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

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

“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註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成立於1993年,英文名稱“China Fashion Association”(簡稱“CFA”),總部在北京。 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由服裝及時尚業界設計師、專業人士、知名時裝品牌、時尚媒體和模特經紀公司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合計2000多人(家)。協會下設專家委員會、時裝藝術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職業時裝模特委員會、時裝評論委員會、技術工作委員會、陳列設計專業委員會、品牌工作委員會和時尚買手委員會等九個專業委員會。 2010年,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通過民政部評估,獲得4A級社會組織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
  • 外文名:China Fashion Association
  • 涉及人員:時尚業界設計師、學者等
  • 類型:全國性社會團體
  • 總部:北京
  • 目的:產業促進和社會服務
  • 獎項:“新人獎”、“益鑫泰”
交流活動,組織章程,

交流活動

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舉辦的中國時裝周是海內外知名品牌和時裝設計師發布時尚新品、展示設計風格的國際舞台。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頒發的“金頂獎”是中國時裝設計師的最高榮譽,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設立的中國時裝文化獎是品牌企業和設計師、時裝編導、時裝模特、時裝攝影師、專欄編輯、化妝師的年度時尚大獎。
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
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國際合作,先後與法國、義大利、英國、德國、西班牙、美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印度、新加坡等時裝及時尚組織建立了雙邊關係,並與日本時尚協會、韓國時裝協會共同發起成立了亞洲時裝聯合會。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設立的“面料與時裝合作俱樂部”是紡織與服裝、國內與國外企業商貿合作的橋樑。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中國服裝設計師協會”,英文名稱“China Fashion Association”(簡稱“CF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服裝設計師、服裝教學研究和服裝製作的專業人士以及相關單位等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面向市場、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加強橫向聯合,開展學術交流,規範職業標準,推動設計轉化,促進中國時裝和時尚產業的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
(一) 舉辦時裝作品發布會和服裝專業展會;
(二) 組織服裝職業培訓、技術交流、專業講座和國際會議;
(三) 舉辦中國國際時裝周和中國國際成衣周;
(四) 加強國際間時裝及時尚業界的交流與合作;
(五) 宣傳普及時裝基礎知識,傳播國內外時尚信息;
(六) 建立時裝設計創新體系,發布服裝流行趨勢;
(七) 建立時裝設計師評價體系和時裝設計比賽規則;
(八)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全國時裝設計師及時裝模特評選活動和時裝設計比賽;
(九) 加強時裝設計師和時裝模特職業規範,依法保護時裝設計師和時裝模特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獲得本會各項服務和培訓的優先權;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在本會刊物上發表論文和研究成果的優先權;
(五) 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討、國際交流和專業活動;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遵守會員條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名譽;
(三) 向本會反映情況,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支持本會的發展,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利益時,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議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更名;
(七)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迅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應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主席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主席委託、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聘任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選、比賽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1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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