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合法性監督辦法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簡介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PUBLIC COMPANIES,CAPCO,以下簡稱“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成立的,由上市公司及相關機構等,以資本市場統一規範為紐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而結成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中國證監會為其業務主管部門。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 “服務、自律、規範、提高”為基本職責,致力於促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推動建立良好的公司文化,竭誠打造上市公司高端服務平台,進而促進提高整個資本市場的質量。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會員為主體,構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協調運轉的治理結構,致力於建設新型社會中間組織,積極表達會員發展訴求,維護會員整體利益,提供高端專業服務,傳導自律規範需求,進而促進資本市場體系的成熟和完善。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於2012年2月15日成立,發起人會員228家,理事會成員249名、常務理事會成員119名(其中非會員常務理事24名),監事會成員34名(其中非會員監事1名)。
現任會長王建宙先生,執行副會長姚峰先生。
協 會 成 立
承載著全體上市公司重託和社會各界殷切希望的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於2012年2月15日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和中國上市公司協會首任會長陳清泰共同為協會成立揭牌。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財政部副部長李勇、國資委副主任黃丹華、監察部副部長崔海容、全國工商聯副主席黃小祥、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起,以及證監會部分黨委成員、民政部有關負責同志、上市公司代表等300餘人出席了成立大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國稅總局、人社部、公安部、科技部、工信部、社保基金理事會、中央匯金公司等單位的有關領導也到會祝賀。
成立大會上,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首任會長陳清泰、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分別就協會的意義、宗旨、目標和作用,發表了重要講話。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歐洲發行人協會、亞洲公司治理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等20多家境內外組織和機構,發來賀電賀信。新華社、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等30多家主流媒體全程作了報導。
業 務 范 圍
(一)廣泛聯繫上市公司及其行業分會,向政府有關方面反映公司群體呼聲,維護上市公司合法權益,為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二)與監管部門、政府機構、地方上市公司協會以及投資者、媒體等建立溝通機制,構建交流、對話的平台,暢通渠道。
(三)總結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的成功經驗,交流宣傳良好信息披露、守法自律、規範發展的典型事例,歸納提煉利用資本市場建立良好公司治理、增強發展潛力的要素和規律,為上市公司之間的交流研討搭建平台。
(四)針對企業和資本市場發展中的問題,或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參與相關政策的論證和制定,提出有關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協助國家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
(五)倡導健康、積極的股東文化和誠信文化,重視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和作用,推動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提高治理水平。
(六)在公司社會責任、誠信、與投資者和利益相關者關係等方面,組織上市公司擬定自律性或示範性“指引”、“準則”、“公約”等企業公民道德規範,以及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為指引,倡導和推進公司自治和自律,構建良好的公司文化。
(七)組織對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財務總監的培訓,強化其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提高業務水平。
(八)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相關資質互認;為會員國際化發展和實施“走出去”戰略服務。
(九)組織擬定上市公司治理的倡導性規範,推動建立科學的上市公司治理及相關評價體系,推動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機制不斷完善。
(十)統計上市公司相關信息,為相關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十一)承擔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合法性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保證監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的有效監督,根據《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章程》和《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會議議事規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對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合法性的監事監督。
第三條 監督範圍和方式:
(一)監督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性;
(二)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的選舉、罷免;
(三)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通知的全面性和及時性;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主持的合法性;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議題與議案提交程式的合規性;
(六)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表決的合法性;
(七)派員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就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合法性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八)監事會依據協會章程規定,認為有必要予以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監事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各項監督工作的前期準備工作。監事會辦公室在落實上述工作時,可以調閱、複製、查詢、收集相關檔案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有義務予以協助。收集和提供有關書面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 會議日程;
(二) 會議議題有關材料;
(三) 歷屆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情況;
(四) 現任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履行職務情況;
(五)其他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書面材料。
第五條 監事會辦公室對收集的各項書面材料進行整理,並報送監事會討論備案。
第六條 監事會通過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工作會議的方式實施監督。列席會議的監事有權對會議討論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七條 監事會通過監督發現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或議事程式違反協會章程有關規定,存在明顯不當,可能損害會員利益的,應當出具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報告經監事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由監事長審簽,以書面方式送達有關部門,並向協會黨委報備。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協會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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