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章程

中國政法大學章程

中國政法大學的前身是北京政法學院,1952年由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燕京大學輔仁大學四校的法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科組建而成。1960年成為國家確定的全國重點高校。學校於1970年停辦,1978年復辦。1983年北京政法學院與中央政法幹部學校合併,更名為中國政法大學,2005年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

《中國政法大學章程》於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核准並生效。

《中國政法大學章程》共十章七十四條,內容包括序言、總則、學校功能、組織機構、教職員工、學生、校友和校友會、學校與社會、資產經費和後勤、學校標識、附則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政法大學章程
  • 生效時間:2015年06月26日
  • 核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核准機構:教育部
  • 文書字號:教育部第70號
  • 發布日期:2015年06月26日
  • 生效日期:2015年06月26日
  • 效力級別:國家部委辦局檔案
  • 適用範圍:中國政法大學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作為全國較早制定章程的高校之一,《中國政法大學章程》於2008年頒布。
2010年,經第五屆教代會暨第十一屆工代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形成章程修正案,對學校英文名稱、辦學定位、國際化發展戰略、教授委員會等條款進行了修改。
2013年依據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要求,正式啟動章程的修改工作。
2013年11月形成公開徵求意見稿,並面向校內外公開徵求了意見。
2014年5月,在學校第六屆教代會暨第十二屆工代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對章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討論並徵求意見。
2014年11月,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上報教育部提請核准。
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核准並生效。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70號(中國政法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中國政法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5年6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中國政法大學的前身是北京政法學院,1952年由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燕京大學、輔仁大學四校的法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科組建而成。1960年成為國家確定的全國重點高校。學校於1970年停辦,1978年復辦。1983年北京政法學院與中央政法幹部學校合併,更名為中國政法大學,2005年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
學校秉承“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校訓,堅持“學術立校、人才強校、質量興校、特色辦校、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以“經國緯政、法澤天下”為辦學使命,以卓越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推動國家法治昌明、政治民主、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社會和諧及生態文明。
學校遵循國家教育方針和高等教育規律,弘揚傳統,與時俱進,努力辦成開放式、國際化、多科性、創新型的世界知名法科強校。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實現學校治理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中國政法大學,簡稱法大;英文全稱為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簡稱cupl。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北京市昌平區府學路27號。學校設有昌平校區和海淀校區(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25號)。學校經舉辦者同意,可根據發展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設立,依法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學校舉辦者依法按照國家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等重要事項。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在學科專業設定和調整、招生、教學和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機構設定和調整、人員聘任和管理、財產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依法自主辦學,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五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中國政法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學校建立並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的治理架構。
第六條
學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學校根據社會需要,適當開展繼續教育、非學歷高等教育,以網路教育等方式實施遠程教育。
第七條
學校以法學學科為特色和優勢,推進人文社會科學多學科發展,促進學科交叉、融合。學校根據發展需要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八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推進文化傳承創新,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學校功能
第九條
學校堅持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培養具有厚基礎、寬口徑、高素質、強能力的複合型、套用型、創新型、國際型的高素質專業人才。
第十條
學校以不斷提高教學質量為生命線,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著眼於培養全面發展的人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人才培養規律確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規格,在改革創新中不斷最佳化資源配置和效能、最佳化課程體系和結構、最佳化培養流程和方式,實現教學全過程質量保障。
第十一條
學術是立校之本,創新是學術的靈魂。學校致力於研究型大學建設,弘揚學術理性,保障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瞄準世界學術前沿,大力推動協同創新,積極促進科研成果向人才培養和教學成果的轉化,不斷提高科研對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力。
第十二條
學校通過多種方式積極為國家和地方法治建設、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三條
學校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自主與國外高校、科研機構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等活動。國際交流與合作著力培養師生的國際視野和國際交流能力,提升學校的學術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
第十四條
學校積極推進文化傳承創新,弘揚法治精神、人文精神和科學精神,積極開展法學和相關人文社會學科的對外學術交流,促進不同文化和文明間的信息交流和成果共享。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制,依法頒發學業證書,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據國家政策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學校由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教輔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及其他機構組成。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依照憲法、法律、《中國共產黨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開展活動,依法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學校黨委的領導職權與職責主要是: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始終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二)領導制定學校的發展戰略,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重要組織、機構的設定;
(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
(五)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學校各級黨組織的理論、思想、作風和組織建設;
(七)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八)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和教風;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和離退休教職工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決策,學校重大問題由黨委會議討論、決定。
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
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政法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協助學校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條
學校設校長1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校長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和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學校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交流活動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提議學校重要組織、機構的設定,決定學校其他組織、機構的設定;
(五)依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六)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組織制定招生方案,開展就業創業工作;
(八)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九)擬訂年度經費預算方案;
(十)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和後勤保障工作,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十一)對外代表學校;
(十二)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工作,遇有緊急情況,採取包括禁止他人進入學校內部、暫停教學和學校其他活動等緊急措施;
(十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討論處理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主要事項。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組成。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學校辦公室主任、監察處處長、新聞中心主任列席校長辦公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
校長辦公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中國政法大學董事會”。董事會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支持中國政法大學發展的各界人士組成。
董事會是學校諮詢議事與監督機構。董事會負責對學校發展規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及社會服務等重要事務提供諮詢、指導和評議;代表學校與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開展溝通與聯絡;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繫與合作、籌措教育發展資金,支持學校事業。
董事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諮詢機構,依其章程對學校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校園建設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校務委員會主席由校黨委書記擔任。
校務委員會由學校黨委和行政主要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黨外人士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離退休教職工代表等組成。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發揮重要作用。
凡屬於校學術委員會職責範圍的事務,在提交校黨委常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前,應當經校學術委員會諮詢、評定或審議。
校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法律及有關規定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等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招生委員會、學生工作委員會、國際交流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校尊重並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學校建立二級教代會和職代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討論校長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他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校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教職員工聘任、獎懲、分配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及其他與教職員工權益有關的重要事項;
(五)審議決定學校提出的有關教職員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六)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第二十七條
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工會組織。
第二十八條
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二十九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建言獻策。
第三十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學校圖書館、檔案館、現代教育技術中心、出版社等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機構,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進行運營和管理。
第二節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二條
學院是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設定和調整學院(部)、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系等教學科研機構。學校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
學院(部)、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系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校長提議,報學校黨委全委會或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三條
學院(部)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展學科和建設師資隊伍;
(二)負責設定本院(部)機構;
(三)制定設定於本院(部)的專業教學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五)向學校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六)負責院(部)聘崗位的人員聘用和管理;
(七)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八)負責院(部)內資產和財務管理;
(九)負責院(部)社會服務活動;
(十)在學校統一領導下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一)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學院(部)基層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在學院(部)的貫徹執行,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院長(主任)行使職權並對學院(部)工作履行監督職能,對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負有重要職責。
第三十五條
學院(部)設院長(主任)1人。院長(主任)是學院(部)的行政負責人。
學院(部)設副院長(副主任)若干人,協助院長(主任)履行職責。
院長(主任)全面負責本學院(部)的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院(部)設立院(部)務會(黨政聯席會)。院(部)務會是學院(部)重要事項的決策機構。
院(部)務會對涉及院(部)學術事務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須交由學院學術分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諮詢、評定或審議。
院(部)務會由院長(主任),分黨委書記、副書記,副院長(副主任),院(部)教代會主席等組成,教授代表、教師代表、其他工作人員代表和學生代表可以列席會議。
院(部)務會由院長(主任)或者院長(主任)指定人員主持。
第三十七條
學院設定學術分委員會。
學院學術分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是院級最高學術機構,在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學院專業設定、學科建設、教學指導、教師聘任、學術評議等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工作。
學院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規定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未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由院級學術分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代行其職責。
第三十八條
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系等科研機構,根據學校規定設立管理和學術組織,承擔相應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等任務。
科研機構參照本節之規定開展活動。
第四章教職員工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教師由具有優良師德、具備較好知識結構、善於教書育人和能夠進行學術創新的教師資格取得者擔任。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並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四十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尊重教師的創造性活動。學校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
教師應當敬職愛崗、敬業愛生、依法施教、以德從學,以正確的價值取向和先進的學術成果開展教學科研活動。
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遵守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努力探索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服務社會。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權利;
(九)憲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維護學校穩定;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聘約規定的義務;
(六)憲法、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分類管理制度,促進各類人員職業發展。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在核定的編制和崗位規模內,自主設定和調整各類崗位,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比例,建立健全人員聘任、考核評價、進修培訓、薪酬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學校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不履行義務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第四十五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教職員工通過教代會、工會、教授委員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學校設立人事爭議調解機構,處理教職員工的申訴。
第四十六條
講座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及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五章學 生
第四十七條
學生是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辦學的受益權人。
第四十八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可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獲得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
(四)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獲得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
(六)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資助;
(七)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八)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一)憲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維護國家根本制度和社會穩定秩序;
(二)努力學習,完成學業,修德踐行,完善人格;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六)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七)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八)憲法、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鍊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按照學籍管理規定和處分程式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五種。做出紀律處分,應當給予學生陳述、申辯的機會,並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學生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構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學校對違反招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學生可依法給予取消入學資格、退學等處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學生委員會和學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和新聞發布會等制度,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學校支持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代表意見和建議。
在學代會閉會期間,學校支持學代會常設機構學生委員會和執行機構學生會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機構,處理學生申訴。
第五十三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繼續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六章校友和校友會
第五十四條
中國政法大學校友是指在中國政法大學學習3個月以上的畢業、結業、肄業學生,在中國政法大學工作過的教職員工,中國政法大學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以及經學校校友會的理事會批准獲得中國政法大學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個人。
學校視校友為學校大家庭成員、學校的使者和寶貴財富。校友是學校聲譽的代表,應當珍惜學校的聲譽。
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做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並設志紀念。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中國政法大學校友會”,學校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
第七章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劃和有關規定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合設定教育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社會服務等活動,大力推動協同創新。
第五十八條
學校加強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區域發展提供服務。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中國政法大學教育基金會”。
教育基金會依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章資產、經費和後勤
第六十條
本章程所稱學校的資產是指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占有、使用的其他權益。
學校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依法依規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歸口管理。按照發展需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狀況,防止資產流失。
學校加強對校名等校有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三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吸引社會資金,不斷提高辦學實力。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的預算體制,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學校合理編制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確保資金安全運行。
第六十五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學校標識
第六十七條
校旗為紫禁紅旗面,旗面正中為白色中英文校名及校徽,中文為鄧小平題寫的“中國政法大學”。
標準規格為192厘米長、128厘米寬。
第六十八條
學校標識色為確定色值的紫禁紅,輔助色為白色和橙色。
第六十九條
校花為玉蘭花。
第七十條
校慶日為5月16日。
第十章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由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交草案並說明理由,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修改後的章程自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並重新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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