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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是共青團在國有企業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是指設定在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企業的團組織。
第四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應當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經常性、基礎性工作,強化政治引領,增強政治能力,教育引導團員青年聽黨話、跟黨走;堅決擔負起政治責任,推動黨的主張和決策部署有效落實;開展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中國夢宣傳教育,加強
愛國主義、
團隊精神、
社會主義教育,培育團員青年的家國情懷,抓好制度自信教育和形勢政策教育;充分發揚鬥爭精神,增強鬥爭本領,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有效防範化解風險。
第五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應當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弘揚國有企業優良傳統和作風,增強應對挑戰的鬥志,提升產業興國、實業報國的精氣神;積極參與精神文明建設,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弘揚勞模精神、工匠精神,造就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新時代國有企業青年職工隊伍。
第六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政治標準、政治要求貫徹到團的全部工作和建設之中。
(二)堅持黨建帶團建,落實黨對共青團改革和全面從嚴治團的要求,始終保持和增強團的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
(三)堅持團建工作與企業生產經營深度融合,在服務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推動企業高質量發展中檢驗團組織工作成效。
(四)堅持尊重青年主體地位,強化服務意識、提升服務能力,鞏固黨執政的階級基礎和青年民眾基礎。
(五)堅持抓基層打基礎,著力加強團支部建設,增強基層團組織的生機與活力。
第二章 組織設定
第七條 國有企業團員3人以上的,成立
團支部。團員7人以上的團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
國有企業團員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設立團的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
團總支)。團員人數不足5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團總支。
國有企業團員人數100人以上的,設立團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
團委)。團員人數不足10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團委。
第八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設定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要求和國有企業團員青年流動分布情況,可以不完全與黨組織和行政建制對應。可以按照地域相鄰、規模適當、有利於生產經營、便於管理的原則,成立聯合團組織。
積極探索工程項目建團、產業鏈建團、生產線建團、公寓建團、網路建團等模式。為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項目、研發團隊等,具備條件的,應當成立團組織。
可以建立團主導的青年志願服務組織、公益組織、文藝體育組織等青年組織和“青年之家”,創新國有企業團的基層組織形態。
第九條 國有企業團的支部委員會一般由3至5人組成,設書記1人,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1人。國有企業團的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5至7人組成,設書記1人,可以設副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風紀股長等若干委員。
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不設常務委員會。團員在2000人以上或下設團委的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根據工作需要,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由7至9人組成;設常務委員會的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由15至21人組成,其中常務委員5至9人。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設書記1人,副書記1至3人。
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委員會人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放寬。
第十條 國有企業團(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2年或3年。團(總)支部書記、副書記一般由團員大會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團支部書記、副書記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
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至5年,一般應當與同級黨組織保持一致。國有企業基層團委書記、副書記以及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常務委員,一般由本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召開團員大會選舉的團的基層委員會書記、副書記,也可以由團員大會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應當嚴格執行任期制度,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選舉結果須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
國有企業團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有企業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認為有必要時,經過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調動或指派下級團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直屬企業(單位)團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以中央企業系統團委為主指導,審批程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中央企業及其直屬企業(單位)召開團員代表大會,可以為團組織隸屬地方的下一級企業(單位)分配代表名額。
第十二條 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團組織關係不轉接的,經上級團組織批准,可以成立臨時團組織。臨時團組織班子成員由批准其成立的團組織指定。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團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黨的領導,突出政治建設,強化政治功能,教育引領全體團員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組織團員青年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組織團員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團章和團的基本知識。
(三)宣傳、執行黨組織的指示和團組織的決議,團結帶領團員青年在企業生產經營和改革發展中發揮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幫助團員青年提升職業技能和綜合素養,引導團員青年弘揚職業文明,參與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四)密切聯繫服務青年,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及時了解青年思想動態,把解決思想問題同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穩人心的工作,助力構建
和諧勞動關係。在企業改革重組、化解過剩產能、處置“殭屍企業”和破產企業等過程中,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工作,積極反映並爭取解決困難團員青年的具體問題,引導團員青年擁護支持改革,積極參與改革。
(五)加強基層團組織規範化建設,不斷擴大團的有效覆蓋,加強所屬團組織的指導和考核。
(六)加強團幹部隊伍建設,履行好協助黨管理團幹部的職責,對團幹部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七)加強團員隊伍建設,做好團員發展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做好推優入黨工作,推薦青年人才。主動適應企業發展需要,做好國有企業出國(境)團員青年的服務管理工作。
(八)堅持全面從嚴治團,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落實團的紀律和作風建設有關規定,推動全面從嚴治團向基層延伸。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團(總)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團員青年帶頭學習貫徹黨的創新理論,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團員青年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二)宣傳、執行黨組織的指示和團組織的決議,團結帶領團員青年在企業生產經營和改革發展中創先爭優、建功立業。
(三)加強團員隊伍建設,做好團員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做好組織關係轉接,嚴格團的組織生活,落實“三會兩制一課”,定期開展主題團日。
(四)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做好經常性發展團員工作;做好推優入黨工作,積極向黨組織輸送新鮮血液。
(五)保障團員權利不受侵犯,及時向團員青年通報團的工作情況,接受團員監督;維護和執行團的紀律,依規穩妥處置不合格團員。
(六)關懷幫扶困難團員,密切聯繫服務青年,廣泛聽取團員青年意見建議,為團員青年提供針對性服務。
(七)引導廣大團員青年積極參加志願服務,推動團員成為註冊志願者,弘揚志願精神,積極服務人民,奉獻社會。
第四章 團員隊伍建設
第十五條 堅持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團員隊伍,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組織引導團員青年認真學習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實施青年大學習行動。堅持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相結合,採取理論宣講、集體學習、培訓講座等方式,加強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條 嚴肅團的組織生活,創新規範落實“三會兩制一課”,經常、認真、嚴肅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按照增強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的要求,加強和規範團內政治生活。
第十七條 加強團員日常管理,及時轉接團組織關係,加強團員檔案管理,督促團員按規定交納團費。有針對性地加強和改進對出國(境)團員、流動團員、
勞務派遣制員工團員的管理,注重做好兼併重組和破產企業職工團員、農民工團員、新入職團員教育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團的紀律,對違反團的紀律的團員及時教育或者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報告。
保留團籍的黨員在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同時,應當積極參加團支部的組織生活,正確行使團員權利,模範履行團員義務。
第十八條 從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關心關愛團員,尊重和保障團員的各項權利,增強團員的使命感和光榮感,建立健全
長效激勵機制。
第十九條 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嚴格程式、嚴肅紀律,做好經常性發展團員工作,重視在生產一線和科研管理崗位的青年職工中發展團員。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應當把推優入黨作為一項經常性重要工作,28周歲以下青年入黨,一般應當從團員中發展,發展團員入黨一般應當經過團組織推薦,規範“推優”程式,強化培養過程,完善工作機制,提高“推優”質量。
第二十一條 緊密結合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團組織活動,把開展青年突擊隊、青年志願服務,青年文明號、青年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職業技能競賽、創新創效活動等作為提升企業團建質量的重要抓手,引導團員青年爭當生產經營的能手、創新創業的先鋒、提高效益的標兵、攻堅突擊的骨幹。
第五章 團幹部隊伍建設
第二十二條 遵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準和堅定理想信念、心繫廣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錘鍊優良作風的重要要求,突出知青年、懂青年、愛青年,建立一支來源廣泛的專職、掛職、兼職相結合的國有企業團幹部隊伍。有計畫地把各個崗位上的優秀青年職工選拔到團的崗位上經受鍛鍊,鼓勵青年黨員兼任企業團的幹部為黨做青年民眾工作。
國有企業專職團組織書記、副書記一般分別享受企業同級黨組織職能部門正、副職待遇。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領導班子中的兼職團幹部應當保證有一定時間從事團的工作。團組織書記是黨員的,可以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會議。團組織書記原則上為同級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人選,具備條件的,可以作為同級黨委委員人選。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結合實際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團幹部。青年職工在3000人以上的國有企業,其團委一般至少配備2名專職團幹部和2至3名以共青團工作為主的團幹部;青年職工在5000人以上的國有企業,由企業黨組織按照比例適當增加團幹部職數。國有企業所屬企業(單位)也要配齊配強團幹部。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應當認真落實協助企業黨組織管理團幹部的職責,加強對團幹部的考察考核、教育培訓、管理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對團幹部選拔任用和獎懲提出意見。團的領導機關應當推動建立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書記述職評議制度。
第二十五條 定期組織開展團幹部培訓,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團幹部調訓、輪訓制度,對新任職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書記應當在1年內進行任職培訓。
第六章 領導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受同級黨組織領導,同時受上級團組織領導,應當定期向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報告工作。
各級團的領導機關應當把國有企業團的建設納入整體工作部署和總體規劃,形成黨委領導下,團委牽頭抓總、相關團(工)委具體指導、企業團組織履職盡責的工作格局。
總部在京外的中央企業的團建工作,
中央企業團工委發揮領導、指導作用,企業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團委協助。中央企業在地方的直屬企業(單位)的團建工作,中央企業系統團委發揮領導、指導作用,企業(單位)所在地的地方團委協助。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團組織要積極爭取黨組織支持,推動國有企業團建工作與黨建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企業在制定和推行涉及青年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時,應當有共青團和青年職工代表參加,廣泛聽取青年職工的意見。企業職代會中的青年職工代表應當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八條 各級團組織應當積極推動黨建帶團建機制落實,為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和經費保障。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開展活動所需經費,一般應當列入企業經費預算。
第二十九條 加強國有企業共青團工作陣地保障,推動黨團、群團工作和服務陣地共建共享,積極開展“青年之家”建設。具備條件的國有企業,可以建設少先隊校外實踐教育基地。
第三十條 注重培養樹立宣傳先進典型,對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國有企業團員青年、團幹部、團組織和青年集體等,應當給予表彰表揚。
第三十一條 堅持有責必問,失責必究。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落實工作不力、幹部協管不到位、基礎團務不規範的,要及時提醒、約談或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出現嚴重問題的,應當嚴肅問責追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本相對控股並具有實際控制力的企業團組織,集體企業團組織,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共青團中央基層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廢止。
內容解讀
共青團中央基層建設部負責人就印發《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答記者問
近日,共青團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公開發布之際,共青團中央基層建設部負責人就《條例》的制定印發和貫徹落實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條例》制定的背景、過程和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黨的建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性檔案對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做出指導、提出要求。國有企業的重要地位和國有企業團員青年的群體特點,決定了國有企業共青團既是團的基層組織建設的重點領域,又是組織動員團員青年發揮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的關鍵領域。近年來,各地全面加強黨對共青團工作的領導,將全面從嚴治團向基層延伸,紮實推進國有企業團的建設,為全團創造了很多經驗,有效發揮了示範引領作用。同時,隨著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向縱深推進,面對國有企業團員青年新的代際特點和分布流動的新情況,將共青團改革的有關要求和加強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建設的有關規定進行系統集成,將加強團的建設的好經驗好做法加以總結提煉,對新時代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工作作出整體設計和規範,很有必要。
為此,按照團中央書記處要求,2019年下半年,我們著手開展了《條例》起草工作。起草組認真學習梳理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規定,先後到6個省(區、市)、20餘家國有企業實地調研。形成《條例》初稿後,廣泛徵求了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等部委意見,以及團中央委員會企業專委會、各省級團委的意見,並請各省級團委代為徵求了所在地區、系統部分國有企業團委、團支部負責人和團員青年的意見。同時,我們通過網路方式,直接徵求了部分全國五四紅旗團組織的意見。
《條例》是新時代加強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建設的基本規範,《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於保持和增強國有企業共青團的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提高國有企業團的建設質量,推動全面從嚴治團向基層延伸,在推進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中充分發揮黨的助手和後備軍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介紹一下《條例》制定的原則和主要內容。
答:在《條例》制定工作中,主要體現以下原則:一是堅持黨建統領。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把政治標準、政治要求貫徹到國有企業團的全部工作和建設之中。二是堅持系統集成。《條例》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有關要求,落實團的十八大,團的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有關部署,與已經出台的團內制度規定有機銜接、相互貫通。同時,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固化為制度規定。三是強化問題導向。聚焦當前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建設存在的弱化、虛化、邊緣化問題,以及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產生的新問題,對組織設定方式、組織隸屬關係、工作力量配備等方面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辦法,儘可能地回應基層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四是注重改革創新。適應新時代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新要求和企業團員青年新變化,在創新團的基層組織形態、改進團的活動方式、拓寬團幹部來源等方面提出了有關要求。對需要深入探索的,提出原則要求,留出政策空間。
《條例》分為7章,共34條、5600餘字。《條例》明確了國有企業團的組織定位、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對國有企業團的組織設定、主要職責、團員隊伍建設、團幹部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同時,壓實了對國有企業共青團工作的領導指導責任,對國有企業團組織的領導機制和相關保障作出制度性安排。
問:政治性是共青團的第一屬性,請問《條例》中是如何體現的?
答:團的建設是黨的建設的一部分,政治建設是團的首要建設、根本性建設。《條例》從共青團的功能定位和國有企業的性質特點出發,把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作為一條紅線貫穿始終,並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明確國有企業團組織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組織力,團結帶領團員青年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增強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在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中發揮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二是提出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經常性、基礎性工作,強化政治引領,增強政治能力,教育引導團員青年聽黨話、跟黨走,堅決擔負起政治責任,推動黨的主張和決策部署有效落實,培育團員青年的家國情懷,抓好制度自信教育和形勢政策教育,充分發揚鬥爭精神,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有效防範化解風險。三是強調要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弘揚國有企業優良傳統和作風,增強應對挑戰的鬥志,提升產業興國、實業報國的精氣神,積極參與精神文明建設,弘揚勞模精神、工匠精神,造就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新時代國有企業青年職工隊伍。
問:請問《條例》在創新國有企業團組織設定方式方面有何規定?
答:國有企業的改革發展、業務拓展和團員青年分布情況的變化,對團組織設定方式帶來許多新挑戰。《條例》遵循“青年在哪裡,團組織就建在哪裡”的原則,在規定團組織設定一般以單位為主,以單獨組建為主要方式的同時,區別不同情況,提出結合實際創新團的組織設定形式。主要明確了5類情形:一是符合獨立建團條件的企業,應當規範成立團的組織。二是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設定形式應當從實際出發,可以不完全與黨組織和行政建制對應設定團組織。可以按照地域相鄰、規模適當、有利於生產經營、便於管理的原則,成立聯合團組織。三是應當積極探索工程項目建團、產業鏈建團、生產線建團、公寓建團、網路建團等模式。四是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團組織關係不轉接的,經上級團組織批准,可以成立臨時團組織。五是創新國有企業團的基層組織形態,大力推動建設團主導的青年志願者組織、青年公益組織、青年文體組織等青年組織和“青年之家”,不斷擴大團的組織有效覆蓋面。
問:對於各級國有企業團組織的主要職責,《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根據團章有關規定,結合國有企業實際,對國有企業團組織主要職責進行了細化延伸。考慮到國有企業層級較多、體量差異較大,《條例》分別提出了團委的8項主要職責和團(總)支部的7項主要職責。
國有企業團委重點強化管理職責,突出政治建設,強化政治功能,宣傳、執行黨組織的指示和團組織的決議,團結帶領團員青年積極投身企業生產經營和改革發展,幫助團員青年提升職業技能和綜合素養,引導團員青年弘揚職業文明,參與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落實組織管理、團幹部管理、團員管理有關要求,做好全面統籌謀劃、考核督導的工作。同時,要密切聯繫服務團員青年,主動適應企業發展需要,做好國有企業出國(境)團員青年的服務管理工作,落實團的紀律和作風建設有關規定,推動全面從嚴治團向基層延伸。
國有企業團(總)支部聚焦直接面對團員青年開展工作,組織團員學習黨的基本知識,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充分發揮團員的模範帶頭作用,通過規範組織生活、抓好基礎團務、做好團員發展和推優入黨、為團員青年提供針對性服務等體現工作成果。
問:團員是團的肌體細胞,《條例》對於加強國有企業團員教育管理有何具體要求?
答:《條例》對國有企業團員教育、團員管理、發展團員、推優入黨、促進團員作用發揮等提出了明確要求。特別提出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和改進對出國(境)團員、流動團員、勞務派遣制員工團員的管理,注重做好兼併重組和破產企業職工團員、農民工團員、新入職團員教育管理工作。一是堅持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相結合,採取理論宣講、集體學習、培訓講座等方式加強團員教育。二是嚴肅團的組織生活,創新規範落實“三會兩制一課”,促使其正確行使團員權利,模範履行團員義務。三是加強團員日常管理,從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關心關愛團員,增強團員的使命感和光榮感。嚴格執行團的紀律,對違反團的紀律的團員及時教育或者處理。四是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嚴格程式、嚴格紀律,做好經常性發展團員工作。五是把推優入黨作為一項經常性重要工作,落實“28周歲以下青年入黨,一般應當從團員中發展,發展團員入黨一般應當經過團組織推薦”的要求,規範“推優”程式,強化培養過程,完善工作機制,提高“推優”質量。六是緊密結合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團組織活動,把開展青年突擊隊、
青年志願者、青年文明號、青年崗位能手、青年安全生產示範崗等工作作為提升企業團建質量的重要抓手,作為團員青年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的重要載體。
問:團幹部是推動國有企業共青團事業發展的中堅力量,請問《條例》對國有企業團幹部隊伍建設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為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團幹部隊伍建設,按照選優配強團幹部,促進組織活躍的目標,《條例》通過專章對團幹部選配標準、配備要求、日常管理和素質提升等進行了明確。一是規範選配標準。遵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準和堅定理想信念、心繫廣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錘鍊優良作風的重要要求,突出知青年、懂青年、愛青年的重要要求,建立一支來源廣泛的專、掛、兼職團幹部隊伍。有計畫地把各個崗位上的優秀青年職工選拔到團的崗位上經受鍛鍊,鼓勵青年黨員兼任企業團的幹部,為黨做青年民眾工作。二是明確配備和保障標準。要求根據企業青年職工人數和實際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團幹部。同時,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團幹部的有關保障政策。三是強化日常管理。要求認真落實協助企業黨組織管理團幹部的職責,加強對團幹部的考察考核、教育培訓、管理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對團幹部選拔任用和獎懲提出意見,推動建立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書記述職評議制度。四是促進素質提升。要求定期組織開展團幹部培訓,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團幹部調訓、輪訓制度,對新任職國有企業團組織書記應當在1年內進行任職培訓。
問:國有企業組織架構、隸屬關係較為多樣,請問《條例》對國有企業團組織的領導管理機制是如何規定的?
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有企業生產經營不斷擴展,國有企業的組織架構、機構設定等日益多樣。為清晰隸屬關係和管理許可權,《條例》按照國有企業團組織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雙重領導的原則,明確了黨委領導下,團委牽頭抓總、相關團(工)委具體指導、企業團組織履職盡責的工作格局。
對於中央企業,明確總部在京外的中央企業的團建工作,中央企業團工委發揮領導、指導作用,企業所在地的市地級以上團委協助。中央企業在地方的直屬企業(單位)的團建工作,中央企業系統團委發揮領導、指導作用,企業(單位)所在地的地方團委協助。
全國鐵道團委、中管金融企業團委垂直領導本系統的團組織,注意加強與地方團組織的聯繫,抓好系統團建工作。
問:請問團中央對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有什麼具體部署?
答: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條例》是各級團的領導機關、國有企業團組織的重要任務。一是抓好宣傳。我們將在各類團屬媒體全文刊發《條例》,製作推出有關新媒體產品,促進各級企業團組織、廣大團員青年學習《條例》。二是抓好培訓,結合全團培訓班次安排,推動《條例》進入培訓課程。三是結合開展基層組織規範化建設等工作,切實推動《條例》落到實處、見到效果。同時,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解決《條例》貫徹落實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