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伊朗關於互惠商標註冊的換文是由伊朗在1975年12月15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智慧財產權
- 簽訂日期:1975年12月15日
- 生效日期:1975年12月1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5年12月15日
生效日期1975年12月15日)
(一)我方去文
伊朗王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伊朗王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申述如下:
為了擴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之間的友好和貿易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議:在互惠的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據中國的法律和條例接受伊朗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商標註冊的申請,伊朗王國政府依據伊朗的法律和條例接受中國的公司、企業的商標註冊的申請。如蒙同意上述建議,請復照確認。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印)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北京(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伊朗王國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榮幸地確認收到外交部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第258號來照,內容如下: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並確認伊朗王國政府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伊朗王國駐華大使館
(印)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生效日期1975年12月15日)
(一)我方去文
伊朗王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向伊朗王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申述如下:
為了擴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之間的友好和貿易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議:在互惠的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據中國的法律和條例接受伊朗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商標註冊的申請,伊朗王國政府依據伊朗的法律和條例接受中國的公司、企業的商標註冊的申請。如蒙同意上述建議,請復照確認。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印)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北京(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伊朗王國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榮幸地確認收到外交部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第258號來照,內容如下:
(內容同我方去文,略。)
並確認伊朗王國政府同意上述照會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伊朗王國駐華大使館
(印)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