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法國關於互惠商標註冊的換文是由法國在1975年07月15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智慧財產權
- 簽訂日期:1975年07月15日
- 生效日期:1975年09月1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北京
生效日期1975年9月15日)
(一)我方去文
法蘭西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克洛德·阿爾諾先生閣下
大使先生: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知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法蘭西共和國之間互惠商標註冊的問題,如果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司和企業在法蘭西共和國依其法律申請商標註冊並享受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給予法蘭西共和國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依其法律申請商標註冊並享受商標專用權的權利。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如同意上述意見並復照確認,本照會和閣下的復照即構成兩國政府間的協定。該協定在閣下復照後六十天開始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外交部副部長
馬文波
(簽字)
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五日於北京(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馬文波先生閣下
副部長先生:
我榮幸地收到了您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五日的來照,其內容如下: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榮幸地通知您,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接受閣下來照提出的各項建議,並同意閣下的來照和本復照構成兩國政府間的協定。該協定自本復照之日起六十天開始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法蘭西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
特命全權大使
克洛德·阿爾諾
(簽字)
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五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