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比、荷、盧關於互惠註冊並保護商標的換文是由盧森堡,比利時,荷蘭在1975年04月10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智慧財產權
- 簽訂日期:1975年04月10日
- 生效日期:1977年01月2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5年4月10日
生效日期1977年1月22日)
(一)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長
李強先生閣下
閣下:
我們榮幸地通知閣下,比荷盧三國政府,根據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九日於布魯塞爾簽訂的比荷盧商品商標公約及附屬檔案,採取共同行動,準備簽訂一項在互惠基礎上的註冊並保護商標的協定。
因此,我們向您建議,締約的一方的公民、公司、合作社能在相互對等的基礎上,在締約的另一方的國土上,按照該國的法令註冊商品商標,並能獲得上述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關於荷蘭王國,此協定只對荷蘭實施。
如貴國政府準備同比荷盧三國政府按上述條款簽訂一項協定,我們即榮幸地建議,本信件和貴方在同一日期回給我們每一方的回信,將成為比荷盧三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協定,此項協定生效日期將通過互換照會來確定。
我們謹向閣下順致崇高的敬意。
比利時王國政府代表
米·圖山
(簽字)
盧森堡大公國政府代表
費淵
(簽字)
荷蘭王國政府代表
費淵
(簽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日於北京
(二)我方去文
比利時王國外貿大臣
米·圖山先生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本日您代表比利時王國政府和荷蘭大使閣下代表盧森堡大公國政府和荷蘭王國政府共同給我的來信。其內容是這樣寫的: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榮幸地通知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上面檔案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您的來信和此封覆信,以及本日我寫給作為盧森堡大公國和荷蘭王國代表的荷蘭大使閣下的同樣內容的覆信,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比荷盧三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定,此項協定生效日期將通過互換照會來確定。
我謹向閣下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代表
李強
(簽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日於北京
(三)我方去文
荷蘭王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
費淵先生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本日您代表盧森堡大公國政府和比利時王國外貿大臣閣下共同給我的來信。其內容是這樣寫的: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榮幸地通知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上面檔案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您的來信和此封覆信,以及本日我寫給比利時王國外貿大臣閣下和給您自己作為荷蘭王國代表的同樣內容的覆信,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比荷盧三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定,此項協定生效日期將通過互換照會來確定。
我謹向閣下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代表
李強
(簽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日於北京
(四)我方去文
荷蘭王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
費淵先生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本日您代表荷蘭王國政府和比利時王國外貿大臣閣下共同給我的來信。其內容是這樣寫的: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榮幸地通知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上面檔案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您的來信和此封覆信,以及本日我寫給比利時王國外貿大臣閣下和給您自己作為盧森堡大公國代表的同樣內容的覆信,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比荷盧三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定,此項協定生效日期將通過互換照會來確定。
我謹向閣下順致崇高的敬意。
註:本換文經相互照會通知後,於一九七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李強
(簽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日於北京
生效日期1977年1月22日)
(一)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長
李強先生閣下
閣下:
我們榮幸地通知閣下,比荷盧三國政府,根據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九日於布魯塞爾簽訂的比荷盧商品商標公約及附屬檔案,採取共同行動,準備簽訂一項在互惠基礎上的註冊並保護商標的協定。
因此,我們向您建議,締約的一方的公民、公司、合作社能在相互對等的基礎上,在締約的另一方的國土上,按照該國的法令註冊商品商標,並能獲得上述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關於荷蘭王國,此協定只對荷蘭實施。
如貴國政府準備同比荷盧三國政府按上述條款簽訂一項協定,我們即榮幸地建議,本信件和貴方在同一日期回給我們每一方的回信,將成為比荷盧三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協定,此項協定生效日期將通過互換照會來確定。
我們謹向閣下順致崇高的敬意。
比利時王國政府代表
米·圖山
(簽字)
盧森堡大公國政府代表
費淵
(簽字)
荷蘭王國政府代表
費淵
(簽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日於北京
(二)我方去文
比利時王國外貿大臣
米·圖山先生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本日您代表比利時王國政府和荷蘭大使閣下代表盧森堡大公國政府和荷蘭王國政府共同給我的來信。其內容是這樣寫的: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榮幸地通知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上面檔案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您的來信和此封覆信,以及本日我寫給作為盧森堡大公國和荷蘭王國代表的荷蘭大使閣下的同樣內容的覆信,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比荷盧三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定,此項協定生效日期將通過互換照會來確定。
我謹向閣下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代表
李強
(簽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日於北京
(三)我方去文
荷蘭王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
費淵先生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本日您代表盧森堡大公國政府和比利時王國外貿大臣閣下共同給我的來信。其內容是這樣寫的: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榮幸地通知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上面檔案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您的來信和此封覆信,以及本日我寫給比利時王國外貿大臣閣下和給您自己作為荷蘭王國代表的同樣內容的覆信,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比荷盧三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定,此項協定生效日期將通過互換照會來確定。
我謹向閣下順致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代表
李強
(簽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日於北京
(四)我方去文
荷蘭王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
費淵先生閣下
閣下:
我榮幸地收到本日您代表荷蘭王國政府和比利時王國外貿大臣閣下共同給我的來信。其內容是這樣寫的: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榮幸地通知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受上面檔案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您的來信和此封覆信,以及本日我寫給比利時王國外貿大臣閣下和給您自己作為盧森堡大公國代表的同樣內容的覆信,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比荷盧三國政府之間的一項協定,此項協定生效日期將通過互換照會來確定。
我謹向閣下順致崇高的敬意。
註:本換文經相互照會通知後,於一九七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李強
(簽字)
一九七五年四月十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