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泰國關於商標註冊專用權的換文是由泰國在1977年01月1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智慧財產權
- 簽訂日期:1977年01月18日
- 生效日期:1977年01月1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7年1月18日
生效日期1977年1月18日)
(一)我方去文
泰王國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部向泰王國大使館致意並榮幸地通知後者,為了加強我們兩國的友好關係和促進貿易的發展,雙方政府有關當局曾就兩國互惠商標註冊問題進行了商談。為此,外貿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榮幸地確認雙方政府就互惠商標註冊達成如下協定:
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一方國家的法人和自然人可在對方國家依照其法律、規則、規章申請商標註冊並取得已註冊的商標的專用權。
上述協定自大使館復照確認之日起生效。
外貿部順向泰王國大使館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部(印)
一九七七年一月十八日於北京(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部:
泰王國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部致意,並榮幸提及後者一九七七年一月十八日(77)貿促法字第1017號照會,其內容如下:
(內容同我方去文)
為此,泰王國大使館榮幸地通知外貿部,泰王國政府確認上述照會內容,並同意該照會和本復照構成我們兩國政府間的協定,該協定自本復照之日起生效。
泰王國大使館順向外貿部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泰王國駐華大使館(印)
一九七七年一月十八日於北京
生效日期1977年1月18日)
(一)我方去文
泰王國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部向泰王國大使館致意並榮幸地通知後者,為了加強我們兩國的友好關係和促進貿易的發展,雙方政府有關當局曾就兩國互惠商標註冊問題進行了商談。為此,外貿部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榮幸地確認雙方政府就互惠商標註冊達成如下協定:
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一方國家的法人和自然人可在對方國家依照其法律、規則、規章申請商標註冊並取得已註冊的商標的專用權。
上述協定自大使館復照確認之日起生效。
外貿部順向泰王國大使館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部(印)
一九七七年一月十八日於北京(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部:
泰王國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部致意,並榮幸提及後者一九七七年一月十八日(77)貿促法字第1017號照會,其內容如下:
(內容同我方去文)
為此,泰王國大使館榮幸地通知外貿部,泰王國政府確認上述照會內容,並同意該照會和本復照構成我們兩國政府間的協定,該協定自本復照之日起生效。
泰王國大使館順向外貿部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泰王國駐華大使館(印)
一九七七年一月十八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