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銀行業協會

淮安市銀行業協會

淮安市銀行業協會成立於2000年9月,是轄內銀行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登記註冊的地方行業性、非贏利性社團法人,擁有淮安市級單位會員8名、縣級單位會員47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安市銀行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00年9月
  • 縣級以上會員:55
  • 宗旨:實現共同利益
  • 協會職責:自律職責,維權職責,協調職責
  • 性質:地方行業性、非贏利性社團法人
協會概況,協會職責,協會章程,組織機構,

協會概況

淮安市銀行業協會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淮安監管分局的業務指導和和監督;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淮安市民政局。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

協會職責

自律職責:
協會的職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做好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維權職責:
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參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向地方政府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協調職責:
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淮安市銀行業協會,英譯名“Huai an Association of Banks”
第二條 本協會是淮安市銀行業的行業自律組織,是淮安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業務活動接受淮安銀監分局的指導和監督,並接受淮安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設在江蘇省淮安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訂自律公約,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業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本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淮安銀監分局;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報告淮安銀監分局,並做好淮安銀監分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行業合作,風險信息共享,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淮安銀監分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轄區銀行業有關政策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淮安銀監分局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淮安銀監分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銀行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協會與新聞媒體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九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之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枝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服務;
(二)組織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協會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金融意識;
(五)組織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行業文化。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及監管部門交辦的 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意願;
(三)必須是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在本地區設立的各類銀行機構。
第十二條 本協會只吸收單位會員。各會員單位委派代表1一2名,其中1名必須是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會員代表在任期內若出現離任、調任或其他情況不能出任代表時,由會員單位重新委派。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本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對業務等方面認為有利害關係的事項,可向協會申訴或尋求保護和支持。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行業公約,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或協助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接受協會的諮詢調查,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笫十八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對違反協會章程會員作出處理決定;
(五)討論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l名、副會長、常務理事若干名。每屆理事會任期2年,如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換屆。理事由理事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協會秘書長出任。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由該理事單位提出新的人選,提交理事會討論同意後,報下一次會員大會確定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推薦並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主要職責: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四)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會員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協會秘書處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主任聘任,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研究和決定協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提名本協會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交理事會選舉決定;
(六)提名本協會理事,交會員大會選舉決定;
(七)代表本協會開展對外交往活動。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對理事會負責:
(一)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後,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秘書長每屆任期2年,連選可以連任;
(三)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可提前解聘,並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
(四)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根據協會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內部組織機構,並組織協調開展工作;
(六)提名秘書處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
(八)處理其他相關協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9年以上並在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八)銀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五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兩種,形式為現場和通訊兩種,會員大會年會在第一季度召開,討論通過上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執行情況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決議,須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會議,並得到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會員通過有效。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分為定期和臨時兩種,每半年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和常務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形式分為現場和通訊兩種。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參加會議,並得到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第三十條 協會會長會議由會長根椐需要提議召開,會長會議決議,須三分之二以上正、副會長參加會議,並得到出席會議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協會開展各種諮詢、培訓等服務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日常開支由秘書長審批,大額開支由會長審批。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符合有關規定的財務制度,做到財務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時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因工作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交清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變更法人代表時,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進行財務審記。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或理事會的決定執行。
第七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及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淮安銀監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淮安銀監分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淮安銀監分局和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淮安銀監分局是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協會有關活動派員參加。
第四十六條 協會章程經2008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淮安銀監分局審查同意和淮安市民政局核准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末盡事宜及具體制度另定。

組織機構

淮安市銀行業協會組織機構淮安市銀行業協會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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