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用機場工程設計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民用機場工程設計的管理,提高工程設計質量,保障機場安全、高效、有序地運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布了《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用機場工程設計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用機場工程設計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日期:1995-08-26
基本信息,管理規定,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發布文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42號
【發布日期】1995-08-26
【生效日期】1995-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
(第42號)

管理規定

現發布《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用機場工程設計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陳光毅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用機場工程設計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機場工程設計的管理,提高工程設計質量,保障機場安全、高效、有序地運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下同)的工程設計。
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統一負責全國民用機場工程設計管理工作。民航總局基本建設機場管理部門負責民用機場工程設計單位的審核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民用機場工程設計(以下簡稱“機場工程設計”)分為機場主體工程設計和機場配套工程設計。
機場主體工程設計包括下列內容:
(一)機場總體規劃設計(包括航行研究、導航設施布局及飛行程式設計);
(二)飛行區工程設計(包括土方、基礎、道面、排水、圍界、消防、淨空處理等);
(三)航路和機場的航行管制、通信、導航、氣象、目視助航工程設計;
(四)航站樓工程設計。
機場配套工程設計包括下列內容:
(一)機場生產、生活用房設計;
(二)供油工程設計;
(三)飛機維修工程設計;
(四)其他配套工程設計。
第五條從事機場主體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和《民用機場工程設計資格分級標準》等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並取得《工程設計證書》。甲級、乙級《工程設計證書》須經民航總局審查同意後,報送建設部審定頒發;丙級證書須經民航總局審查同意後,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勘察設計主管部門審定頒發。
民航總局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持證單位進行資格複審。
從事機場配套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在其取得的工程設計證書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設計任務。
第六條承擔機場工程設計的單位,不得將其設計任務分包給未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證書的單位承擔。未經民航總局資格認可的設計單位,不得承擔機場主體工程設計。
第七條工程設計單位所屬分支機構(分院、分公司等)獨立承擔機場工程設計的,必須單獨提出申請並取得《工程設計證書》。
第八條工程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民用機場工程設計資格分級標準》,承擔與其取得的工程設計證書規定等級、範圍相適應的機場工程設計任務。機場工程設計任務超出證書等級、範圍的,工程設計單位必須在簽訂設計契約、承擔工程設計任務前報民航總局審批同意。
第九條工程設計單位不得塗改、出借、轉讓其設計證書、圖章、圖簽,未經民航總局基本建設機場管理部門同意,不得雇用本單位以外人員為其承擔機場工程設計任務。
第十條承擔機場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標準及批覆檔案進行設計,不得擅自擴大工程規模,提高工程標準。
機場工程設計的重大修改,必須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第十一條機場工程設計由幾個單位共同承擔的,應確定一個總體設計單位。總體設計單位負責各設計單位的協調和匯總。
第十二條機場工程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其設計成果不予審批或審查,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罰款;
(三)降低工程設計資質等級;
(四)商請發證單位吊銷《工程設計證書》。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十三條中外設計單位合作承擔機場主體工程設計的,除遵守本規定一般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作事項由中方工程設計單位負責報民航總局審批;
(二)外方設計單位必須通過民航總局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機場工程選址、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參照本規定對機場主體工程設計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中沒有規定的,按照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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