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
2005年10月25日
公約內容
第一條 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進一步制止和糾正各種損害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改善銀行業經營環境,促進實現銀行業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經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共同協商,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維權的範圍包括:
(一)金融債券受到損害的。
(二)經營權受到損害的。
(三)物權和智慧財產權受到損害的。
(四)名譽權受到損害的。
(五)其他權益受到損害的。
第三條 維權工作堅持依法合規、集體認定、協調一致和聯合行動的原則,依靠行業力量,維護銀行業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會員單位共同制定和修訂有關維權方面的制度和公約等檔案。
第五條 建立信息溝通與情況通報制度。通過日常信息交流、召開專題協調會、高層聯席會議及協會網站披露等多種途徑和方式,促進信息共享。
第六條 建立行業聯合維權工作制度,協調落實聯合懲戒措施。各會員單位依據相關法規或約定,共同提出並認真履行聯合懲戒措施,及時向有關各方通報情況。
第七條 開展防治、懲戒損害銀行業權益行為的聯合調研,調查和客觀評判損害銀行業權益行為人的信用狀況,並在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的立法、司法建議等方面加強合作。
第八條 加強與社會各界的交流與溝通,共同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在有關銀行業的重大問題、重大事件的宣傳與訴求上,應儘量採取聯合行動,協調配合,最大限度地爭取公眾和媒體的理解與支持。
第九條 對損害銀行業權益行為的認定、申報和制裁,實行會員單位申報,集體認定,同業制裁,統一執行的維權操作規程。
第十條 聯合維權措施包括:
(一)內部通報:根據協商結果,將有關損害銀行業權益行為的情況向各會員單位發出內部通報。
(二)警示通知:對銀行業權益沒有得到有效維護的,可向損害銀行業權益責任人發出警示通知。
(三)實行同業制裁:對不履行相關義務損害銀行業權益行為的,應實施同業制裁。各會員單位接到同業制裁實施決定後應及時通知所屬機構執行。
(四)實施公開曝光或投訴:對被同業制裁的損害銀行業權益責任人中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可通過媒體公開披露,或向政府和有關法務部門反映和投訴。
(五)其他方式:根據損害銀行業權益行為的具體情況,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可採取其他方式實施維權。
第十一條 在銀行業實施聯合制裁過程中,如被制裁人對損害銀行業權益的行為進行了切實整改並取得實際效果的,可撤銷有關制裁。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的責任與義務。各會員單位應履行本公約以及根據本公約制訂的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義務。對於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會員單位,按照同業有關公約和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 中國銀行業協會可根據本公約,制定實施細則。充分發揮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作用,負責銀行業維權工作的組織、協調與溝通。
第十四條 本公約自中國銀行業協會第五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簽約後實施。
頒布背景
中國
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稱維護社會金融秩序需要發揮合力作用,取決於四個方面的作用,即政府監管、法人約束、社會監督、行業自律。但是長期以來,中國對行業協會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認識不夠,政府監管一直是金融管理的主要力量,其實行業協會也是金融監管的重要補充。
《文明服務公約》承諾,要轉變服務理念,創新服務手段,最佳化服務方式,全面提升銀行業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規範銀行員工的服務行為,樹立良好的銀行形象,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自律公約》約定,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開展業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客戶利益和行業利益。要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遵守商業道德。《維權公約》強調,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制止和糾正各種損害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改善銀行業的經營環境,保障會員銀行的穩健運行。維權工作應堅持依法合規、集體認定、協調一致和聯合行動的原則,依靠行業力量,維護銀行業的合法權益。
出席此次簽約儀式的還有
證監會、保監會、民政部及其他各大部位的領導、34家準會員單位的代表以及眾多金融業嘉賓,儀式由中國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長劉張君主持。
頒布意義
它標誌著中國銀行業在加強維權自律、提高服務質量、構建和諧社會方面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