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快遞業管理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快遞業管理規定》在1998.01.13由民用航空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用航空快遞業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民用航空總局
  • 頒布時間:1998.01.13
  • 實施時間:1998.01.1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航空快遞經營許可,第三章 航空快件專門接收站點,第四章 航空快遞單,第五章 航空快件的交運、承運和交付,第六章 航空快件運價和賠償責任,第七章 罰則,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航空快遞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航空快遞業務健康、有序地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航空快遞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航空快遞企業)和其他與航空快遞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本規定所稱“航空快遞”,是指航空快遞企業利用航空運輸,收取發件人託運的快件並按照向發件人承諾的時間將其送交指定地點或者收件人,掌握運送過程的全部情況並能將即時信息提供給有關人員查詢的門對門速遞服務。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對航空快遞業務實施行業管理,核發經營許可證。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民航總局的授權,對所轄地區的航空快遞業務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航空快遞企業應當為客戶提供安全、快捷、準確、優質的服務,並根據本規定製定本企業的航空快遞業務規程,向民航總局備案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航空快遞經營許可

第五條 經營航空快遞業務,應當向民航總局申請領取航空快遞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未取得有效的航空快遞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航空快遞業務。
航空快遞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民航總局批准。
第六條 經營航空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航總局制定的航空快遞發展規劃、有關規定和市場需要;
(二)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三)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2500萬元;
(四)具有固定的獨立營業場所;
(五)具有必備的地面交通運輸設備、通訊工具和其他業務設施;
(六)具有較健全的航空快遞網路和電腦查詢系統;
(七)具有與其所經營的航空快遞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八)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航空快遞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民航總局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註冊資本的資金來源證明、法定的資信證明檔案;
(四)營業場所證明;
(五)地面交通運輸設備、通訊工具和其他業務設施證明,航空快遞網路和電腦查詢系統證明;
(六)業務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從事航空快遞業務人員的資歷證明或者業務培訓證明;
(七)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檔案。
第八條 民航總局在收到本規定第七條所列的檔案後,依照第六條進行審查。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內,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航空快遞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航空快遞企業申請購置民用航空器從事航空快件運輸的,按照設立民用航空運輸企業的有關規定另行報批。

第三章 航空快件專門接收站點

第十條 經民航總局批准,航空快遞企業可以在機場設立航空快件專門接收站點,集中辦理託運或者提取航空快件的手續。進港、出港的航空快件,應當通過該專門接收站點統一向航空承運人託運或者提取。第十一條 航空快件專門接收站點所需作業通道以及作業、海關監管和安檢場所的安排和建設,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四章 航空快遞單

第十二條 發運航空快件,應當填寫航空快遞單。
第十三條 航空快遞單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
(二)發件人的單位、姓名、地址、電話和郵政編碼;
(三)收件人的單位、姓名、地址、電話和郵政編碼;
(四)航空快件品名、性質、包裝方式、件數;
(五)航空快件的重量、體積或尺寸;
(六)航空快件的聲明價值;
(七)計費項目及付款方式;
(八)運輸說明事項;
(九)填單日期及發件人簽字或蓋章;
(十)航空快遞企業工作人員簽字。
第十四條 航空快遞單應當由發件人填寫,連同航空快件交給航空快遞企業。
經發件人和航空快遞企業簽字或蓋章的航空快遞單,是航空快遞契約訂立的初步證據。
第十五條 航空快件發件人向航空快遞企業交運航空快件時,航空快遞企業要求發件人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其他有效證件的,發件人應予提供。
發運國際航空快件,發件人還應當同時提供商業發票、品質說明、裝箱單等報關所需的有關檔案。

第五章 航空快件的交運、承運和交付

第十六條 航空快件的發件人、收件人與航空快遞企業應當按照約定辦理有關手續,並遵守本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十七條 航空快遞企業收運航空快件,應當及時組織運輸,及時交付。
第十八條 航空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航空貨物運輸的規定,辦理航空快件的託運或者提取手續。
航空快遞企業負責提供全部地面專遞運輸和運輸過程狀況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 航空快件包裝內,不得夾帶禁止運輸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保密檔案和資料等。
收運航空快件必須經過安全檢查。

第六章 航空快件運價和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航空快件運價的管理原則和辦法,由民航總局按照航空快件的遞送時限和遞送距離等條件另行制定。
前款所稱航空快件運價,是指自發件人交付航空快件至該航空快件送達直投區內收件人全程運輸的航空快件運輸價格。
第二十一條 航空快件在遞送過程中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時的損害賠償責任,由航空快遞企業和發件人約定,但是不得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況下的責任。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未取得航空快遞經營許可證而從事航空快遞業務活動的,或者未經民航總局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由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經營、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會同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由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處以其所收運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航空快遞企業違法經營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暫停經營、收繳航空快遞經營許可證等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發件人在航空快件包裝內夾帶禁止運輸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保密檔案和資料等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中外合資或者合作設立航空快遞企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批外,應當按本規定經民航總局審核同意。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經營航空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本規定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不辦理的,依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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