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龍巖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龍巖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龍巖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龍巖市紀委、中共龍巖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中共龍巖市委、龍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龍巖市委常委、龍巖市紀委書記,龍巖市監察委員會主任:余學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共產黨龍巖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 外文名:Longyan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 機構簡稱:龍巖市紀委、中共龍巖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 現任領導:余學斌 
  • 主要職責:紀律檢查、行政監察
主要職責,組織機構,監察改革,現任領導,書記,副書記,紀委常委,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及省委市委、中央紀委和省紀委關於紀律檢查工作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市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負責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市委工作機關、市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縣(市、區)黨委、紀委,龍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區)、廈龍山海協作經濟區黨工委等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上述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中共龍巖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龍巖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三)負責全市監察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及省委市委、國家監委和省監委關於監察工作的決定,維護憲法法律,依法對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四)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推動開展廉政教育,對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五)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六)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對紀檢監察工作重要政策理論及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或修改全市紀檢監察規範性檔案,參與起草相關黨內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龍巖市紀委監察委龍巖市紀委監察委
(七)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反腐敗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
(八)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縣(市、區)紀檢監察機關、市管企業、市屬高校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九)完成市委和省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組織機構

龍巖市紀委、市監委內設17個職能部門和機關黨委。17個內設部門為: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黨風政風監督室(市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九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龍巖市紀委監察委龍巖市紀委監察委
此外,龍巖市紀委還有2個直屬事業單位,即龍巖市紀檢監察警示教育中心、龍巖市紀檢監察信息技術中心。
龍巖市紀委、市監委派駐(派出)紀檢監察機構24個,其中紀工委3個、綜合派駐紀檢監察組16個、單獨派駐紀檢監察組5個,覆蓋130個市級黨政群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實現派駐全覆蓋。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現任領導

中國共產黨龍巖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

書記

余學斌

副書記

鄧偉斌、張金濱、羅劍

紀委常委

余學斌、鄧偉斌、張金濱、羅劍、石建新、呂莉(女)、陳雷、張偉明、郭育堅(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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