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二)CCAR—201LR—R2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二)CCAR—201LR—R2在2007.01.04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商務部,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民航總局, 商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二)CCAR—201LR—R2
  • 頒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商務部,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民航總局, 商務部
  • 頒布時間:2007.01.04
  • 實施時間:2007.01.04
2006年11月3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商務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4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總局
商務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二》、《〈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三》、《〈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二》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定三》,現就《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民航總局、外經貿部、國家計委令第110 號)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允許符合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定義的香港、澳門航空銷售代理企業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註冊資本要求與內地企業相同。
二、本補充規定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三、本補充規定自2007年1月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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