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城市基層組織工作規定(試行)

2022年1月,共青團中央印發《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城市基層組織工作規定(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城市基層組織工作規定(試行)》
  • 發布單位共青團中央
全文,內容解讀,主要內容,制定歷程,檔案要求,明確職責,隊伍建設,後續實施,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強城市基層團的建設,充分發揮團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社會功能,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市基層團組織主要包括街道團組織、社區團組織,以及轄區內的學校、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團組織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產業園區、商務樓宇、市場商圈等新興領域的團組織。共青團緊密聯繫和主導建立的各類青年社團、青年之家等,是城市基層團組織工作的重要延伸和組織依託。
第三條 城市基層團組織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保持和增強團的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切實履行引領凝聚青年、組織動員青年、聯繫服務青年的職責,鞏固和擴大黨執政的城市青年民眾基礎,團結帶領團員青年在推進城市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切實發揮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
第二章 組織設定
第四條 街道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設立街道團的工作委員會或基層委員會。
街道設立黨的工作委員會的,一般應當設立街道團的工作委員會(街道團工委),作為縣(市、區、旗)團委的派出代表機構。根據團員人數和所屬團組織數量,相應確定街道團的工作委員會成員數量。一般情況下,委員會由7至9人組成;團員人數在1000至2000人的,委員會由9至15人組成;團員人數在2000人以上的,委員會由15至21人組成。團員人數未達到相應要求,工作確有需要的,委員會成員數量也可以適當增加。街道團工委設書記1名,一般設副書記1至3名。街道團工委書記、副書記、委員採取委任制。
街道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的,一般應當設立團的基層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至5年。委員會一般由7至9人組成,團員人數或所屬團組織數量較多的,可以適當增加,最多不超過21人。委員會設書記1名,副書記1至3名。
根據工作需要,街道團的工作委員會、團的基層委員會副書記人數可以適當增加,書記、副書記人數不超過委員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五條 團員人數3人以上的社區應當成立團支部。團員人數7人以上的團支部,設立團支部委員會。團員人數50人以上的社區,可以成立團的總支部委員會;團員人數100人以上的社區,經區縣團委批准,可以成立團的基層委員會,下設若干團支部。
社區團的支部委員會一般由3至5人組成,團的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5至7人組成。團(總)支部委員會設書記1人,可以設副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等若干委員。團員人數不足7人的團支部,設書記1名,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1名。
社區團的基層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團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至5年。社區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2年或3年。區縣及以上團委應當藉助社區“兩委”換屆契機,同步統籌、指導推動社區團組織換屆工作。
實行格線化管理的街道、社區,可以依託格線建立團組織。
社區撤銷已設立的團組織,必須經街道黨(工)委和區縣團委批准。
第六條 區縣及以上有關部門駐街道的單位,應當根據團員人數和工作需要成立團組織,其組織隸屬關係一般與同級黨組織保持一致。
第七條 城市基層團組織設定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街道、社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日常運行和團員青年流動分布聚集的特點靈活設定,可以不完全與黨組織和行政建制對應。
在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商務樓宇、市場商圈等青年聚集區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成立的團組織,一般隸屬於所在街道團組織;規模或影響力較大的,可以由區縣及以上團委直屬管理。
根據工作需要,在經濟社會發展程度較高、產業集聚特點突出、新興青年群體集中的區域或領域,區縣及以上團委可以派出團工委,可以依託行業協會、商會、產業鏈等建立行業或產業團組織。
不具備獨立建團條件的單位,可以利用業緣、地緣、趣緣等因素聯合建立基層團組織。在跨社區、跨街道的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成立的團組織或聯合團組織,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級團委或由區縣團委商有關黨組織確定其隸屬關係;無對應黨組織的,一般由區縣團委或街道團組織管理。
第八條 城市團組織應當創新組織方式,把青年社團作為團的建設和工作的重要組織依託,適應青年溝通交流聚集方式的變化和城市社會治理的需要,在區縣、街道廣泛建立志願服務、創業服務、文藝體育、社會實踐等類型的青年社團,創新基層組織形態,構建團組織、青年社團有機協同的新型組織體系。在青年集聚的社區,團組織也應當因地制宜培育聯繫青年社團,提升組織黏性,擴大組織基礎。
加強對各類青年社團的政治把關和組織吸納,條件成熟的及時建立團組織。在青年成員較多、社會影響力大、牽動性較強的青年社團中建立的團組織,一般由區縣及以上團委直屬管理,也可以隸屬於所在街道團組織。
城市基層團組織應當加強對新生代農民工、快遞小哥、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網際網路從業人員、網路意見領袖、網路作家、簽約作家、自由撰稿人、獨立演員歌手、流浪藝人等新業態、新就業青年群體的聯繫服務引領,積極推動成立青年社團或團組織,更好服務青年城市融入、參與城市基層治理。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不改變團員組織關係隸屬的情況下建立小區、樓棟等社區功能型團組織,可以探索依託物業公司(物業站)、業主委員會等建立團組織。
加強城市青年網上社群建設,組織化建立基層團組織、青年社團的網上形態,因地制宜建立和聯繫不同行業領域、不同身份青年基於興趣、愛好、需求等形成的網上社群,提高組織動員的穿透力和有效性。
第三章 職責任務和運行機制
第九條 城市街道、社區基層團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思想政治引領,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組織團員青年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學習團章和團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等知識;
(二)宣傳、執行黨的政策和指示,貫徹團組織的決議,組織動員轄區團員青年在參與城市基層社會治理中發揮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
(三)做好發展團員和團員教育管理工作,開展團的組織生活,加強對居住地團員的工作覆蓋和流動團員的聯繫服務,充分發揮團員模範帶頭作用,維護和執行團的紀律;
(四)加強團幹部和青年工作骨幹隊伍建設,協助黨組織管理基層團幹部,落實述職評議、履職獎懲等制度;
(五)做好推優入黨工作,發現、培養、推薦優秀團員和青年加入黨組織,廣泛凝聚、舉薦城市基層治理優秀青年人才;
(六)加強組織規範化建設,理順組織隸屬關係,密切與轄區內不同職業青年群體特別是新興青年群體的聯繫,擴大新興領域團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
(七)參與中長期青年發展規劃的落地實施,了解反映青年的思想和訴求,關心幫扶困難青少年,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最佳化城市青少年成長發展環境;
(八)履行全團帶隊職責,支持在街道、社區建立少先隊組織,開展少先隊工作和活動;
(九)完成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及時報告工作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條 在城市的其他類型基層團組織,應當按照團章和相關規定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同時主動參與街道社區共青團、少先隊的工作和建設,實現相互促進、融合發展。
(一)大中學校團組織應當注重組織引導學生團員到街道社區和青年之家報到,常態化、機制化、項目化開展志願服務、社會實踐、勞動教育等活動,強化實踐育人,引導學生團員深入社區、接觸社會,提升社會化能力,彰顯團員先進性。
(二)機關事業單位團組織應當結合單位主責主業,注重組織團員青年深入街道社區一線開展調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意,圍繞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地方黨委政府重大部署等開展政策諮詢、理論宣講、志願服務、突擊攻堅等活動,增強服務奉獻意識。
(三)國有企業團組織應當圍繞企業生產經營、企業文化建設、履行社會責任等,通過青年突擊隊、青年志願者、青年文明號、青年崗位能手等載體,組織團員青年到街道社區參與文明城市創建等活動,有條件的應當面向屬地街道社區團組織和團員青年開放企業活動場所、服務陣地。
(四)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團組織應當主動服務促進團員青年職業發展和創新創效、創業創優,聯合街道社區團組織搭建多元化的青年社會參與和交流平台,提供青年成長資源,發現培養青年工作骨幹。
(五)流動團員團組織、功能型團組織等應當創新活動方式,因地制宜採取線上線下多種形式加強對團員青年的思想引領和聯繫服務。
第十一條 區縣團委應當加強區域化團建,堅持屬地化原則,在街道黨組織的領導下,建立以街道團組織為樞紐的共建委員會。構建城市基層團建共同體,強化街道團組織的樞紐作用,打破隸屬關係、行業、層級、所有制界限,推動區域內各類基層團組織工作聯動、組織聯建、陣地聯辦、資源聯合、活動聯手、情感聯通。
駐街道尚未建團或不符合建團條件的單位,與共青團和青少年工作關聯度較高的,也可以吸納為共建委員會成員單位。
區縣團委應當加強團代表聯絡站建設,充分發揮在區域化團建中的作用。
第十二條 區縣、街道團組織應當綜合考慮區位特點、青少年人口、服務半徑、便捷性等因素,主動藉助基層黨群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公共服務場所,樓宇、園區、商圈、市場、企業等,建設特點鮮明、覆蓋廣泛、服務有效的城市基層青年之家,提升社會化、共享性運營管理水平。
區縣團委應當支持推動街道青年之家應建盡建,社區青年之家能建盡建。注重依託青年之家增強對社會組織、青年社團的吸引凝聚,支持社會組織參與運營管理,加強對新興青年群體的聯繫服務。符合建團條件的青年之家應當建立團組織。
城市的青年之家、青少年宮、團代表聯絡站等團屬陣地和組織建設應當儘量做到一站多用、資源集約、功能互補。
第十三條 緊緊圍繞城市基層社會治理難點重點痛點問題,找準服務黨政所想、民眾所願、青少年所需的切入點,推進區縣、街道、社區三級團組織和區域化團建共建委員會成員單位制定對接需求清單、資源清單、項目清單,一體設計工作項目、調配工作資源,扁平化、項目化、社會化開展工作。
街道、社區團組織應當聚焦區域內青少年核心需求,結合轄區資源優勢,用好志願服務等載體,重點提供青少年課外服務、假期託管、文化學習、就業創業、法律援助、心理諮詢、青年婚戀、關愛幫扶等“一街一品、一社一特”服務,打造可持續的工作品牌項目,逐步形成穩定社會功能,讓社區民眾和青少年想得起、找得到、靠得住。加強與社會組織和青少年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合作,增強分眾化、精準化服務能力。
第四章 團員隊伍建設
第十四條 城市基層團組織應當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團員頭腦,結合團員思想實際和認知特點,認真開展組織教育,採用靈活務實的方式增強教育實效。
城市大、中學校應當結合實際聯合屬地區縣、街道、社區團組織建立健全學生團員實踐教育機制。
第十五條 城市基層團組織應當認真落實“三會兩制一課”、主題團日等團的組織生活。組織生活應當緊密結合團員思想、學習、工作、生活實際,突出思想內涵和實踐育人,增強參與性、互動性、時代感,提高組織生活質量,防止表面化、形式化。
第十六條 城市中的青年申請入團應當向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團組織提出申請,沒有工作、學習單位或單位未建立團組織的,應當向實際居住地或單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區團組織提出申請。街道、社區團組織應當按照發展團員有關標準和規定,做好發展團員工作,注重從各類新興青年群體中發展團員。社區團組織發展團員必須經過街道及以上有審批許可權的團組織審批。
第十七條 城市基層團組織應當加強團員分類管理和組織關係轉接,對組織關係轉至街道、社區的團員,加強日常管理和聯繫服務。對於工作單位或日常居住地變動、長期在異地學習工作的團員、學校畢業後未就業的團員等,超過6個月的,應當按照便於聯繫和參加活動的原則,做好組織關係轉接。結合基層服務事項辦理、格線管理、入戶走訪、新員工入職等,加強對流動團員和零散團員的信息摸排,及時將其納入團組織聯繫管理範圍。
街道、社區團組織應當引導流動團員向居住地團組織報到,具備條件的督促其及時轉接組織關係。依託區域化團建等機制,按照組織關係一方隸屬、組織活動多元參與的方式,組織轄區內單位團員、流動團員共同開展活動。
第十八條 城市基層團組織應當嚴格執行團的紀律,加強團員意識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對團員違反團的紀律的行為,應當及時依規教育或處理。
第十九條 城市基層團組織應當注重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通過組織開展崗位建功、創先爭優、志願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為團員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創造條件。落實團員激勵機制,通過評議激勵、榮譽激勵、機會激勵、發展激勵等方式,激發團員的先進性和光榮感。
第五章 基層團幹部和青年工作骨幹隊伍建設
第二十條 城市基層團幹部應當堅定理想信念、心繫廣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錘鍊優良作風,努力做到政治上、思想上、能力上、擔當上、作風上、自律上強,把團的崗位作為強化為民服務意識、提高民眾工作能力、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平台。
第二十一條 區縣及以上團委應當主動爭取黨組織支持,選優配強城市基層團的幹部、少先隊校外輔導員及各類青年工作骨幹。堅持五湖四海,嚴把政治素質、事業心、具備青年榜樣潛質等核心條件,靈活把握身份、職業、年齡、級別等外在條件,拓寬來源渠道,從各行各業中把願意為黨做青少年工作、熱愛共青團事業的優秀黨團員選拔到團的崗位。
區縣及以上團委應當指導支持街道、社區團組織用好專掛兼職相結合的團幹部選用政策制度。探索通過機關企事業單位團員青年兼職、聘用青少年事務社工、選任青年工作幹事、購買公益性崗位、選拔培養社區青年委員、開發志願者服務項目、吸納返鄉大學生兼職、培養青年社團骨幹等多種路徑,增加城市基層團組織工作力量。
第二十二條 區縣及以上團委應當推動加強街道團組織領導班子建設,建設代表性廣、帶動力強、工作熱情高的委員會。配齊配強街道團組織書記、副書記,確保有人負責、有人幹事。
推動符合條件的社區團組織書記依法依規進入社區“兩委”班子。社區團組織書記可以由社區“兩委”班子中符合條件的青年黨團員兼任。
根據工作需要,區縣及以上團委可以向社區團組織選派第一書記,可以向其他青年聚集的地方選派團建指導員、青少年事務社工等工作力量。
第二十三條 城市基層團幹部和青年工作骨幹應當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學習掌握黨和國家關於城市工作的相關政策,學習團的業務知識,熟悉了解基層情況,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區縣及以上團委應當加強對城市基層團幹部和青年工作骨幹的教育培訓。市級團委每年應當開展對街道團組織書記的培訓,區縣團委每年應當開展對社區團組織書記的培訓,實現新任職培訓和任期輪訓全覆蓋。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城市基層團幹部和青年工作骨幹激勵約束機制。區縣及以上團委應當結合實際明確街道、社區團幹部和其他青年工作骨幹的工作職責,分類建立任期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評價標準,每年組織開展基層團組織書記述職評議。對街道、社區團組織及其書記工作的考核結果,應當向相關黨組織反饋。
對於掛兼職團幹部和青年工作骨幹,可以探索通過榮譽激勵、機會激勵、發展激勵、薪酬激勵等多種方式給予激勵。對工作實績突出的,區縣及以上團委應當按規定給予表彰表揚;符合條件的,可以向黨組織推薦作為街道、社區工作後備力量。
第二十五條 落實團幹部密切聯繫青年制度,區縣及以上團委應當組織領導機關和城市各領域基層團幹部、青年工作骨幹、少先隊輔導員等,利用業餘時間到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區、青年之家報到,通過結對共建、協助組織活動、開展志願服務等方式為青少年辦實事、解難題。
區縣及以上團委應當加強“一專一站兩聯”工作機制建設,引導各級團的委員會成員、團代表、青聯委員、團屬青年社團負責人等深入街道社區開展服務。鼓勵團幹部和青年工作骨幹參與居委會、業委會等民眾自治組織的工作,積極發揮作用。
適應城市青年群體的學習工作生活特點,充分利用學生的課餘時間和職業青年的業餘時間開展工作,探索彈性工作、錯時工作等更加靈活的工作模式,增強服務實效。
第六章 領導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團的領導機關特別是市、區縣團委應當高度重視城市基層團的建設,每年至少專門研究一次街道、社區團的工作。堅持抓街道、帶社區,持續加強基本隊伍、基本活動、基本陣地、基本保障建設,推進基層團組織規範化,整頓軟弱渙散團組織。
城市基層團的建設情況應當作為團的領導機關主要負責人述職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城市基層團組織建設重視不夠、落實不力的,應當及時提醒、約談;出現嚴重問題的,應當嚴肅問責追責,督促抓好問題的整改落實。
上級團組織應當指導督促學校、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團組織將參與支持屬地街道、社區團的工作和區域化團建情況,作為其年度總結和團組織書記述職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區縣及以上團委應當推動將城市基層團建工作納入黨建工作部署和考核內容,為城市基層團組織特別是街道、社區和新興領域團組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和經費。
區縣及以上團委應當大力支持具備條件的街道、社區團組織和社會組織,按照程式申報、承接和實施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第二十八條 各級團的領導機關應當注重培養樹立宣傳先進典型,對在城市基層共青團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團組織、團幹部、青年社團和青年工作骨幹,給予表彰表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城市中的鄉、鎮、村及村改社區團組織,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共青團中央基層建設部負責解釋。2006年4月25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社區工作條例(試行)》廢止。

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規定》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團章為基本依據,深入總結團十八大以來的實踐探索和創新成果,旨在充分發揮團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社會功能,團結帶領廣大團員青年在推進城市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切實發揮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是新時代加強城市基層團的建設的基礎主幹團內規章。
《規定》共7章30條,對共青團城市基層組織工作的總體要求、組織設定、職責任務和運行機制、團員隊伍建設、基層團幹部和青年工作骨幹隊伍建設、領導和保障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規定》的制定和實施,對於不斷保持和增強團的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鞏固和擴大黨執政的城市青年民眾基礎,提高新時代城市基層團的建設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和深化改革攻堅,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歷程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城市工作,先後召開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等作出全面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深入城市社區等基層單位調研視察、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城市基層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黨中央提出實現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任務,明確要求完善黨建引領的社會參與制度,堅持黨建帶群建,更好履行組織、宣傳、凝聚、服務民眾職責。共青團必須堅持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動,把新時代城市基層團的建設和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發揮團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社會功能,團結帶領廣大團員青年在推進城市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切實發揮生力軍和突擊隊作用。
近年來,團中央先後出台團支部工作條例、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農村團的基層組織工作暫行規定等團內規章,分領域團的基層組織工作制度體系不斷完善。根據團中央書記處指示要求,《規定》列入2021年全團重點研究制定的基礎性團內規章之一。為此,團中央基層建設部組織力量,認真學習貫徹黨中央要求,借鑑黨在城市基層組織建設方面的相關制度檔案,直接並委託部分省、市團組織面向基層開展調查研究,聽取城市基層黨、團組織及有關方面的意見,經過多輪次徵求意見和修改完善,起草形成了《規定》送審稿。2021年12月28日,團中央書記處會議審議批准了《規定》,12月31日團中央印發《規定》。

檔案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青年在哪裡,團組織就建在哪裡。隨著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加速推進,經濟結構、資源配置、分配方式發生重大變化,青年就業方式、流動特點、生活方式發生重大變化。在大規模、跨地域、跨行業的經常性流動中,城市青年群體“原子化”和“再組織化”特徵加劇,就業方式的多樣性、青年思想的多元化、發展需求的多樣化、生活方式的網路化、利益表達的個性化等日趨明顯,給城市基層團的建設和工作帶來很大挑戰。城市基層團的組織設定、組織形態和運行機制只有更多樣、更靈活、更有黏性和彈性,才能適應時代的發展和青年的變化。
在規範組織設定方面,根據團章規定,團的縣級以上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實踐中,鄉、鎮轉設為街道越來越多,但現行團內規章對於街道團的工作委員會的具體設定未予明確。結合縣域基層組織改革創新等方面的實踐成果,《規定》對街道團(工)委、社區團組織的設定、委員會成員數量、班子組成等作出明確規定。適應城市街道、社區格線化管理的新形勢,明確可以依託格線建立團組織,以利於更好服務基層治理。
在擴大組織覆蓋方面,《規定》明確城市基層團組織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街道、社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日常運行和團員青年流動分布聚集的特點靈活設定,可以不完全與黨組織和行政建制對應。在經濟社會發展程度較高、產業集聚特點突出、新興青年群體集中的區域或領域,區縣及以上團委可以派出團工委,可以依託行業協會、商會、產業鏈等建立行業或產業團組織。不具備獨立建團條件的單位,可以利用業緣、地緣、趣緣等因素聯合建立基層團組織。可以建立小區、樓棟等社區功能型團組織,可以探索依託物業公司(物業站)、業主委員會等建立團組織。
在創新組織形態方面,《規定》明確要把青年社團作為團的建設和工作的重要組織依託,適應青年溝通交流聚集方式的變化和城市社會治理的需要,在區縣、街道廣泛建立志願服務、創業服務、文藝體育、社會實踐等類型的青年社團,構建團組織、青年社團有機協同的新型組織體系。適應青年就業方式日益多樣化,提出應當加強對新生代農民工、快遞小哥等各類新業態、新就業青年群體的聯繫服務引領。適應青年生存網路化的新特點,提出因地制宜建立和聯繫不同行業領域、不同身份青年基於興趣、愛好、需求等形成的網上社群,提高組織動員的穿透力和有效性。

明確職責

街道、社區是城市基層治理的基本單元。組織轄區各類團組織、各領域團員青年參與共建共治共享,是激發基層組織活力、服務城市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為此,《規定》明確城市基層團組織主要包括街道團組織、社區團組織,以及轄區內的學校、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團組織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產業園區、商務樓宇、市場商圈等新興領域的團組織。同時,明確共青團緊密聯繫和主導建立的各類青年社團、青年之家等,是城市基層團組織工作的重要延伸和組織依託。
考慮到相關領域已有團的基層組織工作規章,除了明確城市街道、社區基層團組織的主要職責,《規定》還明確了在城市的其他類型基層團組織,應當按照團章和相關規定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同時主動參與街道社區共青團、少先隊的工作和建設,實現相互促進、融合發展;明確了大中學校、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以及流動團員團組織、功能型團組織的工作側重點。
針對城市各領域各單位抓團建各自為戰、力量分散的實際,《規定》堅持“大團建”理念,著力打破“單位團建”局限,明確了以區域化團建為重點的工作機制;明確構建城市基層團建共同體,強化街道團組織的樞紐作用,打破隸屬關係、行業、層級、所有制界限,推動區域內各類基層團組織工作聯動、組織聯建、陣地聯辦、資源聯合、活動聯手、情感聯通。
著眼於激發城市基層團組織的社會功能,增強社會影響力、青年獲得感和大局貢獻度,《規定》明確提出建設特點鮮明、覆蓋廣泛、服務有效的城市基層青年之家,提升社會化、共享性運營管理水平;明確提出緊緊圍繞城市基層社會治理難點重點痛點問題,找準服務黨政所想、民眾所願、青少年所需的切入點,推進區縣、街道、社區三級團組織和區域化團建共建委員會成員單位制定對接需求清單、資源清單、項目清單,一體設計工作項目、調配工作資源,扁平化、項目化、社會化開展工作。對於街道、社區團組織,《規定》明確提出聚焦區域內青少年核心需求,打造可持續的工作品牌項目,逐步形成穩定社會功能,讓社區民眾和青少年想得起、找得到、靠得住。

隊伍建設

《規定》對城市團員教育、組織生活、發展團員、日常管理、紀律執行、作用發揮等提出明確要求。一是強化政治教育、提升組織教育實效,要求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團員頭腦,認真落實“三會兩制一課”、主題團日等團的組織生活;突出思想內涵和實踐育人,增強參與性、互動性、時代感,提高組織生活質量。二是加強團員發展,要求街道、社區團組織應當按照發展團員有關標準和規定,做好發展團員工作,注重從各類新興青年群體中發展團員。三是嚴格團員管理和紀律監督,要求加強團員分類管理和組織關係轉接;引導流動團員向居住地團組織報到,具備條件的督促其及時轉接組織關係;嚴格執行團的紀律。四是促進作用發揮,要求通過組織開展崗位建功、創先爭優、志願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為團員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創造條件,激發團員的先進性和光榮感。
推進城市基層團的建設和工作,關鍵在人、關鍵在團幹部和工作骨幹。一是強化政治標準,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團幹部的重要要求,強調城市基層團幹部應當堅定理想信念、心繫廣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錘鍊優良作風,努力做到政治上、思想上、能力上、擔當上、作風上、自律上強。二是多元化選用,要求嚴把政治素質、事業心、具備青年榜樣潛質等核心條件,靈活把握身份、職業、年齡、級別等外在條件,拓寬來源渠道,從各行各業中把願意為黨做青少年工作、熱愛共青團事業的優秀黨團員選拔到團的崗位;探索通過機關企事業單位團員青年兼職、聘用青少年事務社工等多種路徑,增加城市基層團組織工作力量。三是選好配強帶頭人,要求配齊配強街道團組織書記、副書記;推動符合條件的社區團組織書記依法依規進入社區“兩委”班子。區縣及以上團委可以向社區團組織選派第一書記,可以向其他青年聚集的地方選派團建指導員、青少年事務社工等工作力量。四是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要求分類建立任期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評價標準,每年組織開展基層團組織書記述職評議;對於掛兼職團幹部和青年工作骨幹,可以探索通過多種方式給予激勵。五是切實轉變作風,《規定》要求落實團幹部密切聯繫青年制度,通過結對共建、協助組織活動、開展志願服務等方式為青少年辦實事、解難題;適應城市青年群體的學習工作生活特點,探索彈性工作、錯時工作等更加靈活的工作模式,增強服務實效。
加強城市基層團的建設,是各級團的領導機關的重要任務,城鎮化水平高的地區要有更高標準。一是強化工作責任,要求各級團的領導機關特別是市、區縣團委應當高度重視城市基層團的建設,每年至少專門研究一次街道、社區團的工作;城市基層團的建設情況應當作為團的領導機關主要負責人述職考核的重要內容。二是健全完善機制,要求區縣及以上團委應當推動將城市基層團建工作納入黨建工作部署和考核內容,為城市基層團組織特別是街道、社區和新興領域團組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和經費。三是注重示範引領,要求各級團的領導機關應當注重培養樹立宣傳先進典型,對在城市基層共青團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團組織、團幹部、青年社團和青年工作骨幹,給予表彰表揚。

後續實施

《規定》的制定印發向全團釋放了務必主動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做好新時代城市基層共青團工作的強烈信號,各地要按照全團部署抓好貫徹落實。一是加強學習宣傳,通過專題會議、團內培訓、網路學習等方式,幫助各級團組織和廣大團幹部掌握《規定》的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深化理解認識。二是加強工作指導,及時梳理提煉各地在貫徹落實《規定》中的好經驗好做法,適時推出基層工作案例和工作問答,回應基層關切、增強指導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三是鼓勵探索創新,緊密結合深化縣域共青團基層組織改革,大力探索符合新時代城市特點和規律的城市基層團的建設新路徑新方式,不斷增強城市團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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