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酒店協會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國家一級行業協會,是為全國酒店住宿與餐飲行業的企業、供應商、產業鏈企業服務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成立於2006年,隸屬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酒店協會
- 外文名:China Hotel Association
建設宗旨
主要職責
協會領導
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酒店協會”(英文名稱CHINA HOTEL ASSOCIATION,縮寫CHA)。
第二條 根據《中國酒店協會章程》規定,凡提出申請加入中國酒店協會的單位,經協會秘書處審批同意後,即成為中國酒店協會的正式成員,並頒發會員證書,享受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社會和諧。以“服務、誠信、務實、創新”為指針,面向全行業,反映會員願望,傳達貫徹國家有關政策,發展現代經營方式,開拓服務消費市場,培養技 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推動酒店和餐飲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進步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以推動酒店和餐飲業可持續發展和提高會員經濟效益為中心,協助國家行業主管部門開展下列工作: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行業的方針、政策,擬訂行業發展規劃和行規行約,推動行業自律;
(二)反映會員訴求,保護酒店和餐飲業的合法權益;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和實施酒店和餐飲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積極推進行業的標準化體系建設和行業統計指標體系建設。推廣現代科學管理方法和經營方式,促進行業的科技創新、服務創新、產品創新和品牌建設;
(四) 組織指導酒店和餐飲業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在有關主管部門的委託或授權下,組織並指導行業開展綠色酒店創建活動,開展創新型、節約型、安全生產型和誠信、和諧企業,開展名店、名師、名品的組織認定和推薦工作。培育中國服務品牌。研究行業開拓市場和科學管理的經驗,開展經驗交流和質量與績效評 估,為行業的持續發展、全面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五)組織酒店和餐飲業的專業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技術競賽工作。接受主管部門的委託授權辦理專業資質評估、行業的專業技術和職業資格證書,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六)組織酒店和餐飲業的會展活動,擴大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積極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七)為會員提供市場信息和各種業務諮詢服務;
(八)加強對行業新型業態的調研和培育,組織促進賓館住宿、休閒沐浴、商業旅遊、農家樂等服務領域的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九)加強和保持與地方酒店和餐飲業行業組織的聯繫和溝通,發揮協會的聯合優勢,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相關的企事業單位之間的聯繫與合作。
(十)編輯酒店和餐飲業行業方面的書刊資料;
(十一)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辦理的本行業的事項。
第五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各地酒店、餐館和飲食服務企業集團、研究機構和供應商。不分隸屬關係,所有制性質,凡擁護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酒店和餐飲業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研究人員、教授以及對行業經營管理有豐富經驗的人員,凡擁護本會章程,熱愛中國酒店事業,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授權秘書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和會員標誌牌。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按規定出席協會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五)提交會員單位的信息聯絡員人選名單,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市場信息;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及會員標誌牌。
會員如果不履行會員義務,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推舉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聘任本會名譽理事;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三)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會費交納辦法;
(六)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一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飯店與餐飲業飲食服務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副秘書長以及各工作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