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上市公司協會是由湖北省內上市公司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服務性、非營利性經濟類社會團體。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湖北省民政廳,接受上述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上市公司協會
- 外文名: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Hubei
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協會章程,
宗旨
服務、自律、規範、提高。積極為會員做好培訓、交流、維權等各項服務;制定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公約,倡導上市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公約;傳達、解讀和落實最新監管政策,督促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高規範運作水平。
業務範圍
(一)協助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指導和組織會員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對會員進行自律管理,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自律公約等規則,規範會員行為,對違反本章程和協會規則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處分;
(三)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
(四)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會員誠信、勤勉、盡責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規範運作水平;
(五)組織開展國內、國際間的學習、研討和合作,開展會員間的交流,推動業務創新,為會員創造更大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
(六)創辦協會刊物及網站,擴大宣傳、交流和服務的視窗,收集、整理國內外證券市場的相關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等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會 長:
肖宏江(湖北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
王學海(人福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鄧 暉(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王祺揚(湖北省廣播電視信息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葉青(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鄒繼新(武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林秀成(三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章 鋒(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童國華(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譚少群(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 事:
朱漢平(湖北三豐智慧型運輸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眉玄(航天時代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寶林(九州通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國本(駱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朱弟雄(湖北凱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朱雙全(湖北鼎龍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潘啟勝(長江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 健(湖北京山輕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林芝(武漢凱迪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國璋(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阮小江(大冶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楊 青(東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劉 聰(中百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 平(馬應龍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俞學鋒(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高 濤(湖北國創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聶 凱(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夏 進(武漢南國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虞雲峰(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張召平(江漢石油鑽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馬新強(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監 事 長:
郝 健(武漢中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監事長:
張新訪(武漢天喻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監 事:
肖躍文(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作榮(湖北沙隆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賢兵(武漢三鎮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秘 書 長:舒煜
副秘書長:周幫俊 夏有章 章宏建
協會章程
湖北省上市公司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湖北省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或“本會”,英文全稱The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Hubei,縮寫HBLCA)。
第二條 協會性質:協會是由湖北省內上市公司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服務性、非營利性經濟類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服務、自律、規範、提高。積極為會員做好培訓、交流、維權等各項服務;制定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公約,倡導上市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公約;傳達、解讀和落實最新監管政策,督促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提高規範運作水平。
第四條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上述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瑜路540號5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包括:
(一)協助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指導和組織會員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對會員進行自律管理,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自律公約等規則,規範會員行為,對違反本章程和協會規則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處分;
(三)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
(四)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提高會員誠信、勤勉、盡責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規範運作水平;
(五)組織開展國內、國際間的學習、研討和合作,開展會員間的交流,推動業務創新,為會員創造更大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
(六)創辦協會刊物及網站,擴大宣傳、交流和服務的視窗,收集、整理國內外證券市場的相關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等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湖北註冊(以營業執照記載的企業註冊地為準,下同)的境內、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眾公司;
(四)本會認為有利於實現本會宗旨,而受本會邀請加入的其他法人實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按照章程交納會費;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七)法律法規及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及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法律法規及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通知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告誡、批評等處理措施。因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受到國家有關職能部門查處的,本會將予以除名的處理措施並配合有關部門的查處工作。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其中,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秘書長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每三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年度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理事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每位理事最多只能接受1名理事的委託。委託內容可以包括出席、發言、表決。委託內容應於委託書上載明,受託理事不得超出受託內容代為行使理事權利。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電話、網路視頻等遠程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不設常務理事會,副會長人數不超過10人。秘書長應為專職人員,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湖北轄區上市公司情況,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且不得連續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召開會員大會並經出席會議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延長任期。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監事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監事人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及監事具有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
(七)會員大會、本章程、業務主管單位認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需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並獲得出席會議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0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7天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3天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所有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應符合國家《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並由理事會批准執行。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工作人員的薪資報酬由會員單位自行承擔,待遇標準由會員單位自行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符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3年9月29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本會設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