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酒類流通協會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

中國酒類流通協會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

中國酒類流通協會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於2014年3月25日在四川成都成立。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是由中國酒類流通協會、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白酒專業委員會、和國內名酒投資收藏領域龍頭企業歌德盈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發起的全國性的名酒收藏行業委員會,是由酒類流通企業、生產企業、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媒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酒類流通協會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
  • 簡    稱: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
  • 宗    旨:傳承名酒文化,發掘名酒價值
  • 地    點:北京市西直門外大街中糖大廈
  • 成立時間:2014年3月25日
  • 主管單位:中國酒類流通協會
  • 現任會長:劉員
  • 名譽會長:王新國,馬勇
簡介,組織架構,大事件,委員會章程,

簡介

中國酒類流通協會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於2014年3月25日在四川成都成立。
成立大會參會人員合照成立大會參會人員合照
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是由中國酒類流通協會、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白酒專業委員會、和國內名酒投資收藏領域龍頭企業歌德盈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發起的全國性的名酒收藏行業委員會,是由酒類流通企業、生產企業、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媒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以傳承名酒文化,發掘名酒價值為宗旨,以保障會員和行業的根本利益為方針,承擔國家相關部門委託的部分管理功能,引導企業規範市場行為和流通秩序;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要求,代表名酒類企事業單位維護行業利益;協同國家相關部門打擊名酒制假售假行為,促進公平公正的名酒流通和市場的建立;指導民間收藏品的依法交流交易活動,促進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還組織中國名酒收藏、鑑定、估價、拍賣、交易、融資、典當活動,組織成立交易場所;組織制定中國名酒鑒評師職業標準,開展中國名酒鑒評師培訓;組織中國名酒鑒評師交流、品鑑活動,研究推廣中國名酒的科技鑑定技術;組織開發名酒收藏品;組織成立地區聯繫人;組織成立中國陳年白酒博物館;組織發行會刊;組織和名酒收藏鑑定以及酒類流通相關的其他業務。
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的成立是中國名酒投資收藏界的一次里程碑式的事件,標誌著中國名酒的收藏與投資已經跨入行業化、規範化發展的新階段。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將不斷適應酒類市場形式的變化,努力為酒類企事業單位服務,完善委員會功能,為酒類行業的健康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歡迎全國酒類行業的朋友們加入中國酒類流通協會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

組織架構

名譽會長:
王新國(中國酒類流通協會會長)
馬 勇(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白酒專業委員會秘書長)
會長:
劉 員(中國酒類流通協會副會長,秘書長)
常務副會長:
劉曉偉(歌德盈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副會長:
杜光義(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唐伯超(四川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徐 岩(江南大學副校長教授)
王 琳(中國科學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研究員,博導)
程勁松(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副主任,高工)
杜維明(北京大學高等人文研究院)
林建國(福建吉馬集團董事長)
朱躍明(浙江商源集團董事長)
徐福生(北京海福鑫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澤明(教授,貴州省博覽局局長商務廳副廳長)
秘書長:
王紅(歌德盈香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副秘書長:
傅光輝(歌德盈香股份有限公司總監)
海燕翔(貴州省特需商品供應公司董事長)
劉劍峰(歌德盈香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劉雪清(中國酒類流通協會辦公室主任)
顧 問:
季克良(中國著名評酒專家,茅台酒廠名譽董事長)
王守常(著名學者,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中國文化書院院長)
高景炎(中國著名釀酒專家)

大事件

2014年大事記:
2014年03月25日,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在四川成都成立。
2014年04月25日,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工作會議。

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隸屬於中國酒類流通協會。
第二條 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是全國性名酒收藏行業委員會,由酒類流通企業、生產企 業,相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媒體及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委員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政府及酒類消費者 服務。
第四條 委員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酒類流通協會監督管理。
第五條 委員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委員會的業務範圍:
(一)以保障會員和行業的根本利益為宗旨,代表名酒類企事業單位,維護行業利益,向國家有關 主管部門反映行業要求。
(二)宣傳貫徹中國名酒的歷史文化傳承,弘揚中國的名酒文化。
(三)做好行業自律,倡導誠信經營,引導企業規範市場行為和流通秩序,促進公平、公正的名酒 流通市場的建立,促進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承擔國家部門委託的部分管理功能。
(四)倡導、組織成立中國名酒收藏、鑑定、估價機構和交易場所。
(五)倡導、組織中國名酒收藏、鑑定、估價、拍賣、交易、融資、典當活動,並出具鑑定檔案, 證書等。
(六)組織制定名酒鑑定師、評估師職業標準,資質等級研究與認定標準;開展名酒鑑定師,評估 師資格培訓,並獲取國家相應資格證書。
(七)建立固定的名酒老酒評估收藏以及鑑定交易中心,為會員單位提供部分免費服務。
(八)建立名酒收藏鑑定網,客戶端,公眾微信客戶端,成立中國陳年白酒博物館,設立藏品展示平 台,為消費者提供名酒收藏鑑定服務,加強合作與交流,適時發行會刊。
(九)協同國家相關部門打擊名酒制假、售假行為,維護名酒收藏市場秩序,指導民間收藏品的依法 交流和交易活動。
(十)組織開發名酒收藏品。
(十一)組織名酒鑑定師,評估師交流、目鑒、品鑑,組織科技鑑定技術的研究與推廣。
(十二)鼓勵成立各地方名酒收藏專業分支委員會。
(十三)名酒、老酒收藏鑑定以及酒類流通的其他相關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委員會的會員種類:酒類流通、生產企業,名酒收藏愛好者,名酒文化研究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委員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委員會的章程;(二)有加入委員會的意 願;(三)在委員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四)企業會員需是酒類或相關商品年銷售額 在5000萬元以上的生產、銷售企業;個人會員應在酒類研究、行銷等方面有專長或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登記表);(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情況特殊的, 也可採用通訊形式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已是中國酒業流通 協會的會員,填寫入會登記表 後,可直接成為中國酒類流通協會名酒收藏專業委員會的會員單位。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請 委員會協助的權利;(三)參加委員會的活動權;(四)獲得委員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委 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委員會的決議;(二)維護委員會合法權益;(三)完成委員會 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委員會組織的活動;(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委員會反應情況, 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在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 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選舉產生理事會;(三)選舉和罷免理事;(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五)決定 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 能生效。需未到會的會員表決的事項,應以該會員書面意見為準。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 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 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 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 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的,須提 前通知理事,並通報情況。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 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 的,須提前先知常務理事,並通報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 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 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 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 ,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 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方可延任。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委員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 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委員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 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 事會(或常任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 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 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委員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 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委員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委員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委員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 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 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 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委員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要求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委員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委員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 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委員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 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委員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委員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 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委員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委員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用於發展與本委員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4 年 3 月 25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委員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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