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標準化協會和瑞典標準化委員會合作協定是由瑞典在1981年05月25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工業
- 簽訂日期:1981年05月25日
- 生效日期:1981年05月2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81年5月25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25日)
中國標準化協會和瑞典標準化委員會,根據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政府關於工業和科學技術合作協定》,就標準化雙邊合作問題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雙方一致同意,在互利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兩國之間的標準化合作關係。
第二條雙方同意按照一致商定的方式,特別是以下列方式進行合作:
一、交換標準、標準化情報資料和標準化教材;
二、邀請對方的專家交換意見,其中包括對雙方共同選定的領域裡具體的標準進行商議,以及進行研究、考察和講學;
三、邀請對方的專家參加有關標準化的學術會議;
四、以通信方式或根據第(二)項對標準進行共同研究;
五、對共同感興趣的標準化方面問題進行磋商。
在第(二)、(三)、(四)和(五)項下交換意見和工作檔案應使用英語。
第三條在互惠的基礎上由邀請方負擔本協定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所列人員在其本國的交通、食、宿和醫療費用,派遣方負擔上述人員的往返國際旅費。具體辦法將在年度合作議定書中規定。
第四條為實施本協定,雙方一致同意以通信方式商定每年的合作項目。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不定期地輪流在兩國舉行會晤。
第五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期滿時,如所規定的項目尚未完成,應繼續執行,直至全部完成為止。
本協定經雙方同意,可進行修改和補充。
本協定於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簽訂,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瑞典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標準化協會代表瑞典標準化委員會代表
岳志堅簡·奧爾納
(簽字)(簽字)
生效日期1981年5月25日)
中國標準化協會和瑞典標準化委員會,根據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五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政府關於工業和科學技術合作協定》,就標準化雙邊合作問題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雙方一致同意,在互利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兩國之間的標準化合作關係。
第二條雙方同意按照一致商定的方式,特別是以下列方式進行合作:
一、交換標準、標準化情報資料和標準化教材;
二、邀請對方的專家交換意見,其中包括對雙方共同選定的領域裡具體的標準進行商議,以及進行研究、考察和講學;
三、邀請對方的專家參加有關標準化的學術會議;
四、以通信方式或根據第(二)項對標準進行共同研究;
五、對共同感興趣的標準化方面問題進行磋商。
在第(二)、(三)、(四)和(五)項下交換意見和工作檔案應使用英語。
第三條在互惠的基礎上由邀請方負擔本協定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所列人員在其本國的交通、食、宿和醫療費用,派遣方負擔上述人員的往返國際旅費。具體辦法將在年度合作議定書中規定。
第四條為實施本協定,雙方一致同意以通信方式商定每年的合作項目。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不定期地輪流在兩國舉行會晤。
第五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期滿時,如所規定的項目尚未完成,應繼續執行,直至全部完成為止。
本協定經雙方同意,可進行修改和補充。
本協定於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簽訂,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瑞典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標準化協會代表瑞典標準化委員會代表
岳志堅簡·奧爾納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