承載著全體上市公司重託和社會各界殷切希望的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於2012年2月15日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和中國上市公司協會首任會長陳清泰共同為協會成立揭牌。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財政部副部長李勇、國資委副主任黃丹華、監察部副部長崔海容、全國工商聯副主席黃小祥、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起,以及證監會部分黨委成員、民政部有關負責同志、上市公司代表等300餘人出席了成立大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國稅總局、人社部、公安部、科技部、工信部、社保基金理事會、中央匯金公司等單位的有關領導也到會祝賀。
成立大會上,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首任會長陳清泰、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分別就協會的意義、宗旨、目標和作用,發表了重要講話。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歐洲發行人協會、亞洲公司治理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等20多家境內外組織和機構,發來賀電賀信。新華社、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等30多家主流媒體全程作了報導。
第一條為了切實履行協會"服務、自律、規範、提高"的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上市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等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員依法享有《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五條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單位會員分為普通會員、特別會員、團體會員、聯繫會員。
第六條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為協會普通會員。
依法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境外上市公司,經過申請可以加入協會,成為普通會員。
第七條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等證券系統機構,為協會特別會員。
特別會員按規定繳納特別會員費,為協會履行職責提供支持和經費保障。
第八條地方上市公司協會,經過申請可以加入協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與上市公司相關的研究機構等,經過申請可以加入協會,成為聯繫會員。
中資控股的境外上市企業,經過申請可以加入協會,成為聯繫會員。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上市公司協會申請加入協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在當地民政部門登記註冊;
(二)當地駐有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接受當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四)擁護協會《章程》;
(五)願意接受協會對其的業務指導,接受協會的委託開展工作;
(六)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個人申請加入協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金融領域及相關領域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
(二)對上市公司的持續規範發展具有較大影響;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會 籍
第十二條加入協會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協會規定的程式進行登記註冊。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以及第八條、第九條所規定的經申請加入協會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基本情況及加入協會的意願;
(二)按照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複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檔案複印件;
(四)申請人承認協會《章程》並參加協會活動的承諾書;
(五)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個人申請加入協會需提交上述第(三)項外的其他檔案。
第十四條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審核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檔案,對符合入會條件的,報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進行會員註冊登記並向申請人發放會員證書。
入會單位按照協會規定繳納年會費後,由單位聯絡人憑單位介紹信領取會員證書。
第十五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
(一)兩個以上會員合併,原會員資格由存續方或新設方承繼;
(二)會員分立成兩個以上具備會員條件的單位,原會員資格由其中一個機構承繼,其餘機構依協會規定程式加入協會;
(三)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會員資格變更後,應按協會規定的程式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一)申請退會,但法律法規以及《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股票被證券交易所、場外市場或境外交易場所依法終止上市或終止掛牌;
(三)公司被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產;
(四)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五)被吊銷營業執照;
(六)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會員資格終止後,按照協會規定辦理退會手續,協會收回其會員證,並在協會網站或公開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四章 會員管理與服務
第十七條會員設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個人會員應當由其本人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委派的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會員更換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會員理事、會員常務理事及會員監事應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為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代表參與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工作,授權代表須事先徵得協會會長辦公會的確認。
會員理事、會員常務理事及會員監事更換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後,繼任代表可以接任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工作。
上述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只需向協會書面報告即可。
第十九條會員副會長、會員副監事長委派或更換代表,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理事單位的理事代表發生不適宜擔任該會員在協會職務的情形時,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可以要求該理事單位更換理事代表;
監事單位的監事代表發生不適宜擔任該會員在協會職務的情形時,經監事長辦公會及會長辦公會確認,可以要求該監事單位更換監事代表。
第二十一條會員理事、會員監事、會員常務理事、副會長、副監事長的職務變更,須向協會提出申請,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後,提交其產生的機構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協會建立會員聯絡員制度,單位會員應當設聯絡人一名,由董事會秘書、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負責人擔任,負責與協會的日常聯繫。會員更換聯絡人須在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
第二十三條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二十四條會員發生下列情形時,應自發生該情形之日起15日內函告協會:
(一)變更註冊地、主要營業場所及與協會的聯繫方式;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三)變更營業範圍、註冊資本及公司組織形式;
(四)公司合併、分立、破產、解散及撤銷;
(五)協會要求或會員認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會員應按照協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協會報送法定公開的業務和財務資料,接受協會根據自律管理需要組織的檢查、考評。
第二十六條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各類專業、工作或者專門委員會,為會員的交流與合作提供服務平台。
協會設立委員會主要包括:董事長、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監事等專門委員會,以及融資、併購重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資者關係、信息技術、財務會計、法律、自律督導、自律協調、政策諮詢、戰略研究、專家顧問、國際交流、金融服務等專業(工作)委員會。
各委員會的設立、組成人員和活動開展,由會長辦公會負責落實,並按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辦理登記事宜。
第五章 獎勵和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為會員規範發展或者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或其相關人員,經會長辦公會通過,協會可給予以下形式的獎勵:
(一)書面表揚;
(二)公開表彰;
(三)授予榮譽稱號;
(四)協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的獎勵。
前款所列的獎勵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上述獎勵應記入會員的誠信記錄,並將相關人員記入誠信檔案。
第二十八條對會員的獎勵,由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提出獎勵意見,協會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規則規定的程式做出獎勵決定。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範性檔案或協會自律規則的會員或相關人員,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實施自律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會員違反協會《章程》和自律準則及其他管理制度,經會長辦公會通過,可以實施以下形式的自律措施:
(一)談話提醒;
(二)書面提醒;
(三)責令參加強制培訓;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會員未及時、主動繳納會費,逾期六個月的,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可以限制會員部分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或者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等權利。
第三十一條會員違反協會《章程》和自律準則及其他管理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告誡;
(二)會員內部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或解除其在協會擔任的職務;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上述兩條自律措施或紀律處分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上述處理記入會員的誠信記錄,並將相關責任人記入誠信檔案。
受到紀律處分的會員,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三年內不得在協會擔任職務。
對會員的處分,經協會調查取證後,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章程》或其他自律規則的規定做出處分決定。
第三十二條會員及相關人員對協會做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請覆核。協會對覆核申請做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覆核期間原處分決定繼續執行。
受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六)項處分的會員,其在協會的職務相應暫停或撤銷。
第三十三條受到紀律處分的會員,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再培訓。
第三十四條紀律處分的立案、調查、聽證、覆核等相應程式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協會建立會員誠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協會可將會員所受獎勵、紀律處分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協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