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延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延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延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延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中共延安市委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延安市委常委、延安市紀委書記,延安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曹遠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共產黨延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 外文名:Yan'an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 機構簡稱:中共延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 現任領導:曹遠勃 
  • 主要職能:紀律檢查、行政監察
人事任免,監察改革,主要職責,組織機構,內設機構,下屬單位,現任領導,書記,副書記,紀委常委,

人事任免

據陝西《延安日報》報導,中共陝西省委同意,曹遠勃同志任中共延安市委委員、常委,延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
2017年12月15日,延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選舉曹遠勃為延安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監察體制改革監察體制改革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省紀委和市委關於紀律檢查工作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市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負責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市委工作部門、市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縣(區)黨委、紀委等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和處理上述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三)在市委領導下組織開展巡察工作。配合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各縣(區)委、市委有關部門、市直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察工作以及縣(區)巡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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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負責全市監察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省紀委監委和市委關於監察工作的決定,維護憲法法律,依法對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五)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推動開展廉政教育,對市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六)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七)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對紀檢監察工作重要理論及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或者修改全市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參與起草制定相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八)根據中、省紀委監委工作部署,配合做好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的反腐敗國際交流、合作;加強對全市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九)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縣(區)紀檢監察機關、市管企業、市屬高等院校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十)完成省紀委、省監委、市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組織機構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市紀委監委有關檔案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房管基建、醫療養老保險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留置場所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和派駐機構涉案款物保管等。
(二)組織部
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單位、派駐機構,市委巡察工作機構幹部人事工作;會同有關方面,負責市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縣(區)紀檢監察機關、市管企業、市屬高等院校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協調辦理市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市委組織部意見工作等。
(三)宣傳部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歸口管理機關承擔宣傳教育職責單位;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路信息工作等。
(四)研究室
負責提出全市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規劃、計畫和立規建議;起草、修改全市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參與起草制定相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負責全市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立規後評估、備案審查、清理、編纂;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檔案文稿;負責收集、匯總、編纂紀檢監察組織史志年鑑、紀檢監察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等;負責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協調、對接、匯總有關工作等。
延安市紀委監察委延安市紀委監察委
(五)黨風政風監督室
負責綜合協調全市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 “四風”工作;綜合協調整治民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綜合協調市紀委監委機關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綜合分析全市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等。
(六)信訪室
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歸口受理對市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和縣(區)紀委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將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移交監督檢查室,同時抄送案件監督管理室;受理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民眾來訪,處理民眾來信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等。
(七)案件監督管理室
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綜合考評等職責;統一受理巡察工作機構、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意見移交監督檢查室;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承擔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日常工作,加強對全市反腐敗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負責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涉案信息查詢業務管理等。
(八)第一至第五監督檢查室
主要履行依紀依法依規監督的職責。監督檢查聯繫單位(縣區)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縣區)黨委(黨組)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對適用“四種形態”中第一種、第二種形態的,按程式提出處置意見;對適用第三種、第四種形態的,按程式移交審查調查室;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縣區)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
(九)第一至第三審查調查室
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全市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十)案件審理室
負責審理市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縣(處)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承辦黨員對市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市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市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等。
(十一)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受理對市紀委監委機關除書記、副書記以外的副科級及以上幹部,市委巡察工作機構副科級以上幹部,市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全體幹部,市紀委派出紀工委、市管企業、市屬高等院校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縣(區)紀委書記、監委主任、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等。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列入市委工作機關序列,設在市紀委。

下屬單位

(一)紀檢監察信息中心
負責收集、整理、上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信息資料;承擔市紀委監察委網站(延安清風網)的管理和維護工作;承擔《延安紀檢監察》等刊物的編印工作;承擔全市紀檢監察幹部的電化教育及培訓工作。
(二)紀檢監察信訪舉報中心
擬定信訪舉報工作規章制度,負責受理、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和12388電話舉報的檢舉、控告、申訴等事項;調查研究信訪舉報工作情況,對信訪舉報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研判。

現任領導

書記

曹遠勃(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

副書記

李建偉(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
鄭燁(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
苗延宏(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

紀委常委

孟延宏(市紀委常委、市監委委員)
楊翔翔(市紀委常委、市監委委員)
劉治嵬(市紀委常委)
張學斌(市紀委常委)
曹生江(市監委委員)、喬俊(市監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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