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標協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秘書處下設:行政辦公室(含人事部)、技術發展部、標樣工作部、教育培訓部等部門。
我國加入
世界貿易組織後,企業面臨著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現有的
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雖然滿足了生產、檢驗、貿易等的基本需要,但各專業龍頭企業的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優勢沒能利用標準體現,為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修改工作,為了體現龍頭企業產品在質量、技術、性能、服務等方面的領先優勢,發揮高水準技術標準促進企業和產品市場競爭優勢的作用,經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中國標準化協會特開展制定中國標準化協會標準(簡稱:CAS標準)為各專業領域龍頭企業提供展現其質量領先的個性化服務來滿足其特殊的需求。
中國標準化協會成立於1978年,經過20多年的發展,現已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多方位從事標準化學術研究、標準制修訂、宣貫培訓、技術交流、編輯出版、線上網站、諮詢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業務的綜合性社會團體,同許多國際、地區或國家的標準化團體建立了友好合作關係,開展技術交流活動,在國際上有廣泛的影響。 1999年12月,中國標準化協會產生第五屆理事會,由來自政府部門、行業、地方、企業等方面的官員、專家 、學者和企業家組成,其中,國務院有關部門理事占17%,行業專家理事占11%,技術監督局系統理事占15%,地方標準化協會理事占20%,企業團體理事占37%。新一屆中國標協理事會的構成,適應了市場經濟的發展,符合標準化工作改革和事業持續發展的需要。
中國標準化協會現有個人會員30000餘人,團體會員400餘家;下設六個專業標準化分會。全國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地方標準化協會。
宗旨
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團結和組織全國標準化科技工作者,根據政府、 社會、市場、企業的需要,宣傳、普及標準化知識,開展標準化學術研討,提供標準化技術諮詢服務,促進國內 、國際標準化的合作與交流,推動中國標準化事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
1. 開展標準化、質量、認證等領域的學術理論研討,組織國內外標準化專家進行學術交流;
2. 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標準化領域的管理和技術工作,組織有關活動;
3. 開展標準化領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問題的研究和社會調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提供建議;
4.受委託承擔或參與標準化科學研究、科技項目論證、標準化科技成果的鑑定、標準化工作者技術職稱資格評定等項工作;
5.開展認證工作;
6.普及標準化知識,培訓標準化人員;
7.開發標準化信息資源,組織標準化諮詢服務;
8.授權發布國家標準公告及有關標準化信息,編輯、出版、發行標準化書刊、雜誌和資料;
9.推薦或獎勵標準化優秀論文和優秀科普作品,表彰優秀標準化工作者;
10.開展同國外標準化組織的合作與交流,發展同港澳台地區標準化團體和專家學者的聯繫,組織會員積極參加國 內、地區和國際標準化活動;
11.興辦與標準化有關的經濟技術實體,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12.關心和維護標準化工作者的權益,組織開展各種服務活動;
13.承擔與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它工作。
CAS標準
國內最先進產品技術水平的代表
CAS標準針對的使用者是專業領域中產品質量領先的龍頭企業,CAS標準中重要的技術性能指標高於同行業中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快速反映企業需求,滿足市場需要
根據企業或產品推廣的實際,快速形成標準,及時向市場、社會公布。
產品質量認證的技術依據
無技術標準依據的產品質量認證的重要補充手段;提升產品質量認證技術依據水平的有效途徑。
與國際先進標準接軌
CAS標準積極採用國外先進標準,完全依照國際標準制定的準則進行編制,並以中文和英文公開出版發行。
保護智慧財產權,推動技術進步
先進的科研成果和技術成就,通過CAS標準轉化為生產力,推動技術進步。
理事成員
顧問:李 瑞 李春田 郎志正 郭浚清 韓儒理 張國華 張恆烈 矯雲起
王忠敏 石保權 張健全
理事長:紀正昆
副理事長:孫曉康 馬林聰 徐素華 陳 剛 王光輝 季飛 胡南乾 杜 江 周 平
朱 愷 王 曄 陶宏芝 吳江徽 陳建明 王敏 馮擎峰 高建忠
秘書長:高建忠
協會歷程
1949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設有標準規格處。中財委批准了中央技術管理局制定的《
工程製圖》標準。
1955 - 國家技術委員會成立,設標準局,負責管理全國的標準化工作。
1964 -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召開農業方面的標準化工作會議。
197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計量局成立,由中國科學院代管。原國家科委標準局撤銷。
1976 - 國家標準計量局和第一機械工業部在上海召開有12個城市參加的在進行企業技術改造時搞好標準化工作的經驗交流會。
1978 - 中國申請加入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同年8月被ISO接納為成員國,時間從1978年9月1日算起。
組織章程
中國標準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
中國標準化協會,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英文縮寫:CAS。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本協會是由全國從事標準化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我國發展標準化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標準化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更好地發揮黨和政府聯繫標準化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的貫徹落實;開展標準化科技學術活動,普及標準化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為提高我國標準化科技水平和標準化科技工作者的素質,促進與國外標準化組織之間合作與交流,加速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掛靠在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小街二號院三號樓,郵政編碼:100837。
第二章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圍繞我國標準化科技工作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1、開展標準化(標準、質量、認證等相關領域)學術理論研究,組織國內外標準化學術交流;
2、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授權,承擔標準化領域的有關管理工作,承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3、開展標準化領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方面的研究工作和社會調查,向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提供建議;
4、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或社會委託承擔或參與標準化科技項目的論證、標準化科技成果的鑑定、標準化工作者技術職稱任職資格評定等項工作;
5、開展認證工作;
6、普及標準化知識,培訓標準化人員;
7、開發標準化信息資源,組織標準化諮詢服務;
8、授權發布有關國家標準信息公告,編輯出版發行標準化書刊、資料;
9、推薦或獎勵標準優秀論文和優秀科普作品,表彰標準化工作積極分子;
10、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統一協調下,開展同國外標準化組織的合作交流,發展同港澳台地區標準化團體和專家學者的聯繫,組織會員積極參加國內、地區和國際標準化活動;
11、興辦與標準化有關的經濟技術實體,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12、關心和維護標準化工作者的權益,組織為標準化工作者服務的各種活動,為本協會會員提供服務;
13、承擔與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它工作;
14、承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含資深會員、榮譽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從事標準化管理工作和積極支持本協會工作、對本協會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貢獻的人士或團體;
4、個人會員的條件:
(1)從事標準化工作,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在標準化工作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2)對標準化科學技術研究和民眾性標準化科普活動有貢獻;
(3)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對標準化學科發展有較大貢獻的,在科研、生產、教育、標準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績,在國內外標準化界有一定威望的會員,經地方標協或本協會理事推薦,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授予資深會員稱號;
(4)凡對標準化工作和本協會的活動有重大貢獻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推薦,全體理事會議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榮譽會員是本協會的最高榮譽稱號。
5、團體會員的條件:
(1)團體會員應指派一位代表,參與本協會的有關活動。團體會員的代表必須是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單位的標準化工作者自願加入本協會時,按本章程規定辦理個人入會手續。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本協會秘書處頒發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個人會員(含資深會員、榮譽會員)的權利:
(1)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可優惠獲得本協會的出版物和技術資料。
2、團體會員的權利是:
(1)團體會員的代表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可選派代表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可優先取得本協會出版物和技術資料;
(5)可要求本協會優先提供技術諮詢和協助舉辦培訓班;
(6)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個人會員(含資深會員、榮譽會員)的義務是:
(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3)積極參加研究、探討標準化的學術、技術問題;
(4)積極撰寫標準化學術論文、科普文章、做學術報告、科普報告,對標準化科學技術工作向本協會提建議;
(5)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標準化諮詢服務活動;
(6)交納會費。
2、團體會員的義務是: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2)協助開展有關標準化學術、諮詢和宣傳普及等方面的活動;
(3)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中國標協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應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可採用會議或通訊形式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換屆選舉時由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根據與會代表建議提名常務理事人選,經全體理事選舉產生新一屆常務理事會。並由理事會選舉正、副理事長及由理事長提名的秘書長。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由理事長提名的秘書長;
3、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4、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及以下工作人員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65歲;不夠任滿一屆的不再提名為候選人。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一名副理事長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研究解決秘書處提出需要及時做出決策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科協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2004年10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