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酒店設計師協會

中國酒店設計師協會

中國酒店(平面)設計師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Hotel Designer Association 簡稱縮寫:CHDA

是由從事設計、研究、教學、攝影、美術、品牌管理等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及美術界的專業機構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專業性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酒店(平面)設計師協會
  • 外文名:China Hotel Designer Association
  • 簡稱縮寫:CHDA
  • 機構性質:社會團體
中國酒店(平面)設計師協會章程
China Hotel Designer Associa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國酒店(平面)設計師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Hotel Designer Association 簡稱縮寫:CHD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設計、研究、教學、攝影、美術、品牌管理等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及美術界的專業機構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專業性和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面向市場,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加強橫向聯合,開展設計文化藝術交流,規範職業標準,推動設計轉化提高,促進酒店設計行業的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國家旅遊司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定期開展設計的學術研究與交流,組織設計、技術人員的評選展示活動,不斷挖掘和推介設計、技術人才;
第七條 舉辦各類相關職業培訓、研討等活動,宣傳和普及設計知識,傳播國內外的先進技術,開展設計服務等諮詢活動;
第八條 建立設計專業的技術檔案,以及專業設計人才檔案;
第九條 加強與港澳台及國際間設計師的交流與合作,推介本地品牌及設計師走向國際市場,協助國際品牌進入國內市場;
第十條 加強協會與經濟界、新聞界的橫向聯繫,定期舉辦會員間的聯誼活動;
第十一條 建立設計創新體系,發布設計年度流行趨勢;
第十二條 接受委託進行設計師職稱資格考核與晉升的評定組織 工作;
第十三條 維護設計師的合法權益,保護設計師權益,編輯出版設計師專業刊物。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四條 凡從事設計、研究、教學、品牌管理和美術、攝影等的專業人士及機構承認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批准後成為本會的單位或個人會員。
第十五條 對振興行業發展的設計師作出特殊貢獻的知名人士,本會可聘為榮譽會員。
第十六條 申請加入本會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加入本會意願;
(二) 擁護本會章程;
(三) 在本會的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從事設計及相關領域或取得初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士;
第十七條 入會程式:
(一) 本人或單位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 由本會常設機構(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討、國際交流等各類專業活動;
(四) 獲得本會各項服務和培訓的優先權;
(五) 在本會刊物上發表論文和研究成果的優先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積極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名譽;
(三) 支持本會的發展,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會費用於協會的開支,如會員證書,協會制服等)
(四) 榮譽會員免費 團體及企業會員: 每年1200元 個人會員: 每年120元
第二十條 會員不能按期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應交回本會會員證。
第二十一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利益時,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議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兩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發生需要理事會表決通過的,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迅形式函詢。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處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決議,行使第二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
(八)、(九)項的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4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肆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聘任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只能用於本章程規定期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自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准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屬於本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之處,應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為主。
第七章 分會補充協定
第四十九條 堅決執行總會的工作,最少每半年要舉行分會交流聚會。並需要將照片傳回總會以存檔。
(備註:聚會時必須有橫幅,並標明協會全稱:中國酒店(平面)設計師協會---XX分會交流會)
第五十條 分會負責人需要整理分會成員的個人真實資料,並傳回總會存檔。
第五十一條 本補充協定仍在完善中,如有變動,請按最新版本執行。解釋權歸總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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