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主要職能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吉林省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我市於2017年11月開始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設定長春市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監委),與中共長春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紀委)合署辦公。撤銷長春市監察局,將相關職能整合至市監委。
市紀委是負責全市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在市委和省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市監委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由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吉林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市紀委、市監委合署辦公,是黨統一領導下的反腐敗工作機構,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共同設立內設機構。
機構設定
長春市紀委市監委內設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 調查研究室、法規室、黨風政風監督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七執紀監督室、第一至第七審查調查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等24個職能部門和機關黨委,代管市委巡察工作辦公室和市委第一至第四巡察組。
向市本級派駐15個紀檢監察組,分別是駐市委辦公廳紀檢組、駐市委組織部紀檢組、駐市委宣傳部紀檢組、駐市委政法委紀檢組、駐市政府辦公廳紀檢組、駐市發改委紀檢組、駐市教育局紀檢組、駐市財政局紀檢組、駐市國土局紀檢組、駐市環保局紀檢組、駐市建委紀檢組、駐市農委紀檢組、駐市公安局紀檢組、駐市法院紀檢組、駐市檢察院紀檢組。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
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
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
權力尋租、
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
職務犯罪的,移送
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
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現任領導
書記
王長久
副書記
胡書君、王冬梅、鄭玉輝
紀委常委
呂晴、裴慶鎮、薛風雷、李憶農、孫曉峰
紀委委員
(按姓氏筆畫為序)
於艇、於明軍、王健、王開遠、王天行、王長久、王冬梅、盧健、付印紅、呂晴、朱峻、劉穎、劉際陽、孫洪健、孫曉峰、蘇荊、李曉玲、李緗凡、楊旭輝、楊鐵夫、時萬忠、吳海濤、張佐斌、陳亦鳴、鄭玉輝、趙力彥、趙旭明、胡書君、徐偉民、唐繼東、崔博、裴慶鎮、薛風雷、薛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