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財務監督管理辦法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PUBLIC COMPANIES,CAPCO,以下簡稱“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成立的,由上市公司及相關機構等,以資本市場統一規範為紐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而結成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中國證監會為其業務主管部門。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 “服務、自律、規範、提高”為基本職責,致力於促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推動建立良好的公司文化,竭誠打造上市公司高端服務平台,進而促進提高整個資本市場的質量。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會員為主體,構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協調運轉的治理結構,致力於建設新型社會中間組織,積極表達會員發展訴求,維護會員整體利益,提供高端專業服務,傳導自律規範需求,進而促進資本市場體系的成熟和完善。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於2012年2月15日成立,發起人會員228家,理事會成員249名、常務理事會成員119名(其中非會員常務理事24名),監事會成員34名(其中非會員監事1名)。
現任會長王建宙先生,執行副會長姚峰先生。
協 會 成 立
承載著全體上市公司重託和社會各界殷切希望的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於2012年2月15日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和中國上市公司協會首任會長陳清泰共同為協會成立揭牌。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財政部副部長李勇、國資委副主任黃丹華、監察部副部長崔海容、全國工商聯副主席黃小祥、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起,以及證監會部分黨委成員、民政部有關負責同志、上市公司代表等300餘人出席了成立大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國稅總局、人社部、公安部、科技部、工信部、社保基金理事會、中央匯金公司等單位的有關領導也到會祝賀。
成立大會上,中國證監會主席郭樹清、首任會長陳清泰、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分別就協會的意義、宗旨、目標和作用,發表了重要講話。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歐洲發行人協會、亞洲公司治理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等20多家境內外組織和機構,發來賀電賀信。新華社、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等30多家主流媒體全程作了報導。
業 務 范 圍
(一)廣泛聯繫上市公司及其行業分會,向政府有關方面反映公司群體呼聲,維護上市公司合法權益,為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二)與監管部門、政府機構、地方上市公司協會以及投資者、媒體等建立溝通機制,構建交流、對話的平台,暢通渠道。
(三)總結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壯大的成功經驗,交流宣傳良好信息披露、守法自律、規範發展的典型事例,歸納提煉利用資本市場建立良好公司治理、增強發展潛力的要素和規律,為上市公司之間的交流研討搭建平台。
(四)針對企業和資本市場發展中的問題,或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參與相關政策的論證和制定,提出有關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議,協助國家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
(五)倡導健康、積極的股東文化和誠信文化,重視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和作用,推動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提高治理水平。
(六)在公司社會責任、誠信、與投資者和利益相關者關係等方面,組織上市公司擬定自律性或示範性“指引”、“準則”、“公約”等企業公民道德規範,以及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為指引,倡導和推進公司自治和自律,構建良好的公司文化。
(七)組織對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財務總監的培訓,強化其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提高業務水平。
(八)組織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相關資質互認;為會員國際化發展和實施“走出去”戰略服務。
(九)組織擬定上市公司治理的倡導性規範,推動建立科學的上市公司治理及相關評價體系,推動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機制不斷完善。
(十)統計上市公司相關信息,為相關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十一)承擔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監事會財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財務監督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協會財務狀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依照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根據《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章程》及《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財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事會依照協會章程授予的職權,通過查閱協會的財務會計資料,監督協會的財務管理依法合規,預決算科學合理,收支符合相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三條 監事會辦公室會同協會紀委對協會財務工作進行監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後全程監督。
第四條 監事會負責年中組織一次協會財務工作專項檢查;全程參與協會年度審計工作,並對審計建議的改進情況進行持續監督;同時,可根據協會實際情況開展財務專項檢查。
第五條 監督檢查財務部門做好年度檢查、換屆、法定代表人離任、註冊資金變更、註銷登記等財務審計工作。
第六條 每年3月31日前,監事會對財務部門提交的下列資料進行審核討論並提出監督意見:
(一)上年度財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年度會費收繳名冊及有關資料;
(四)工程、購置貴重物資契約;
(五)資產管理情況;
(六)其他事項。
第七條 監事會在檢查審核財務工作時,應關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第八條 對財務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監事會應及時採取措施,與財務部門溝通,督促財務部門認真進行整改。對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提請協會紀委並報協會黨委做出處理。
第九條 監事會對協會財務監督情況應當出具監督檢查報告,經監事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以書面方式送達協會黨委及有關部門。
第十條 監事會在執行財務監督工作中,須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財務規定,保守協會工作秘密,保持對會員負責和對協會負責的一致性,嚴肅認真,秉公辦事,履行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協會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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