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辦法

《江西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2月30日第17次江西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江西省政府
  • 發文字號: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
  • 發布日期:2014年01月08日
  • 實施日期:2014年03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航空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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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

2013年12月30日第17次江西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運輸機場的建設與管理,促進民用運輸機場和臨空經濟發展,保障民用運輸機場安全運營,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 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民用運輸機場(以下簡稱機場)的規劃、建設、安全、運營以及機場公共秩序和場容環境管理,適用本辦法。
機場的淨空與電磁環境保護,按照《江西省機場淨空和民用航空電磁環境保護辦法》和國家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場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產業政策,鼓勵、支持機場發展。機場所在地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解決機場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機場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公安、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場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江西省機場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對全省機場的安全、運營、服務,以及機場場容環境等實施管理。
第五條
機場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優質服務、規範高效的原則。

規劃建設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根據全國民用機場布局規劃以及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編制全省機場布局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定。
第七條
機場總體規劃由機場建設項目法人負責編制。編制機場總體規劃,應當徵求主要駐場單位以及有關軍事機關意見,並與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商一致。機場總體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批准後實施。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場總體規劃及機場場址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根據機場的運營和發展需要,對機場周邊地區的土地利用和建設實行規劃控制。
第八條
機場的建設應當符合機場總體規劃要求,符合機場飛行安全、環保、消防、安全保衛等有關規定。
依法獲準使用機場規劃用地的,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建築物使用性質的,應當重新申請報批。
第九條
機場總體規劃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機場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影響機場運營和飛行安全。對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勸阻,並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機場所在地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機場區域的供電、供水、供氣、通信、道路、環境和綠化等基礎設施由機場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建設。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民用機場建設標準,確保機場安全運營。
機場區域外供電、供水、供氣、通信、道路、環境和綠化等基礎設施由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根據機場運營和發展需要統一規劃、統籌建設。
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機場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基礎設施給予重點保障。
第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組織編制機場區域戶外廣告媒介設定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機場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媒介,應當符合機場戶外廣告媒介設定規劃,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安全運營

第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對機場的安全運營實施統一協調管理,負責建立健全機場安全運營責任制,組織制定機場安全運營規章制度,保障機場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保證機場持續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督促檢查安全運營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遵守機場安全運營規章制度,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保障機場的安全運營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發生影響機場安全運營情況的,應當立即報告機場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機場的安全狀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根據機場安全保障需要,機場管理機構可以增加對機場安全狀況的評估。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各自負責的安全設施、設備的有效適用。
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將重要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制度報機場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和機場公安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機場區域劃定機場控制區。
進入機場控制區的人員、車輛,應當持有、佩戴並出示有效的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件,在證件限定的區域內活動,遵守機場控制區管理規定,服從機場安全檢查人員的檢查和管理。
機場控制區人員、車輛的通行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民航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航空燃油供應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助航設施、供電、航空器、通信導航、氣象、油庫、油管等民用航空設施設備的保護。民用航空設施設備遭到破壞、損毀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修復,並報告機場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
(一)衝擊、堵塞機場安檢、登機、應急、貨運、消防等通道;
(二)強行登、占航空器;
(三)擅自移動、損毀機場警示標牌、標誌以及電子顯示屏等引導性標識;
(四)攀(鑽)越機場圍界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
(五)違反規定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六)在機場飛行區內丟棄拋撒影響運行安全的物體;
(七)無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件進入機場控制區;
(八)盜竊、損毀水、電、氣、通信、照明、消防或者其他公共設施;
(九)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下,成立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國家規定程式批准後,納入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統一協調維護機場的正常秩序,為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旅客和貨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務。
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協定,明確各方在生產運營、機場管理過程中以及發生航班延誤等情況時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合理利用空域等資源,開拓本地航空市場、開闢新的航線,增加飛行容量,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第二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遵守航班服務保障工作制度,加強協調和配合,共同保障機場航班正常、正點。
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應當共同為旅客和貨主提供服務,及時通告相關信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和貨主提供餐飲、住宿等服務,給予經濟補償。
因延誤或者取消航班,造成大量旅客滯留機場等情況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通報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機場旅客滯留情況,組織有關部門調集運能,快速、安全地疏散旅客。
因航班大面積延誤而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妥善處置,並報告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旅客提供候機、飲食、購物、停車、醫療急救等服務場所。
機場區域的零售、餐飲、航空地面服務等經營性業務,機場管理機構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有償轉讓經營權。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取得經營權的單位、個人簽訂協定,明確其服務標準、收費水平、安全規範和責任等事項。取得經營權的單位、個人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工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任意抬高物價,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第二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組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制定行業服務標準,應當符合服務規範的要求,保證服務質量,並向社會公布。
機場管理機構和各駐場單位應當做好從業人員的安全和運營等方面的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相關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運輸企業以及銀行、郵電、公共運輸、賓館飯店、商場等駐場經營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和實際需要設定醒目的標誌,保持良好、整潔的服務環境,履行服務規範和承諾,為旅客和貨主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務。
第二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採取措施保障旅客、貨主及駐場單位的合法權益。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航空運輸企業等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其管理的公共設施的維護,由於機場管理原因,造成旅客、貨主以及駐場單位損失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駐場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接受投訴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對旅客、貨主的投訴及時予以答覆,難以及時答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其他有關駐場單位處理投訴的情況及時提出改進建議。
第二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機場服務管理質量評價制度。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處理和改進。

機場環境

第二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公共秩序管理,採取有效措施,維護機場的正常秩序,提升機場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條
在機場區域散發廣告、宣傳品,開展募捐活動,拍攝影視片,舉辦展銷會、促銷會、文娛和體育等活動,應當經機場管理機構同意後進行。
第二十九條
進入機場區域從事營運的車輛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管理,遵守機場管理秩序,服從統一調度。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客運服務規範,攜帶客運資格證件營運;在規定的區域停靠、候客、載客,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拒載;執行收費標準並且出具車費發票;按照規定使用頂燈、計價器等客運服務設施。
禁止未取得合法營運資格的車輛在機場區域從事經營性運輸活動。禁止將營運車輛交給無運輸資格證件的人員使用。禁止無正當理由將乘客或者貨物移交他人運送。
第三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區域內駐場單位環境衛生和綠化管理責任區的劃定和調整。
駐場單位應當做好機場區域環境衛生和綠化工作,保持責任區內環境整潔。
第三十一條
在機場區域進行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周圍設定符合統一標準的圍牆、圍欄以及明顯的工程指示標牌和安全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對交通、市容和環境的影響。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十五日內,將其地下隱蔽或者架空工程的線路走向、埋深、轉折點位置等管網綜合平面圖報機場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機場噪聲影響範圍,並對在其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築物進行限制。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航空運輸企業等有關單位,採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
第三十三條
機場區域禁止下列違反場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
(二)擅自在建(構)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物品;
(三)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
(四)工地不設定護欄或者不作遮擋,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建築垃圾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五)堵塞機場排水設施,或者將油品以及其他危險有害物質排入機場的排水設施;
(六)擅自占用、挖掘機場道路設施;
(七)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場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破壞機場區域治安秩序、影響民用航空安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機場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機場區域有違反城鄉規劃、工商行政、建築、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市政、環境保護和道路管理規定行為的,機場管理機構發現後應當予以制止,並告知或者移送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不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貨主提供相應服務的,按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機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機場區域,是指根據機場總體規劃確定的機場專用區域,包括機場圍場河、圍牆、圍欄或者其他圍界設施以內的區域,以及圍界以外的機場設施區域。
本辦法所稱機場控制區,是指根據航空安全需要劃定的進出受到限制的區域,包括候機隔離區、行李分檢裝卸區、航空器活動區、航空器維修區和貨物存放區等。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記者昨日獲悉,我省首部民用運輸機場管理的政府規章——《江西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正式出台,並將於3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不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貨主提供相應服務的,將被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規定,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應當共同為旅客和貨主提供服務,及時通告相關信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和貨主提供餐飲、住宿等服務,給予經濟補償。因延誤或者取消航班,造成大量旅客滯留機場等情況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通報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機場旅客滯留情況,組織有關部門調集運能,快速、安全地疏散旅客。
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不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貨主提供相應服務的,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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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江西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於3月1日起施行,標誌著近60年以來我省首部民用運輸機場管理的政府規章正式出台。
根據《辦法》,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不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貨主提供相應服務,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鍵字1 應急處理
造成大量旅客滯留機場應通報所在地政府
《辦法》提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下,成立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航班發生延誤時,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和貨主提供餐飲、住宿等服務,給予經濟補償。
因延誤或者取消航班,造成大量旅客滯留機場等情況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通報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機場旅客滯留情況,組織有關部門調集運能,快速、安全地疏散旅客。
因航班大面積延誤而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妥善處置,並報告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門。
關鍵字2 公共服務
機場內經營者不得任意抬高物價
公共服務方面,《辦法》提出,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旅客提供候機、飲食、購物、停車、醫療急救等服務場所。
機場區域的零售、餐飲、航空地面服務等經營性業務,機場管理機構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有償轉讓經營權。取得經營權的單位、個人不得任意抬高物價,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投訴難及時回復須1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
《辦法》提出,由於機場管理原因,造成旅客、貨主以及駐場單位損失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賠償。
機場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駐場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接受投訴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對旅客、貨主的投訴及時予以答覆,難以及時答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禁止“黑的”在機場區域從事營運
《辦法》提出,進入機場區域從事營運的車輛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管理,遵守機場管理秩序,服從統一調度。出租汽車駕駛員應在規定的區域停靠、候客、載客,不得拒載;按照規定使用頂燈、計價器等客運服務設施。
同時,禁止未取得合法營運資格的車輛在機場區域從事經營性運輸活動。禁止無正當理由將乘客或者貨物移交他人運送。
關鍵字3 法律責任
航班延誤相關單位不提供服務可罰2萬元
在法律責任方面,《辦法》明確,有破壞機場區域治安秩序、影響民用航空安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機場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不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貨主提供相應服務的,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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