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釀酒工業是湖南的傳統產業,也是湖南食品行業的支柱產業,對湖南的經濟建設有著重要的作用,全省共有酒類生產企業138家。年生產酒類商品近70萬噸,其中啤酒50萬噸,
白酒18萬噸,其它酒類2萬噸,年銷售收入50億元,實現利稅8億元。湖南酒業的總體規模雖然不大,但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較為合理,黃、白、果、啤、露酒種齊全,濃、清、米、兼、醬香型皆備,產品質量上乘,金、銀、銅牌都有,特別是兼香、米香的代表產品都出自湖南(白沙液、瀏陽河小曲),全省16家啤酒生產企業分布在14個市(州),是全國布點最合理的省(市)份之一。
協會成立以來,竭誠為廣大會員和全行業服務,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1、大力宣傳“湘酒”,樹“酒業湘軍”良好形象,通過幾次組團參加全國秋季糖酒會和“湘洽會”,充分展示了湘酒的整體形象,得到了各界的好評;
2、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狠抓行業自律工作,維護了行業的整體利益,特別是湖南啤酒行業的價格自律取得很好的效果;
3、組織行業的人才培訓、技術交流和產品質量檢評,促進釀酒行業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產品質量的不斷提高,從而促進全行業的共同進步;
4、開展市場調查與預測,組織行業經濟技術交流,為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參考和建議;
5、組織國內外技術和經貿交流,協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促進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6、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承擔並出色完成了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
協會章程
湖南省酒業協會章程
(2010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湖南省酒業協會(英文譯名:HUNAN BREWED WINE BANKER ASSOCITION,縮寫為:湘酒協)。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全省範圍內套用生物工程技術和有關工程技術的釀酒(包括白酒、啤酒、黃酒、果酒、露酒、酒精等)生產企業、酒類流通企業以及為其服務的有關部門(包括行業管理、科研、設計、教學、機械製造、原輔材料供應等)以及從事本行業的有關科技、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全行業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團結全體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湖南酒業的共同利益服務,促進全行業的經濟、技術、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接受政府委託,加強行業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促進湘酒做大做強,共同振興湖南酒業。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湖南省商務廳的業務指導和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湖南省長沙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總方針和任務,結合本行業的特點和具體情況,積極宣傳貫徹釀酒行業的有關方針、政策,提出行業的發展規劃。
二、積極組織全行業活動,總結推廣全行業體制改革、企業管理、技術進步等方面的經驗,幫助企業轉變經濟成長方式,促進酒類商品流通,推動橫向經濟聯繫,協調企業之間的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促進企業在市場、價格、稅收等方面形成統一的立場,保護合理競爭,促進釀酒行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積極參與酒類市場準入的諮詢服務,參與產品地方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組織行業產品質量檢查、評比和推薦優質產品,指導企業新產品開發,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四、組織推廣套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促進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組織全行業開展節能降耗,大力推進循環經濟和兩型社會的發展。
五、開展行業調查和技術諮詢服務,提供省內外經濟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進行市場預測等。
六、組織行業內的技術交流活動,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專業人員。推動企業整體素質的提高。
七、承擔政府部門、中國酒業協會等有關組織委託辦理的事項。
八、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的在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自然人(法人代表委託書)為本協會的會員代表人。如上述人員變動,需要向本協會備案。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時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或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0年4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