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定

《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在1997.12.08由民航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定
  • 頒布單位:民航總局
  • 頒布時間:1997.12.08
  • 實施時間:1997.12.08
《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定》(CCAR-168CA-II),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根據《民用航空法》和國家計委發布的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建、遷建、改擴建的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工程(以下簡稱機場工程)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民航其他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本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條 申請竣工驗收的工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保障飛行安全及正常運營的項目及輔助生產和公用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能夠滿足生產使用要求;
(二)主要工藝設備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運轉合格,並形成生產能力;
(三)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公安、安檢、消防、緊急救援設施,均已按設計要求建成;
(四)必要的生活設施已按設計要求建成;
(五)竣工檔案、資料齊全。
第四條 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及標準:
(一)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批准的總平面規劃(包括飛行程式和通信導航台址)、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和有關修改、調整檔案,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
(三)現行技術標準和質量評定標準;
(四)外商投資項目,須提交經批准的中外合資或合作項目契約;
(五)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檔案。
第五條 機場工程的竣工驗收,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建設單位組織預驗和導航、燈光設備校飛,合格後,向負責初驗的單位申請初驗;
(二)負責初驗的單位接到初驗申請後,應及時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後,組織機場試飛,試飛合格後,向負責竣工驗收的單位提交初驗和試飛報告,申請竣工驗收;
(三)負責竣工驗收的單位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後,根據工程整改情況,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六條 民航其他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預驗,由負責竣工驗收的單位組織竣工驗收;規模較小或較簡單的工程由建設單位一次組織竣工驗收。
第七條 竣工驗收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大小,按下列原則,由負責竣工驗收的單位主持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
(一)機場工程的竣工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原則上由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民航及省、市政府有關部門組成。
(二)民航其他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原則上由民航和地方有關部門組成。
第八條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報請國家計委組織實施。
第九條 由國家投資,飛行區技術等級為4D及4D以上的機場工程竣工驗收,報請國家計委或由民航總局組織實施;
由國家和地方共同投資或者地方單獨投資,飛行區技術等級為4D及4D以上的機場工程竣工驗收,報請國家計委或由民航總局會同地方政府組織實施;
由國家投資,飛行區技術等級為4C及4C以下的機場工程竣工驗收,由機場所在地區管理局組織實施;
由國家和地方共同投資或者地方單獨投資,飛行區技術等級為4C及4C以下的機場工程竣工驗收,由機場所在民航地區管理局會同地方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條 投資額在限額以上的民航其他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由民航總局或由民航總局委託民航地區管理局組織實施;
投資額在限額以下的民航其他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應嚴格按照本規定進行檢查驗收。對符合驗收標準的項目,給予工程質量評價,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凡不符合驗收標準的項目,不予驗收。
第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驗收範圍;
(二)建設依據;
(三)工程概況;
(四)建設經過;
(五)投資及完成情況;
(六)驗收結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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