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教育基金會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教育基金會成立於2007年,是由中國政法大學發起、經北京市民政局登記、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主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公募基金會,是4A級社會組織。通過廣泛爭取海內外校友及社會各界的支持,接受捐贈、籌集資金,用於改善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事業發展。

基金會理念: 秉持公益理念,匯聚社會資源;助力教育事業,推進法治昌明。

基金會願景: 努力支持中國政法大學實現“開放式、國際化、多科性、創新型的世界一流法科強校”的辦學目標,積極為國家教育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作出貢獻,努力建設一流的高校基金會。

基本介紹

成立意義,主要職責,理事成員,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成立意義

基金會廣泛爭取海內外校友及社會各界的支持和捐助,籌集資金,接受捐贈,加強對各類捐贈資金規範管理與合理運作,旨在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和基礎設施建設,獎勵優秀師生和科研成果,資助貧困學生和教研項目。目前,基金會已擁有一套完善的基金管理實施系統及熱誠實幹的團隊,負責對學校捐贈統一歸口管理,管理透明化,最大化地降低基金會內部運作費用,確保捐贈款項按照捐贈人的意願精確到位。基金會設立的根本宗旨在於推進中國政法大學及中國的教育事業發展。
基金會將會進一步與國內外各大企業、社會機構,以及一切關心法學教育和中國高等教育發展的校友、社會賢達加強聯繫與交流合作,發展友好關係,積極爭取更多支持和捐贈,共同為中國政法大學和我國法學教育事業的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主要職責

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和基礎設施建設,獎勵優秀師生和科研成果,資助貧困學生和教研項目

理事成員

石亞軍
楊陽
王廣發
王玉梅
焦洪昌
徐揚
馮世勇
張桂琳
楊傑
李淑榮
劉紀鵬
黃進

建設宗旨

秉持公益理念,匯聚社會資源;助力教育事業,推進法治昌明

業務範圍

接受捐贈,設立獎教、獎學金,資助貧困學生,資助學校建設、科研項目、學術交流,資助教 育相關的公益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是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致力於加強中國政法大學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通過接受捐贈和進行資助,促進教育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佰萬元,來源於中國政法大學自籌及校友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25號中國政法大學科研樓B段1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接受捐贈,設立獎教、獎學金,資助貧困學生,資助學校建設、科研項目、學術交流,資助教育相關的公益活動。
第八條 本基金會依法開展業務活動,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基金會業務活動信息和其他有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本基金會的理事必須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並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熱心教育事業;
(二)願為本基金會提供資金或願為本基金會工作;
(三)在法學或教育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對本基金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傑出人士,可以聘任為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
第十三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二、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理事可自願退會。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理事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
(四)制定基金會規章制度;
(五)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六)基金會的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理事長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理事長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理事長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理事長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理事長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中國政法大學投入;
(三)校友捐贈、教職工捐贈;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建立各種獎教基金,促進學校學術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各種獎學助學基金,支持學生人才的成長;
(三)建立專項基金,支持基礎學科的發展;
(四)建立專項基金,支持學術著作的出版;
(五)建立專項基金,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
(六)建立專項基金,支持我校與國內外學術機構的學術交流;
(七)特定項目捐贈,可按捐贈者的願望和意見定向;
(八)建立專項基金,支持對中國政法大學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公益項目;
(九)業務範圍內的其他公益活動;
(十)開展公益活動所必須的人員開支及辦公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捐贈、投資活動是指:
(一)接受對基金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捐贈;
(二)一次性動用資金額度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活動;
(三) 其它理事會認為重大的捐贈、投資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理事會決定終止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註銷前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由中國政法大學用於有利於教育事業發展的公益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 2007年9月2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2014年10月8日理事會表決修訂。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核准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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