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業規範化基礎管理規定

民用航空企業規範化基礎管理規定是為了引導民用航空企業做好企業內部各項基礎管理工作,建立科學的管理體系,實現民航企業管理的規範化、法制化,借鑑國際先進管理經驗,結合民航行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航空企業規範化基礎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 發布文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62號
  • 發布時間:1997-01-15
  • 生效時間:1997-01-15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民用航空企業規範化基礎管理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62號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引導民用航空企業做好企業內部各項基礎管理工作,建立科學的管理體系,實現民航企業管理的規範化、法制化,借鑑國際先進管理經驗,結合民航行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行業的各類企業。
民用航空各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可以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參照本規定的原則,開展規範化基礎管理工作。
第三條民用航空企業規範化基礎管理,依據科學的管理思想和原理,以強化人的管理為核心,以目標管理、崗位責任制為基礎,制定企業規範並付諸實施,建立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機制。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企業規範,是指企業實施規範化基礎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用航空規章的要求所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應當採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按照有關民用航空規章和其他規定要求制定的企業標準。
第五條民用航空企業實施規範化基礎管理,應當制定營運手冊。
前款所稱營運手冊是載明企業規範的各類檔案。主要包括闡明企業經營管理方針、政策,規範企業經營管理體系的總體營運手冊,以及按照民用航空規章有關要求制定的業務管理手冊和企業內部各部門、各崗位為實施總體營運手冊制定的其他規範化基礎管理手冊。
第六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統一負責民航行業規範化基礎管理工作。民航總局企業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執行。
民航總局其他業務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在其職責範圍內對企業規範化基礎管理工作進行協調、指導。
第七條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所轄地區企、事業單位的規範化基礎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其具體職責另行規定。
第八條民航系統各單位、各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和鼓勵規範化基礎管理工作,並為其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第二章 內容與工作程式
第九條企業開展規範化基礎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現集約化經營;
(二)落實國家推行的《“九五”企業管理綱要》要求,促進企業內部改革和管理創新;
(三)貫徹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民用航空規章,逐步建立企業內部的依法管理的機制;
(四)推行國家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標準(GB/T19000-ISO9000),逐步達到國際同行業的先進管理水平;
(五)促進企業的安全、正常、服務和效益目標的實現;
(六)促進企業精神文明建設,調動職工參與管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企業的凝聚力。
第十條企業開展規範化基礎管理工作,應當與深化企業內部改革相結合,做到通盤考慮、總體設計、分步實施、紮實推進。
第十一條企業開展規範化基礎管理工作,主要目標是建立起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機制,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市場需求,研究制定企業的經營戰略和發展規劃,明確發展方向和目標。確定本企業的市場定位,合理調整內部產品結構和生產布局,圍繞產品(服務)的市場競爭,制定具體戰略措施。
(二)按照現代企業管理的基本原理,針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特點,理順企業內部的管理體制,合理調整組織機構。
(三)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運行要求的內部管理機制。其要點如下:
1.建立起適應市場變化的科學決策機制。明確經營決策的組織,合理劃分決策與執行的管理層次,制定決策工作程式,使決策科學、有效、實施有力、減少決策失誤;
2.按現代航空運輸運行管理的特點和要求,建立科學的安全生產運行機制;
3.建立勞動用工、分配的激勵機制,深化企業勞動、人事、分配製度的改革,完善全員契約制與員工上崗契約制,以及企業內部幹部的聘任制和業績的考核、獎懲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型分配製度和人事考評制度,形成公正、客觀、有活力的全員激勵機制;
4.建立強化管理的內涵集約化發展機制。最佳化產品結構、市場結構,推進技術進步,嚴格資金和成本管理,提高企業生產運行質量,促進存量資產的最佳化組合,實現內部挖潛,增強企業自我積累和企業發展後勁;
5.建立企業監督約束機制。企業應在經營決策、業務運營、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監督體系和制度,遵紀守法,依法經營。
(四)最佳化生產業務流程,完善業務工作管理程式,制定崗位工作規範,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程式和標準,使業務操作規範化、標準化、程式化。
(五)加強精神文明建設,採取企業形象設計(CI)的導入等多種途徑和方式,制定企業的理念、道德和行為規範,建設企業文化,形成企業精神,塑造企業良好形象。
第十二條企業推進規範化基礎管理工作可以按下列步驟分步實施;
(一)企業現狀調查分析;
(二)重組企業生產運營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
(三)制定企業規範化基礎管理營運手冊;
(四)組織實施規範化基礎管理工作;
(五)企業實施過程中的改進、完善,創新和提高。
第十三條企業推進規範化基礎管理工作應當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一)企業的法人代表及有關負責人,應對規範化基礎管理工作作出總體安排,研究制定相應的措施;
(二)明確任務,制定工作計畫和實施步驟;
(三)做好對企業員工的宣傳、教育以及有關規範化基礎管理方面的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企業的現狀調查分析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企業基本現狀的調查。針對企業內部影響安全、正常、服務質量和效益的因素,進行綜合調查分析;
(二)企業外部經營環境調查。針對企業所處的市場環境以及影響企業發展的各種因素進行調查分析;
(三)在調查分析基礎上,確定管理模式和管理體系要素,提出規範化基礎管理的思路。
第十五條企業在進行現狀調查時,應當收集下列資料,作為制定企業營運手冊的基本依據:
(一)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民用航空規章以及有關政策;
(二)國內同行業企業的先進經營管理經驗和作法;
(三)我國加入有關國際民航組織的公約、協定,以及有關國際民航組織的安全、技術標準和建議措施;
(四)國外有關國家、同行業的先進經營管理經驗和作法;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企業管理現狀調查,可採取內部自我診斷或聘請企業外部的專家顧問共同調查的方式。
第十七條企業在重組內部經營管理體制時,應當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妥善處理下列關係:
(一)系統管理與整體最佳化相結合;
(二)生產經營管理部門與其他行政、後勤保障部門合理分工、統一協調;
(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統一與分散、集權與分權相結合;
(四)企業內部機構的設定應合理確定管理幅度和層次,使目標、責任與許可權一致。
第十八條企業規範化基礎管理的總體營運手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企業經營發展戰略、目標和對策;
(二)企業內部管理組織結構;
(三)職能及其職責分解;
(四)業務流程和管理程式;
(五)考核獎懲辦法和有關標準;
(六)審核改進制度;
(七)發布與實施;
(八)其他必要內容。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按照民航總局有關航空安全管理、飛行、適航、運輸等規章具體要求,編制內部業務運作和管理的各種手冊,並與總體營運手冊相協調。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按照業務管理系統和職能劃分以及崗位分工,編制各業務管理系統、各職能管理部門、各崗位、各類人員的規範化基礎管理手冊。
各類規範化基礎管理手冊應細化總體營運手冊的內容,突出定性、定量的工作職責、操作規程和標準、管理要求和考核獎懲辦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檢查性。
企業制定的規範化基礎管理營運手冊,應當在企業內部按規定程式和方式予以發布和施行。
第二十一條企業制定規範化基礎管理的總體營運手冊及其配套檔案,經民航總局或地區管理局組織的第一次符合性認證後,可進入實施階段。
企業在規範化基礎管理實施階段或試運行期間應做好跟蹤管理,對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改,並建立起企業內部的規範化管理審核改進制度。
第三章 認證
第二十二條民航總局或地區管理局對企業的規範化基礎管理的合格性進行認證。
認證分為第一次符合性認證和第二次符合性認證。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第一次符合性認證,是指由負責規範化基礎管理的認證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民用航空規章的要求,以及國際同行業的通行作法對企業制定的有關企業內部的總體營運手冊等檔案進行符合性的審查和確認。
本規定所稱第二次符合性認證,是指對企業各環節和崗位執行其制定的各種手冊及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審查和確認。
第二十四條企業申請第一次符合性認證,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用航空規章的要求;
(二)企業規範化基礎管理總體營運手冊及其內部經營管理體制設定符合企業實際;
(三)建立了企業內部的各類業務規範、技術規範、管理規範、工作程式、考核辦法及其配套措施;
(四)編制的各類營運手冊齊全並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五條凡申請第一次符合性認證的企業,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企業的認證申請;
(二)企業規範化基礎管理的總體營運手冊及其經營管理體制重組情況的報告;
(三)企業編制的各類規範化基礎管理手冊以及有關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六條民航總局或地區管理局收到企業第一次符合性認證申請後,由有關業務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組織承擔相應內容的書面審核和確認。
第二十七條經批准取得第一次符合性認證合格資格的企業,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內未能如期轉入實施的、其獲得的認證資格自動失效。企業如需再行取得認證資格,應當重新申請。
第二十八條企業獲得第一次符合性認證資格,實施一年以上時間並取得實際效果後,可向民航總局或地區管理局申請第二次符合性認證。
第二十九條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局收到企業的第二次符合性認證的申請,應當組織具有一定資格和條件的專門人員,徵求有關旅客、貨主和用戶的意見,對企業的綜合管理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第二次符合性認證的審查和確認。
第三十條企業申請第二次符合性認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業形成了良好的運行機制,企業經營管理有明顯改進:
1.企業在體制和制度上可以保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提高決策水平和實效;
2.企業組織機構設定合理、管理有序、動作協調;
3.各類營運手冊和規範落實到了各部門、崗位,形成規範化的考核獎懲機制;
4.建立合理的業務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做到環境整潔、設施完好、物流有序、紀律嚴明、生產安全;
5.各類原始記錄、管理台帳、統計報表完整齊全,做到信息流暢、反饋及時、處理得當;
6.建立企業自我審核、自我改進的管理機制,有效地預防和控制影響安全、正常、服務質量和效益的關鍵因素。
(二)企業的經營狀況良好,確保全全、正常、服務質量和效益的提高:
1.企業安全生產穩定,未發生飛行安全事故和其他影響安全的重大事件,飛行安全評估達到民航總局規定要求;
2.企業的服務質量有明顯改善,用戶滿意程度提高,達到公共航空運輸服務質量標準的要求;
3.企業的成本費用支出得到有效控制,經濟效益有一定改觀。
(三)企業精神文明建設取得實際成效:
1.企業內部具有積極向上的良好風氣,職工講究職業道德,愛崗敬業,企業內部具有較強的凝聚力;
2.企業遵章守紀,按規定完成國家和民航總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
3.企業員工違法違紀案件逐年下降,違法犯罪率低於規定要求。
第三十一條經民航總局或地區管理局審查確認企業達到規範化基礎管理要求的,由民航總局或地區管理局確認規範化基礎管理合格,並頒發合格資格證書。
第三十二條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局可指定或授權具有一定條件或資格的機構具體承擔民航企業規範化基礎管理的認證審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凡從事規範化基礎管理認證工作的人員須持有民航總局頒發的監察員或委任監察代表資格證書,並經民航總局或由民航總局委託的其他專門機構舉辦的規範化基礎管理的培訓合格。
第三十四條規範化基礎管理的審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工作素質和工作責任心;
(二)熟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民用航空規章;
(三)熟悉民航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具有一定的專業審核經驗和組織能力;
(四)從事民航專業管理工作不少於三年。
第三十五條規範化基礎管理的審核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公平正直、秉公辦事,不循私情。
規範化基礎管理的審核人員,應當為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章 獎懲
第三十六條經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查認定為規範化基礎管理認證合格的企業在其合格資格的有效期內,可優先被民航總局或地區管理局推薦參加全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評選的各類先進企業。
企業被認定規範化基礎管理認證合格,應作為其法人代表及其他負責人在任職期間的工作實績考查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對獲得民航總局或地區管理局規範化基礎管理認證合格的企業應在技術改造投入、擴大經營範圍、航線經營、航班安排、引進外資、股份制改造等方面給予相應的政策性傾斜和扶植。
第三十八條民航各級行政機關、院校、科研單位以及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規範化基礎管理取得一定成效的,經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局審查認可,參照對企業的獎勵辦法,給予相應的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對已投入運營的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以及其他各類需經審批的民航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達不到規範化基礎管理要求的,民航總局或地區管理局應視情重新審查其經營資格。
第四十條申報規範化基礎管理認證的企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一比發現即取消其申報資格,已獲得合格資格的,取消其合格資格,並追究企業法人代表及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一條規範化基礎管理的審核人員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營私舞弊、瀆職失職的,責成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並吊銷其已取得的審核員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第三十九條所稱規定期限,由民航總局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類企業或單位的不同性質具體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