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中國勘察設計協會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堅持以服務政府、服務行業、服務會員為宗旨。圍繞部中心工作,積極開展各項活動,在行業調研、學術研討、政策諮詢、大眾科普、國際合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為我國勘察設計行業的科學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協會活動 中國勘察設計協會自成立以來,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廣大會員單位的支持下,緊緊圍繞著促進勘察設計行業發展這個主題,在推進行業和企業的改革、推動技術創新、推行質量管理、推選優秀成果、推廣計算機輔助設計技術及信息化和推崇職業道德等諸多方面,開展了多項有效活動,對促進勘察設計行業的管理、改革與發展,發揮了顯著的作用。
組織結構 組織分會 登記證號
分支機構
地址
郵編
會長
秘書長
聯繫人
3167-1
建築設計分會
北京市海淀區馬神廟1號
100840
張樺
張鐘聲
侯志紅
3167-2
園林和景觀設計分會
北京市海淀區白石橋村2號
100081
朱祥明
張麗華
杜健
3167-3
市政工程設計分會
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北大街32號市政總院大廈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
100082
劉桂生
栗元珍
張燕
3167-4
抗震防災分會
北京市朝陽區平樂園100號北京工業大學抗震減災研究所
100022
周錫元
蘇經宇
蘇經宇
3167-5
人民防空與地下空間分會
北京市海淀區董四墓甲1號13樓
100091
徐培義
於成林
於成林
3167-6
工程設計計算機套用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西城區安德路甲67號
100011
王彥梅
胡 宏
楊榮堅
3167-7
工程建設標準設計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海淀區首體南路9號主語國際2號樓5層
100044
修 龍
王國鋒
唐小麗
3167-8
技術經濟工作委員會
上海市石門二路258號10樓上海申元工程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200041
嚴鴻華
劉 嘉
陳根元
3167-9
質量管理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27號
100840
王 遷
楊紹炎
陳朔
3167-10
體制改革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西城區白雲路西里15號樓1層
100045
孟祥恩
劉 毅
毛文中
3167-11
工程勘察與岩土分會
北京市西便門內大街79號 (北京573信箱7分箱)
100053
吳奕良
蕭漢英
肖漢英
3167-12
建設項目管理和工程總承包分會
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0號潤楓德尚A座13層
100101
袁 鈕
榮世立
榮世立
3167-13
工程智慧型設計分會
北京西城區月壇南街69號西華飯店520室
100045
胡 萍
梁娟
3167-14
民營設計事務所分會
上海永和路118弄22號樓
200433
袁建華
李武英
包麗
3167-15
高等院校勘察設計分會
江蘇省南京市四牌樓2號東南大學建築設計院
210096
何鏡堂
孫光初
孫光初
3167-16
建築環境與設備分會
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9號1423室暖通空調編輯部
100044
羅繼傑
楊愛麗
楊愛麗
理事成員 秘 書 長: 王子牛
副秘書長: 栗元珍 齊繼祿 李促進
顧問組組長:鄭春源
顧問組成員:袁紐、孟祥恩、鄧澤洪、張發懋、楊啟後、黃芝、王秉忱、張大溶、程世陵
副理事長:
趙俊林 、
曲際水 、賈炳公 、
鄭建鋼 、
張樺 、
郭成奎 、 武孟靈 、 曹 光 、王 玉 、 李愛民 徐 建 、 白麗亞 、施 設 、沈小克 、 劉輝、 李曉明、 王樹平
組織章程
中國勘察設計協會章程
(2016年4月26日中國勘察設計協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並經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勘察設計協會,英文名稱:China Engineering & Consulting Association,縮寫:CECA。
第二條本團體是工程勘察設計諮詢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相關人士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合行業各方力量,堅持為行業和會員提供優質服務,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政府和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和持續健康發展,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收集研究國內外行業基礎資料,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提供依據。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標準,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改革發展。
(三)建立健全職業道德標準和行規行約,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倡導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執行有關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授權組織實施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有關刊物和資料(含電子出版物),建設協會網站,組織信息交流,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
(五)開展與勘察設計相關的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組織相關的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組織行業交流和先進技術推廣,協助會員單位提高信息化建設水平和技術裝備水平。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優秀工程項目評選,促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和創新型人才培育環境建設。
(七)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企業會員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八)積極發展同國際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國際合作與交流。支持、組織國內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維護會員單位和國內本行業企業的利益。
(九)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相關任務,承辦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的有關事項。
(十)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持有國家頒發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管理持有國家頒發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企業的企業集團公司以及與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務工作密切關聯的其他企業集團公司或企業、事業單位及機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冊的地方、部門或行業的同業協會,可申請成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
長期從事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務或管理工作、熱心工程勘察設計諮詢事業的知名人士和相關的註冊執業專業人士,可申請成為本團體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踐行本團體制定的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社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6年4月26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