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紐西蘭關於互惠商標註冊的換文是由紐西蘭在1975年06月1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智慧財產權
- 簽訂日期:1975年06月18日
- 生效日期:1975年06月1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5年6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18日)
(一)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長李強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提及我們兩國政府的代表最近關於兩國間在互惠的基礎上註冊商標的會談。這些會談的舉行,是為了加強紐西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友好關係和促進兩國間貿易的發展。
我現榮幸地建議兩國政府間達成一個協定,根據該協定一方國家的公司、企業和國民可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在對方國家申請任何商標的註冊,並按對方國家的現行法律和規章取得已註冊的商標的專用權。
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這個提議,我榮幸地建議本函和您同樣措辭的復函構成我們兩國政府間的協定,協定自您復函之日起生效。
我謹向閣下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貿易工業部長
弗里爾
(簽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八日
(二)我方去文
紐西蘭貿易工業部長弗里爾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確認收到您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八日的來函,其內容如下: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榮幸地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該提議,您的來函及本復函構成我們兩國政府間的協定,協定自本日起生效。
我謹向閣下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外貿易部長
李強
(簽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八日於北京
生效日期1975年6月18日)
(一)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長李強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提及我們兩國政府的代表最近關於兩國間在互惠的基礎上註冊商標的會談。這些會談的舉行,是為了加強紐西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友好關係和促進兩國間貿易的發展。
我現榮幸地建議兩國政府間達成一個協定,根據該協定一方國家的公司、企業和國民可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在對方國家申請任何商標的註冊,並按對方國家的現行法律和規章取得已註冊的商標的專用權。
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這個提議,我榮幸地建議本函和您同樣措辭的復函構成我們兩國政府間的協定,協定自您復函之日起生效。
我謹向閣下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貿易工業部長
弗里爾
(簽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八日
(二)我方去文
紐西蘭貿易工業部長弗里爾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確認收到您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八日的來函,其內容如下: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榮幸地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該提議,您的來函及本復函構成我們兩國政府間的協定,協定自本日起生效。
我謹向閣下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外貿易部長
李強
(簽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十八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