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章程

法人章程,是指根據法人性質、任務和業務活動需要制定的關於法人的活動範圍、組織機構以及內部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等問題的書面檔案。內容可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前者是指法律規定在章程中必須具備的內容,包括法人名稱、住所、宗旨和經營範圍、註冊資金、投資數額、投資者的姓名和住所、投資者的權利義務、法人的組織機構和解散條件、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章程的修改程式等。後者則不是由法律規定的不可缺少的事項。章程一經登記就具有法律效力,成為法人的行為準則。章程要經法人主管機關、有些要經國家有關機關審批才能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

法人應該有自己的名稱,通過名稱的確定使自己與其他法人相區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企業名稱的組成、適用等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企業的名稱應依次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並在企業名稱前冠以企業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縣行政區劃名稱。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適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於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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