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藏酒協會是全國酒類收藏愛好者、收藏組織、酒類製作、經營等組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經香港有關部門批准註冊。
2016年4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四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藏酒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藏酒協會
- 外文名:china alcohol collection,CAC
- 業務主管:離岸山寨
- 組織狀態:違法曝光
- 曝光批次:第四批
- 性質:非法社會組織
組織章程
第一條 名稱:中國藏酒協會(英文名稱: china alcohol collection,縮寫:cac)。
第二條 中國藏酒協會的性質是:由中國廣大酒類收藏愛好者、收藏家、收藏組織、酒類製作、經營組織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中國藏酒協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正確的文化前進方向,團結全國廣大酒類收藏愛好者和收藏組織、經營組織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增強與提升民族的收藏意識,弘揚中華博大精深的酒文化,讓中國酒文化涵蓋亞洲,走向世界。宣傳、貫徹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政策法規,保護、搶救、開拓各種民間酒類收藏品,提高廣大收藏愛好者的鑑賞鑑別水平,協助政府引導廣大酒類收藏愛好者逐步規範民間藏品市場,促進酒類收藏活動的健康發展,促進中國酒文化發展,促進世界酒文化交流。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發展更加繁榮,為構建和諧社團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目前註冊地中國香港
第五條 本協會所在地: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藏酒協會的業務範圍:
1、舉辦酒類收藏品展示會、交流交易會,提高鑑賞及收藏水平,促進收藏者間的交流,活躍民眾文化生活;
2、開展酒類收藏品鑑別鑑定及諮詢活動,為協會會員提供指導、服務,維護收藏愛好者正常活動和權益;為市民提供酒知識服務和鑑賞活動:
3、開展各種收藏知識培訓、講座和學術研討活動,培養會員學習與運用有關法規的自覺性,提高會員的收藏意識與修養,以及收藏的科學性;
4、利用各種傳媒,全面介紹和宣傳我國優秀的酒文化及民間收藏業績,交流收藏經驗,發布民間收藏活動信息等;
5、創造條件,籌建中國民間酒類收藏展覽館或博物館,為會員提供展示場所,為市民提供學習觀摩場所:
6、加強內地與港、澳、台收藏家之間的聯繫與友誼,廣泛團結海外華僑、華人同好,以酒類收藏為紐帶和橋樑,增進彼此交流與借鑑,拓展內地收藏家的收藏視野與市場,共促中國酒類收藏事業的發展和祖國的和平統一;共促世界酒文化和諧交流發展:
7、加強與國外收藏家、收藏組織的友好交往,發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8、規範藏酒市場,提高藏酒水平。打擊藏酒交流交易中的假冒偽劣。
9、建立陳年白酒鑑定師持證上崗制度,與有關部門合作開展陳年白酒鑑定師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10、加強與《中國燒酒網》、《中國淘酒網》、《中國酒投網》等網站的合作,籌辦協會會刊、會報,組織出版與酒類收藏文化有關的藏品圖錄和收藏論著以及中外著名收藏家傳記等。必要時籌辦《中國藏酒網》。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由以下人員組成:各種酒類收藏愛好者、收藏家為個人會員,各種收藏組織、經營組織及企事業單位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協會;
3、有較豐富或較高質量的收藏品和有一定的鑑賞、研究能力;
4、經本協會兩名會員或相關組織的介紹。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為:
1、提交入會申請表,並附本人1寸免冠照片兩張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2、由本協會“會員部”討論通過,會長簽批;
3、由本協會“會員部”辦理並頒發會員證等具體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對本協會發行的報紙刊物資料以及酒類藏品等享有購買優先權和優惠權;
4、對本協會組織的活動有優先參與權;
5、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監督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2、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3、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4、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5、按規定交納會費;
6、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半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部討論並報會長辦公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1、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選舉常務理事會。
2、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3、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 舉產生,並對其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4、常務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4、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設立和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2、有豐富的組織領導經驗和社會活動能力;
3、有一定的藏酒經驗和鑑別鑑定能力;
4、在藏酒界有較大影響;
5、除特殊情況外,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6、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7、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8、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根據需要更換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領導協會工作,並對其負責。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2、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實施會長的各項委託。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任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受會長委託,審核協會的有關檔案;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因工作需要,設名譽會長、顧問、名譽理事若干人,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聘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或以其它形式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使用協會資產。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接受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根據需要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29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