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社團聯合會

中國政法大學社團聯合會

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簡稱“社聯會”)成立於一九九五年,其前身為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管理委員會,二零零二年更為現名。社聯會是在校黨委的領導、校團委的指導下,對學生社團進行服務、管理的學生組織。社聯會的宗旨是:“服務法大社團,共建校園文化”;社聯會開展一切工作的基本依據是:“源於社團,高於社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政法大學社團聯合會
  • 成立於:一九九五年
  • 前身: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管理委員會
  • 領導:校黨委
社團聯合會簡介,各部門職能簡介,辦公室,調研部,外聯部,活動部,監察部,人力資源部,社團事務部,宣傳中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會 員,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四章 附 則,組織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體制,第三章 主席團,第四章 各職能部門,第五章 附 則,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社團成立的條件,第三章 社團成立的程式,第四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換屆申請,第三章 換屆大會,第四章 換屆公示,第五章 附 則,監察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監察部和監察人員,第三章 監察部的職責和許可權,第四章 監察程式,第五章 監察責任,第六章 附 則,管理處罰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成立與註冊,第三章 招新與換屆,第四章 活動與評優,第五章 宣傳與衛生,第六章 更名與註銷,第七章 其 他,第八章 附 則,

社團聯合會簡介

社聯會的基本運作是通過協調、服務、監督、管理和引導等手段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有序發展;為學生社團活動創造廣闊和規範的環境,並切實維護廣大學生社團的根本利益,同時如實向學校主管機關反映學生社團的建議、意見和請求;以推動以建設校園文化為宗旨的學生社團進行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和自我管理。
中國政法大學社聯中國政法大學社聯
社聯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組織情況是:社聯會由理事會、秘書長、主席團、各職能部門以及各學生社團組成。其中理事大會是社聯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是理事大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代行理事大會有關職權;秘書長由校團委老師擔任,代表校團委指導和監督社聯會的工作;主席團領導社聯會的基本日常工作;各職能部門負責社聯會的具體日常工作;各學生社團在社聯會的引導下開展工作,以活躍校園氣氛,豐富法大校園文化。
社聯會下設八個部門:辦公室、人力資源部、社團事務部、調研部、活動部、監察部、外聯部、宣傳中心。各個部門分工明確,又相互合作,為社團聯合會的發展默默的盡著自己的一份力。一直以來,社聯會都在不斷地摸索、創新,力圖尋求高效快捷的運作方式和途徑來服務法大學生社團。目前,社聯會已形成一整套的規章制度,如《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等等,以此來引導學生社團的有效管理運作。這其中突出的有:嚴格而有效的學生社團成立和換屆程式,實現了新老社團的良性更替;社團活動的項目化管理,合理整合了學生社團有限資源,促進了學生社團活動的品牌化;對學生社團的分會管理制度,切實發揮了校團委與各學生社團之間的溝通橋樑作用,為學生社團營造了一個良好有序的交流空間。定期召開理事大會、常務理事大會,對社聯會章程、相關制度、發展規劃、機構建設、重大活動籌備、財務使用狀況等進行審議、修改、批准、執行、監督,使社聯會的服務與管理更加的科學化、民主化。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對高校學生的實踐能力和責任意識要求的不斷提高,我校學生社團的發展也呈現前所未有的強勁勢頭。學生社團數量不斷增加,社團活動日益頻繁,活動質量日益走向精品化,多彩的活動豐富了校園文化,充實了同學們的校園生活。隨著學生社團規模、活動範圍的不斷擴大,學生社團的建設與管理顯得更加的重要,因此就更加凸現了社聯會在我校學生社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面對機遇和挑戰,社聯會將會以求實創新的工作思維,勤勉奮發的工作態度,科學高效的工作手段,結合校黨委和校團委的各項要求,充分利用學校的各方面的有力支持,努力營造優質的法大學生社團環境,建設積極健康的校園文化。

各部門職能簡介

辦公室

辦公室是社團聯合會的核心部門,它對社團聯合會中其他部門的工作起著協調和支持的作用。是各個部門的樞紐。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有:(1)檔案管理(2)財務管理(3)物品管理(4)制度建設及日常監督(5)會務籌備(6)日常值班(7)文檔工作
在辦公室的工作中,你可以鍛鍊自己的領導能力,也可以培養自己細心謹慎做事周全的好習慣,培養認真做事,踏實做人的優良品質,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養。
部門宣言:One office, one dream!

調研部

調研部是社聯會的情報科和信息中心,在校內,深入了解社團,跟蹤法大社團發展,反映社團心聲為校團委和社聯會的工作提供資料依據。舉辦校園“十大社團人物”評優活動,表彰社團先進典型。在校外,加強與各大院校團學組織的聯繫,共謀社團發展之路。
在這裡,每一個社聯調研人都會用自己的嚴謹、踏實和能力,告訴你,調研部——讓人成長的地方!
部門宣言:調以求真,研以求深!

外聯部

主要負責社團聯合會的禮儀接待和外聯工作。主要包括:(1)社團相關活動的禮儀接待(2)開展外聯工作,為社團各部門的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外聯部的工作能夠鍛鍊和培養自己開朗和樂於交際的性格,如果你生性內向而羞澀,如果你渴望突破自我,如果你希望在各種環境中都能遊刃有餘,如魚得水,那么加入外聯部是你最好的選擇。我們相信,公關部會讓開朗的你更活潑,讓靦腆的你變得自信!
部門宣言:團結協作,努力成就一切!

活動部

協調和引領法大各大社團的活動,策劃和組織社團聯合會的大型活動,打造社團聯合會自己的活動品牌——諸如每年都會吸引很多人的中秋晚會、百家視野系列論壇、元旦舞會、社團文化節等等。同時,活動部還對社團開展的活動進行項目化管理,組織和引導社團舉辦精品化的活動。簡言之如下:1、策劃和組織社聯會的大型活動2、項目化管理工作
這裡活力無限,讓青春的你,感受社團活動的精彩;這裡動力激揚,讓活潑的你,體驗校園生活的精彩!歡迎你加入活動部,加入一個充滿挑戰、充滿激情的部門!
部門宣言:活力無限,動力激揚!

監察部

監察部主要是根據社團管理相關制度對社團各方面活動進行監督與管理。其具體職能主要包括:(1)新學期社團註冊(2)社團活動監察(3)新社團成立、更名予註銷管理社團換屆管理(5)社團辦公室衛生檢查(6)社團考核評優。
在這裡工作,絲毫沒有安逸舒適,但疲憊過後留下的是充實;在這裡工作,也充滿了挫折打擊,但挑戰之後防止自我!優秀的監察部團結合作、勤勉進取的傳統,又是一年,我們任重而道遠!相信,辛勤與汗水在播灑,光榮與夢想會成就!
部門宣言:讓一般歇著吧,我們追求卓越和完美!

人力資源部

調節社聯會內部的人員配置,尋求社聯工作的最最佳化方案。同時對社聯成員以及社團成員進行培訓,提高成員的工作能力和綜合素質,以推進社聯幾個社團整體工作能力的提高。
具體職能包括:1、建立社聯會及各個社團人員檔案2、社聯會內部的人員調度3、社聯會各個社團人員培訓4、社聯會內部績效考核
部門宣言:以人為本,力求創新,資質深厚,源遠流長!

社團事務部

社團事務部是社團聯合會為服務社團而設立的一個部門,主要負責學生社團日常活動的審批,教室的借用,活動的總結和統計等。聯繫著校團委,社聯會和學校各學生社團組織。在社團服務部學習工作,你會了解所有社團的活動信息,參加了社團事務部,就等於參加了法大87個學生社團!
部門宣言:社團為本,服務到家,你我同心,共促繁榮!

宣傳中心

社聯宣傳中心。是由原來的社聯網路部,宣傳中心新聞部和精靈部落三個部門組建而成,是集合了新聞寫作,照片拍攝,視頻網路,海報繪製為一體的綜合宣傳部門。活動之前的海報視頻網路宣傳,活動中的網路圖文直播以及活動結束後的新聞報導是宣傳中心的主要任務。宣傳中心也被當做社聯不可或缺的中樞力量。
部門宣言:創意成就宣傳。

章程

(2007年6月16日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第四次理事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的服務、監督和管理作用,進一步促進學生社團在各方面全面發展,豐富校園文化生活,特成立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並根據國家教委《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與《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會名稱為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社團聯合會”)。社團聯合會接受校黨委的領導、校團委的指導,是學生社團進行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和自我管理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社團聯合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
第四條社團聯合會實行依法治會。
第五條社團聯合會的宗旨:服務法大社團,共建校園文化。通過協調、服務、監督、管理和引導等手段促進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發展;為學生社團活動創造廣闊和規範的環境,維護廣大學生社團的切實利益,及時、如實向學校主管部門反映學生社團的建議、意見、請求;推動中國政法大學校園文化的建設。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凡依照《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設立、承認本章程的學生社團為社團聯合會的當然會員。
第七條會員在會員資格上一律平等,任何會員都平等地享有本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八條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使用和了解社團聯合會各項設施及各種資料、信息的權利;
(二)在機構、負責人變更和活動申報手續中要求社團聯合會提供服務的權利;
(三)參與社團聯合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四)向社團聯合會申請活動經費和各種活動補助的權利;
(五)參加社團聯合會的評定、評優活動的權利;
(六)通過社團聯合會維護本學生社團正當利益的權利,會員單位的權利主要通過理事會決議的形式行使;
(七)對社團聯合會的工作開展情況予以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其他按照相關規定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九條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嚴格遵守校紀校規,遵守本章程及社團聯合會的其他規章制度;
(三)積極履行其在社團聯合會的職責,並執行社團聯合會的相關決議;
(四)尊重其他會員的正當權益,維護社團聯合會的權益與名譽;
(五)其它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條會員單位因自行解散,被裁撤等原因終止時,會員資格消失。
第十一條會員單位因違反相關規定暫停活動或進行整頓時,暫停其在社團聯合會一切權利的行使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由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社團分會、秘書長、主席團、職能部門及各學生社團組成。
第一節 理事大會
第十三條理事大會是社團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理事組成。理事任期為一年。理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章程實施;
(二)審議和批准社團聯合會的有關制度;
(三)審議和批准社團聯合會的發展規劃,進行社團聯合會的重大決議;
(四)聽取和審議社團聯合會的工作報告;
(五)聽取和審議社團聯合會的財經預算與執行情況報告;
(六)審議和批准社團聯合會的機構建設和重大活動籌備;
(七)審議和批准會員單位資格的終止;
(八)其他應當由社團聯合會最高權力機關行使的職權。
第十四條理事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臨時召開:
(一)特殊情況下,可由秘書長提議召開;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召開。
第十五條理事大會由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負責召集、主持,須2/3以上理事出席並經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方產生效力,表決決議由校團委核准。
第十六條理事包括當然理事和選舉理事。各學生社團負責人、社團聯合會職能部門的部長為當然理事;選舉理事由各社團通過民主程式選舉產生。理事需具備一年以上的社團工作經驗,熟悉社團工作事務。
第十七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發言權、表決權、提案權、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忠實維護社團聯合會章程,尊重和維護學生社團正當權益的義務;
(四)參與組織各種委員會並輔助主席團行使職權;
(五)其他各種按照相關規定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二節 常務理事會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是理事大會的常設機關,每屆任期兩年,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代行理事大會有關職權。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章程實施;
(二)選舉產生社團聯合會主席;審議批准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職能部門的組建;
(三)審議和批准社團聯合會重要決議、規章制度;
(四)監督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職能部門開展工作,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聽取和審議社團聯合會的工作報告;
(六)聽取和審議社團聯合會的財經預算與執行情況報告;
(七)其他應當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由社團聯合會主席負責召集、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請或秘書長提出,須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按全體理事總數的20%民主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任期一年。常務理事需具備如下資格:
(一)沒有違反法紀校規的行為,沒有受過相應處分;
(二)成績優良,主幹課程沒有不及格現象;
(三)具有豐富的社團工作經驗的社團負責人、社團聯合會職能部門負責人;
(四)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為社團負責人的,其所在社團為常務理事單位。該社團負責人換屆後可提名新任負責人為候補常務理事,經該社團負責人申請,由常務理事會批准其辭去常務理事,並審議和批准候補常務理事成為常務理事。候補常務理事可列席常務理事會,但不享有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不足法定數額時,可由社團聯合會主席或秘書長或四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補全數額。
第三節 社團分會
第二十三條學生社團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分類,與之相應成立社團聯合會分會,名稱為“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XX類學生社團分會。”
第二十四條社團聯合會分會由社團分會會議、分會主席團、分會學生社團組成。
社團聯合會分會設分會主席一名,由社團聯合會副主席擔任;設分會副主席兩名,由分會社團負責人擔任。
分會主席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分會副主席由分會主席提名,經社團聯合會分會會議表決通過,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五條社團聯合會分會主席負責統籌本分會工作事務,對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負責,社團聯合會主席團保留對各分會事務的最終決策權。
第四節 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理事大會設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由校團委老師擔任,代表校團委指導和監督社團聯合會工作。
第五節 主席團
第二十七條社團聯合會實行組閣制。社團聯合會主席由秘書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報校團委備案;社團聯合會主席得票須超過半數方可當選。副主席設若干名,由社團聯合會主席提名產生、進行組閣。
第二十八條社團聯合會主席的職責:
(一)領導各職能部門遵守章程和履行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召集和主持社團聯合會常務理事會,領導社團聯合會下屬各職能部門和機構的日常工作,全面負責學校社團管理、服務工作;
(三)作為社團聯合會的象徵,參與校內外學生組織交流活動;
(四)接受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領導各職能部門參與校園文化共建活動;
(五)其他應當由社團聯合會主席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社團聯合會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任期間,由主席團民主協商選定一名副主席代行主席職權。
第六節 職能部門
第 三十 條社團聯合會主席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職能部門部長由社團聯合會主席任免,報校團委備案。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職責:
(一)對社團聯合會主席負責,在其領導下,維護部門日常運作;
(二)定期向常務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忠實履行章程與理事大會決議;
(三)領導本部門成員服務、監督、協調社團聯合會內學生社團的工作;
(四)其他應當由各職能部門部長履行的職責。
第七節 學生社團
第三十一條學生社團須嚴格按照《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發起成立、註冊及開展活動。
第三十二條學生社團須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學生社團章程須承認本章程,不得與本章程牴觸,如有牴觸以本章程為準;
學生社團須有相當規模的成員;
學生社團須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學生社團須依據其章程、宗旨開展相當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學生社團須積極執行學校決議、配合社團聯合會工作,遵守社團聯合會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社團聯合會對其工作和財務狀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社團負責人須合法產生,對社團負責,合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是學生社團的根本規章,是處理社團聯合會與所屬學生社團關係的根本準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社團聯合會理事大會享有。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共青團中國政法大學委員會
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二零零七年六月

組織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頒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社團聯合會對學生社團的服務、監督和管理,明確各部門職能,提高工作效率,實現依法治會,根據《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社團聯合會全稱為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接受校黨委的領導,校團委的指導,是學生社團進行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監督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社團聯合會為狹義上社團聯合會,即廣義上社團聯合會的執行機構,包括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和各職能部門。
第四條社團聯合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實行依法治會。

第二章 組織體制

第五條社團聯合會行使《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社團聯合會由主席、副主席、各部正副部長、正副主任、幹事組成。
第七條社團聯合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主席領導社團聯合會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各職能部門實行部長負責制,部長領導部門工作;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
第八條社團聯合會會議分為部長例會和各部門例會。
部長例會由主席團、各職能部門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組成。
各部門例會由各部門部長、副部長、副主任、幹事組成。
主席召集和主持部長例會,各職能部門部長、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本部門例會。
第九條社團聯合會職能部門的組建、變更和撤銷經社團聯合會主席提出,並提交本組織條例的修改案,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條社團聯合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原則,設立臨時工作委員會。

第三章 主席團

第十一條社團聯合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五到六名。
第十二條社團聯合會主席團為社團聯合會最高決策機構,各職能部門工作中的計畫、重大決定、財務支出,應向主席團請示報告,由主席團決定。
第十三條社團聯合會主席領導社團聯合會工作,行使《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規定的職責:
(一)領導各職能部門遵守章程和履行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召集和主持社團聯合會常務理事會,領導社團聯合會下屬各職能部門和機構的日常工作,全面負責學校社團管理、服務工作;
(三)作為社團聯合會的象徵,參與校內外學生組織交流活動;
(四)接受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領導各職能部門參與校園文化共建活動;
(五)任命社團聯合會各職能部門正副部長、正副主任;
(六)頒布社團聯合會的規章制度,公布社團聯合會的決定、公告;
(七)向理事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提交議案;
(八)其他應當由社團聯合會主席履行的職責。
第十四條副主席負責分管社團聯合會某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分管社團聯合會職能部門、分管社團聯合會社團分會,可以根據授權代表社團聯合會參加對外活動以及處理其他經過授權的社團聯合會事務。

第四章 各職能部門

第十五條社團聯合會設立辦公室、服務部、監察部、活動部、調研部、公關部、人力資源部、宣傳中心、志願服務中心等九個職能部門。
第十六條社團聯合會各職能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能,進行人事配置。
第十七條臨時工作委員會根據需要確定其職能,臨時工作委員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工作。
第十八條各職能部門在明確部門職能分工的基礎上,應當相互協調,通力合作,提高社團聯合會工作效率。
第一節 部門職能
第十九條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能:
(一)辦公室日常值班工作;
(二)辦公室物品管理;
(三)辦公用品採購;
(四)社團聯合會檔案管理;
(五)社團聯合會財務管理;
(六)海報欄借用使用管理;
(七)其他應當由辦公室履行的職能。
第二十條服務部履行下列職能:
(一)社團活動審批;
(二)社團活動場所的借用(包括教室、學術報告廳、禮堂等的借用);
(三)社團活動宣傳的申請(包括橫幅、櫥窗、展台等的申請);
(四)社團活動的統計工作;
(五)處理社團的其他申請;
(六)其他應當由服務部履行的職能。
第二十一條監察部履行下列職能:
(一)監督社團聯合會規章制度的實施;
(二)新學期社團註冊管理;
(三)社團活動監察;
(四)社團成立、換屆、更名、閉會與註銷管理;
(五)社團辦公室衛生檢查;
(六)社團考察、評定與評優;
(七)調查處理社團或個人反映的相關問題;
(八)處罰社團或個人的違規行為;
(九)其他應當由監察部履行的職能。
第二十二條活動部履行下列職能:
(一)服務和引導社團舉辦大型活動;
(二)策劃和組織社團聯合會的大型活動;
(三)社團聯合會項目化管理工作;
(四)其他應當由活動部履行的職能。
第二十三條調研部履行下列職能:
(一)開展針對社團的調研工作;
(二)通過調研為社團聯合會的決策提供依據;
(三)校內外優秀社團人物的訪談;
(四)收集整理校內外各學生組織和社團的聯絡資料;
(五)其他應當由調研部履行的職能。
第二十四條公關部履行下列職能:
(一)負責社團相關活動的禮儀工作;
(二)負責社團聯合會的外聯工作;
(三)其他應當由公關部履行的職能。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部履行下列職能:
(一)建立社團聯合會人事檔案;
(二)編寫人力資源培訓手冊,組織人力資源培訓;
(三)監聽各職能部門例會;
(四)組織社團聯合會內部交流活動;
(五)社團聯合會人力資源績效考核;
(六)為社團聯合會大型活動進行人力資源調配;
(七)製作和頒發社團聯合會幹部和社團負責人任職證明;
(八)其他應當由人力資源部履行的職能。
第二十六條宣傳中心分設新聞部、網路部和精靈部落。
新聞部履行下列職能:
(一)採集社團和社團聯合會的新聞信息;
(二)撰寫社團和社團聯合會新聞稿;
(三)其他應當由新聞部履行的職能。
網路部履行下列職能:
(一)社團聯合會網站的維護;
(二)社團聯合會新聞的上傳;
(三)多媒體音像的製作;
(四)其他應當由網路部履行的職能。
精靈部落履行下列職能:
(一)社團聯合會宣傳工作的策劃;
(二)社團聯合會海報的製作;
(三)其他應當由精靈部落履行的職能。
第二十七條志願服務中心履行下列職能:
(一)舉辦志願服務活動;
(二)為社團舉行志願活動提供服務;
(三)對社團舉辦志願活動進行監督和認證;
(四)其他應當由志願服務中心履行的職能。
第二節 人事編制
第二十八條辦公室設主任一名,由分管副主席兼任,副主任一到四名,幹事若干。
第二十九條宣傳中心設部長一名,副部長三到六名,幹事若干。
第 三十 條社團聯合會其他職能部門各設部長一名,副部長一到三名,幹事若干。
第三十一條臨時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到二名,委員若干。
第三十二條臨時工作委員會由分管相關工作的副主席兼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相關部門正副部長擔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社團聯合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團中國政法大學委員會
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二零零八年四月

管理條例

(2007年12月16日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第四屆第一任主席團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3日頒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學生社團的成立,保證學生社團的合理組建和穩定發展,根據《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和《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是指具有共同興趣、愛好的我校在冊學生,根據社團成立的條件和程式自願登記成立的,有自己的社團章程、社團宗旨、組織機構、負責人和固定成員,遵照其章程和宗旨開展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學生團體。
第三條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的成立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的成立應當具備成立的條件、遵循成立的程式。

第二章 社團成立的條件

第五條符合條件的個人有權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式發起、申請成立學生社團。
第六條學生社團的成立須由三名以上學生髮起,發起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中國政法大學正式學籍;
(二)遵守法紀校規,無任何違紀記錄;
(三)大學二年級以上學生;
(四)學習成績優良,必修課無不及格情況;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發起成立學生社團:
(一)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的社團負責人;
(二)已擔任學生組織主要職務的;
(三)已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的;
(四)其他不適合發起成立學生社團的情形。
第八條發起成立的社團須有規範的章程和明確的宗旨,社團章程和宗旨不得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九條社團章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社團在其章程的範圍內根據其宗旨開展活動,社團章程對社團所有成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社團章程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生社團名稱;
(二)學生社團宗旨,主要任務,活動內容;
(三)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學生社團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換屆程式;
(五)學生社團組織機構的產生程式;
(六)章程的修改程式;
(七)其它需要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社團須有固定的名稱,名稱須體現社團宗旨、特色,一般不使用外國文字或漢語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數字組成的名稱,不得使用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有悖公序良俗的名稱。
第十二條社團名稱應簡潔明了,其全稱冠以“中國政法大學”,社團對外開展活動或在宣傳材料中須使用全稱。
第十三條社團正式成員應當是具備中國政法大學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我校進行交流學習的學生可以成為名譽成員,但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第十四條社團成員應當達到一定規模,學生社團在正式成立之後,其成員總數一般不少於20人。
第十五條社團應當根據其章程和宗旨設定完整的內部組織機構,並明確各組織機構的職能。

第三章 社團成立的程式

第十六條社團成立應當按照本條例向社團聯合會監察部提出成立申請。
第十七條社團成立發起人提出社團成立申請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第十八條社團成立的書面申請材料包括:
(一)社團成立書面申請書;
(二)社團發起人的個人資料;
(三)社團所聘請指導老師的個人資料;
(四)社團所聘請指導老師的意見書;
(五)社團發起人所在院分團委的意見書;
(六)學生社團章程。
第十九條社團成立書面申請材料須有規範的格式。
第二十條社團成立書面申請書應當簡略載明本條例第二章規定的所有事項。
第二十一條社團發起人的個人資料應當詳細載明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籍貫、院系、班級、學號、身份證號、聯繫方式等)和個人簡歷,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監察部受理社團成立的申請,並予以登記。
第二十三條監察部對社團成立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監察部填寫《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成立登記表》,報社團聯合會主席團審查,通過後上報校團委審批。
第二十四條監察部的申請材料審查內容包括:
(一)社團成立書面申請材料完整、格式規範;
(二)社團成立書面申請材料信息真實有效、符合成立條件。
第二十五條必要時監察部可以對社團成立的相關事宜進行調查或召開聽證會,對社團成立申請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條監察部審查後不予通過的,應當及時告知社團發起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書面申請材料不完整或格式不規範的,監察部應當告知社團發起人及時補全材料或規範材料格式;監察部告知後三十日內無正當理由仍未補全材料或規範格式的,審查不予通過。
書面申請材料信息不真實、無效或不符合成立條件的,審查不予通過。
第二十八條經校團委審批批准社團成立的,由社團聯合會監察部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社團即可開展活動。
第二十九條社團獲批准成立後須召開全體大會,監察部派監察人員參加。社團召開全體大會,社團正式成立。
第 三十 條社團全體大會應當確定社團的首屆負責人和機構負責人,並填寫《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首屆負責人登記表》和《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首屆機構負責人登記表》,報監察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社團成立後需要招新的,應當遵照相關規定進行招新。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學生社團成立後,社團負責人應當依照《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中關於學生社團註冊的規定,於每學期開學後兩周內到社團聯合會監察部註冊。
第三十三條對於未按規定成立或新學期未註冊的學生社團,由社團聯合會監察部依據《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解釋權歸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監察部。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共青團中國政法大學委員會
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
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換屆管理條例
(2007年12月16日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第四屆第一任主席團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3日頒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學生社團的換屆程式,嚴格學生社團負責人的產生,保證學生社團的持續穩定發展,依據《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和《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所有在冊學生社團。
第三條學生社團換屆應遵循換屆程式,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監察部對學生社團換屆進行監察。

第二章 換屆申請

第五條社團換屆應當向社團聯合會監察部提出申請,換屆申請批准後方可進行換屆活動。
第六條社團換屆時間原則上為學期末,若有特殊情況的應當向社團聯合會監察部說明理由。
第七條需要換屆的社團應當提前一周向監察部提出換屆申請,提交換屆書面申請材料,並填寫換屆申請表。
第八條換屆書面申請材料包括:
(一)社團換屆書面申請書;
(二)現任社團負責人在任期內的工作總結(包括社團運轉情況和活動舉辦情況等);
(三)現任社團負責人在任期內的社團運作的詳細財務報告;
(四)推選候選人名單,須含有各候選人的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年齡、政治面貌、院班級等)和在社團的基本工作簡歷(擔任的職務,所參與、組織的活動等)。
第九條換屆書面申請材料須有規範的格式。
第十條監察部受理社團換屆的申請,並予以登記。
第十一條監察部對換屆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監察部將社團負責人候選人名單向全校同學公示,接受全校同學的監督。
第十二條監察部的申請材料審查內容包括:
(一)社團換屆書面申請材料完整、格式規範;
(二)社團換屆書面申請材料信息真實有效、符合換屆條件。
第十三條社團負責人候選人公示三天后,如未接到任何異議,監察部將換屆申請上報校團委審批。
校團委批准換屆申請後,社團即可進行會務組織籌備工作。

第三章 換屆大會

第十四條社團換屆應當召開換屆大會,對社團負責人進行選舉;社團聯合會監察部派監察人員對大會進行監察。
第十五條換屆大會設主持人,宣布大會流程和換屆選舉辦法。
第十六條換屆大會簡易程式如下:
(一)到會會員簽到;
(二)主持人主持會議;
(三)現任負責人作任期內的工作總結、財務報告;
(四)宣布候選人名單;
(五)候選人發言;
(六)進行投票選舉,並宣布選舉結果;
(七)監察人員對選舉程式進行公證;
(八)新任社團負責人發言;
(九)主持人宣布換屆選舉大會結束。
出席大會的會員應不低於學生社團在冊會員人數的2/3。
第十七條選舉可以採取舉手表決、記名投票、不記名投票等方式。
第十八條選舉辦法由學生社團依照社團章程制定。
第十九條得到與會會員的過半數支持的候選人當選為社團新一屆負責人。
第二十條新一屆社團負責人不得在學生組織或其他社團擔任主要職務。
主要職務是指校級學生組織的正副主席、正副主任和其他社團的第一負責人等。

第四章 換屆公示

第二十一條監察部對社團換屆選舉結果向全校公示。
第二十二條公示時間為三日,公示期間接受廣大同學的監督。
監察部受理對換屆選舉結果提出的異議、投訴等事宜。
第二十三條公示期間,當選者代行社團負責人職責,原任負責人有權參與社團重大決策活動。
第二十四條公示期滿,監察部未接到任何異議或投訴,當選者正式成為社團新任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新任負責人須填寫社團負責人登記表、社團機構負責人登記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對於違規進行換屆的學生社團,由社團聯合會監察部依據《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解釋權歸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監察部。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團中國政法大學委員會
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

監察條例

(2008年4月23日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第四屆常務理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頒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學生社團的監督與管理,規範學生社團的組織建設和活動開展,保證學生社團的繁榮與發展,根據《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監察部是社團聯合會行使監察職能的部門,在社團聯合會的領導下依照本條例對社團的各個方面進行監察。
第三條監察權由社團聯合會監察部依法行使,包括監督權、考察權、調查權和處罰權,不受其他學生組織、社團聯合會其他部門、學生社團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監察工作應當實行表彰和處罰相結合、監督考察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社團聯合會全體成員。對於學生社團或社團聯合會各部門的違規失職行為,個人或社團有權向監察部反映。

第二章 監察部和監察人員

第七條監察部主管對社團的監察管理和社團聯合會內部的監察督促工作,受社團聯合會主席團的領導和分管副主席的直接領導。
第八條監察人員必須遵守本條例,忠於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
第九條監察人員必須熟悉監察部的各項工作,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
第十條監察人員包括監察部長和監察員,實行部長負責制。
第十一條監察人員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 任何社團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察人員的監察工作,更不得打擊報復監察人員。
第十二條監察人員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章 監察部的職責和許可權

第十三條監察部行使監察權,依照社團聯合會規章制度對學生社團和社團聯合會職能部門進行監察。
監察部在職責許可權內對社團聯合會規章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對社團的組織建設和活動開展進行監督和考察,對社團存在的違規行為和個人或社團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對存在違規行為的社團和相關個人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監察部對下列組織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社團聯合會在冊的學生社團及其成員;
(二)社團聯合會各職能部門及其成員;
(三)參與學生社團活動的其他相關人員。
第十五條監察部對下列事項進行監察:
(一)社團聯合會規章制度的實施;
(二)新學期社團註冊;
(三)社團活動;
(四)社團成立;
(五)社團換屆;
(六)社團更名、閉會與註銷;
(七)社團辦公室衛生;
(八)其他應當由監察部進行監察的事項。
第十六條監察部在每學年末時對社團進行綜合考察,開展評定評優工作,並對優秀社團和社團工作先進個人進行表彰。
第十七條監察部履行監察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遵守法紀校規、執行社團聯合會相關制度和規定;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三)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相關制度或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監察部在調查違反相關制度或規定的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規的檔案、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二)責令有違反相關制度或規定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建議有關部門或社團暫停活動。
第十九條監察部在調查處理違反校規或社團聯合會制度的事件中,可以要求社團聯合會其他部門或提請學校相關機關予以協助。
第二十條監察部根據監察、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提出監察建議或作出處罰決定:
(一)在社團組織建設和活動中違反社團聯合會制度或不執行社團聯合會規定的;
(二)社團制定的制度和社團聯合會職能部門的規定違反社團聯合會相關規定,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三)依照有關社團聯合會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監察決定、提出監察建議或作出處罰決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監察部根據監察、調查結果,對於違反社團聯合會規章制度的社團或個人,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罰決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監察部依照社團聯合會相關規定作出的監察決定,有關部門和社團應當執行。
監察部依照規定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採納。

第四章 監察程式

第二十三條監察部履行監察職責時應當遵循監察程式。
第二十四條監察部按照下列程式進行監察:
(一)就需要監察的事項發出通知;
(二)制定監察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對監察事項進行監察,並作出監察記錄;
(四)根據監察紀錄,作出監察決定、提出監察建議或者處罰決定。
第二十五條監察部按照下列程式對社團或個人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
(二)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三)經過調查,對存在違規行為的社團或個人作出監察決定、提出監察建議或者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監察人員監察時須佩戴工作證,並向相關社團或人員表明身份。
第二十七條被監察的社團或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監察人員的監察工作。
第二十八條監察部對於調查的事件,經調查認定不存在違規事實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責任的,應當予以撤銷,並告知被調查社團及其個人,必要時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條監察部在監察、調查中應當聽取被監察的社團或個人的陳述和辯解。
第三 十 條監察人員在監察過程中作出的監察紀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且應當經被監察的社團或相關人員核實並簽字確認。
第三十一條監察部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應當說明事實和理由。
監察部作出處罰決定應當詳細說明違規事實和處罰依據。
第三十二條監察部作出重要監察決定、提出重要監察建議或者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報請校團委批准。
第三十三條監察決定、監察建議或處罰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社團或者個人,處罰決定應當予以公布或者公示。
第三十四條監察部在辦理監察事項中,發現所調查的事項不屬於監察部職責範圍內的,應當移送有權處理的單位處理。

第五章 監察責任

第三十五條社團或個人對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不服的可以書面形式向監察部提出申訴,對監察人員的違規失職行為有權進行投訴。
第三十六條監察部受理社團或個人提出的申訴,受理申訴後監察部應當重新組織監察人員進行調查。經複查認為原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不適當的,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認為無不當之處的,應當予以維持。
第三十七條對監察建議或監察決定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監察決定或監察建議之日起七日內向監察部提出書面申訴,監察部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七日內回復;對回復仍有異議的,可提請社團聯合會主席團或校團委處理。
第三十八條社團或個人對監察員濫用職權或違規操作的行為可以向監察部部長投訴,對監察部部長濫用職權或違規操作的行為可以向社團聯合會分管監察工作的副主席投訴。
第三十九條社團聯合會對監察人員濫用職權或違規操作的行為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 四十 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社團聯合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團中國政法大學委員會
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二零零八年四月

管理處罰條例

(2007年6月16日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第四次理事大會審議通過並頒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的管理,規範學生社團的行為,促進學生社團更好地繁榮與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社聯會”)登記註冊的所有學生社團。
第三條本條例依據《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和《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制定。
第四條本條例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成立與註冊

第五條新社團的成立應嚴格按照《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成立管理辦法》進行,否則視該社團為非法社團,予以取締並公示一周。
第六條新社團應及時將社團各類材料提交社聯會存檔備案,不能及時上交材料的,應向社聯會相關部門說明情況,沒有及時提交材料且未說明情況的,社聯會將給予其內部通報批評處分。
第七條各社團負責人須在每個新學期開學兩星期內到社聯會進行登記註冊,提交相關材料並填寫相關表格,不能及時上交材料的,應向社聯會相關部門說明情況。社團拒不履行上述規定的,社聯會將在全校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處分下達後一周后仍未到社聯會登記註冊且未說明情況的,社聯會將註銷該社團。

第三章 招新與換屆

第八條各社團學年初招新須在社聯會領導下統一進行,擅自招新的社團將在年終評優時扣除該社團相應分數。
第九條社團如有需要中途進行招新時,應向社聯會提交招新申請,未提交招新申請而擅自招新的,給予該社團內部通報批評的處分。
第十條社團換屆應按照換屆的相關規定進行。未提交相關材料的,其換屆申請不予通過;擅自換屆或在換屆過程中違規的社團,其換屆結果無效,責令其重新換屆,情節嚴重的在全校範圍內給予其通報批評的處分。

第四章 活動與評優

第十一條對於每學期活動數量少於兩次的社團,社聯會將取消其社團資格、予以註銷(接受其他處分期間除外)。
第十二條社團申請活動時必須遵循活動審批流程,否則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社團申請活動時,活動申請欄各項信息虛填、漏填或變更後未及時反饋社聯會的,給予口頭批評。
第十四條社團申請贊助類的活動,虛報或隱瞞贊助金額的,取消該社團該學年申請校團委活動資金支持的資格。
第十五條社團未經社聯會批准擅自舉行或超出其申請範圍開展活動的,給予口頭批評,情節嚴重的在全校範圍內給予其通報批評的處罰。
第十六條社團應及時上交社聯會要求上交的日常活動相關材料,如檔案、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等,不能及時上交材料的,應向社聯會相關部門說明情況,逾期未交且未說明情況的,給予內部通報批評處分,通報一周后仍然不交且未說明情況的將取消其年終評優資格。
第十七條社團規避社聯會程式,或者未經社聯會相關部門同意,直接到校團委或其他校級機構申請活動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未到社聯會申請而事後也未到社聯會補充登記的,對該活動負責人給與內部批評的處罰。
第十八條社團違反校團委和社聯會其他相關規定的,情節嚴重者取消其當年年終評優資格,情節較輕者,年終評優時予以減分。

第五章 宣傳與衛生

第十九條社團舉辦的活動或宣傳內容不健康、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責令社團更換社團負責人,並視其影響大小作出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條社團製作海報須提前三天向社聯會申請,並按照社聯會的有關規定辦理,擅自在社聯會製作海報的社團,一月內禁止其在社聯會製作海報。
第二十一條社團在製作海報的過程中,須節約顏料、紙張,愛護畫筆、調色盤等工具,海報製作完畢後須整理好相應物品,保持物品擺放為原狀。未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的社團,兩周內禁止其在社聯會製作海報,並給予其內部批評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社團使用海報欄須提前向社聯會提出申請,在得到批准之後方可張貼海報。未經批准擅自張貼海報,以及海報張貼不規範的社團在此後的一個月內禁止其使用海報欄。
第二十三條有辦公室的社團應按照《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辦公地點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對其辦公室進行管理,否則,社聯會將根據《社團辦公地點安全衛生檢查評分標準》扣除其安全衛生得分,並責令其限期整改,據不服從者給予社團內部通報批評的處分。
第二十四條社團舉行活動時應維持現場秩序,活動後應負責活動場地的清潔,否則社聯會將視具體情況和影響大小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第六章 更名與註銷

第二十五條社團更名應按照更名的相關規定進行,未提交相關材料的,其申請不予通過,擅自更名的社團,結果無效,並給予該社團內部批評的處分。
第二十六條被社聯會強制註銷的社團三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成立,其負責人不再具有申請成立其它社團的資格,且不予簽發社團負責人任職證明。
第二十七條需要註銷社團的須按照程式向社聯會提出申請,不予申請而自行註銷的社團的,將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全校通報批評的處分,不予簽發社團負責人任職證明。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條社團收取會費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社團會費和經費的數額須上報社聯會,社聯會將給予公示,對於亂收會費以及隱匿金額不報、虛報金額的社團將中止其日常的活動,取消其下學年招新的資格,並視其具體情節和影響大小,做出相應處罰。
第二十九條社團負責人無故缺席社聯會各次分會和理事會以及其他會議的,取消該負責人年終評選優秀社團負責人資格;社團負責人無故遲到各次分會和理事會以及其他會議的,給予內部批評的處罰。
第 三十 條其他社團借用社聯會物品須得到社聯會批准並在物品借用登記本上登記,對於違反此項規定的社團社聯會在一個月內將不再向其借出物品.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社聯會監察部按照本條例對各社團實行加減分制度,作為社團年終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未盡事宜嚴格按照相應規章制度參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共青團中國政法大學委員會
中國政法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二零零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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