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CCAR—97FS—R1)的決定

2003年6月2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19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CCAR—97FS—R1)的決定
  • 頒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 頒布時間:2003.06.20
  • 實施時間:2003.06.20
為了使我國民用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其他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的規定取得一致,進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決定對2001年2月26日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98號令發布施行的《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CCAR-97FS-R1)做如下修訂:
一、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Ⅰ類精密進近應當使用Ⅰ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其中跑道燈包括跑道邊燈、入口燈和跑道末端燈;Ⅱ、Ⅲ類精密進近應當使用Ⅱ、Ⅲ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跑道燈在Ⅰ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的基礎上還應當增加跑道中線燈和接地帶燈。”
二、第一百條修改為“有跑道邊燈而無跑道中心線燈的跑道,如果跑道邊燈不工作,則所有各類運行只允許在白天進行。”
三、第一百零一條修改為:“如果跑道中線燈不工作,Ⅰ類精密進近著陸最低標準為跑道能見度(VIS)或跑道視程(RVR)800米,對非精密進近著陸最低標準無影響。Ⅱ、Ⅲ類精密進近跑道中線燈必須工作。”
四、《規定》附屬檔案一“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第1.2.2款修改為:“表1-2中規定的全套目視設備包括跑道標誌,燈長為720米至900米的高光強/中光強進近中線燈,跑道邊燈、跑道入口燈和跑道末端燈;中等目視設施包括跑道標誌,燈長為420米至719米的高光強/中光強進近中線燈,跑道邊燈、跑道入口燈和跑道末端燈;基本目視設施包括跑道標誌,燈長小於420米的高光強/中光強進近中線燈,任何長度的低光強進近燈,跑道邊燈、跑道入口燈和跑道末端燈。”
2001年2月26日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第98號令發布施行的《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CCAR-97FS-R1)應當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訂,重新發布。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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