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希臘關於相互保護商標的換文

中國和希臘關於相互保護商標的換文是由希臘在1975年04月19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智慧財產權
  • 簽訂日期:1975年04月19日
  • 生效日期:1975年06月1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5年4月19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19日)
我方去文
希臘駐華特命全權大使
卡塔波迪斯先生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您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九日的來照,其內容如下:
“閣下:
我榮幸地通知您,為了加強我們兩國的友好關係和促進貿易的發展,希臘政府願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商標的相互保護達成如下協定:
1.具有一方國家國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論是否在對方國家居住,都與具有對方國家國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一樣,他們的商標權在對方國家取得的商標註冊的有效期內享受同樣的保護。
2.具有一方國家國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從他們想得到商標權保護的那個國家的現行有關法律規章。
3.‘商標’一詞被理解為商業企業的商品和工業企業的產品的標記都包括在內。
4.除非任何一方在六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要求終止本協定,本協定將保持其效力。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以接受上述建議,我榮幸地進一步建議本照會和閣下的復照即構成關於此事的協定。此協定在閣下復照之日起兩個月後開始生效。”
我榮幸地通知閣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來照內容,並確認來照和本復照構成我們兩國政府間的協定,自本日起兩個月後生效。
註:對方來文同我方去文,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外貿易部長
李強
(簽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九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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