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是2023年10月26日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聯合發布的檔案。

印發通知,條例全文,

印發通知

共青團中央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通知
中青聯發〔202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委、教育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關於教育的重要論述,共青團中央、教育部共同研究修訂了《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共青團中央
  教育部
  2023年10月26日

條例全文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2023年10月26日共青團中央、教育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關於教育的重要論述,加強和改進中等學校(以下簡稱中學)團的基層建設,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和團內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學基層團組織是指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設立在初級中學(含九年一貫制學校)、高級中學(含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學校中的團組織。中學基層團組織在全團具有基礎性、戰略性、源頭性地位。
  第三條 中學基層團組織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始終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切實履行引領凝聚青年、組織動員青年、聯繫服務青年的職責,充分發揮在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堪當民族復興重任的時代新人中的重要作用,教育引導廣大團員青年成長為有理想、敢擔當、能吃苦、肯奮鬥的新時代好青年。
  第四條 中學基層團組織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建帶團建、隊建,把黨的領導落實到中學共青團工作和建設的各方面全過程。
  (二)聚焦主責主業,牢牢把握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務,深度融入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整體格局。
  (三)心繫團員青年,促進學生和青年教職工成長,努力做黨聯繫青年師生最為牢固的橋樑紐帶。
  (四)活躍基層支部,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勇於改革創新,健全組織體系和工作機制,落實從嚴要求,增強組織功能。
  第二章 組織設定
  第五條 根據團員人數和工作需要,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在中學可以設立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中學基層團組織設定可以不完全與黨組織設定相對應。中學不設立團的工作委員會。
  第六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學一般應當設立團的基層委員會。中學團委一般由7至9人組成,最多不超過15人。中學團委不設常務委員會。
  中學團委設書記1人,由教職工黨(團)員擔任;設副書記2至3人,應當至少包括1名黨(團)員教職工和1名團員學生;規模較大的中學,可以增加副書記1至2人。書記、副書記人數不超過委員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中學團委由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至5年。
  團員人數較多、規模較大的中學團委,可以由縣級以上團委直屬管理。
  第七條 中學一般應當按照年級、專業、班級設立團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有團員人數3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團支部;團員不足3人的,可以跨班級、年級、專業建立聯合團支部。團員人數7人以上的團支部,設立團支部委員會。團員人數50人以上的,可以設立團的總支部委員會;團員人數不足5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可以設立團的總支部委員會。
  中學團的支部委員會一般由3至5人組成,團的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5至7人組成。團(總)支部委員會設書記1人,可以設副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風紀股長、志願服務委員等若干委員。團員人數不足7人的團支部,設書記1人,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1人。
  原則上國中畢業班及高中、中職學校每個班級應當建立學生團支部。
  有教職工團員3人以上的,一般應當單獨建立教職工團組織。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將教職工團員編入學生團支部。
  中學團(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其中學生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1年。團支部書記、副書記一般由團員大會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人數較多的支部也可由團支部委員會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團支部書記、副書記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八條 中學基層團組織應當嚴格執行任期制,任期屆滿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換屆選舉。
  中學團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校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認為有必要時,經過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調動或指派團組織的負責人。
  第九條 按照便於工作的原則,適應一校多址、集團化辦學、寄宿制、走班制、實習見習等情況,可以依託分校分部、宿舍區、學生社團、實習基地、技能專業等建立實體型或功能型團組織。
  第十條 鞏固班級團支部建設,強化團組織功能。班級設立團支部的,團支部委員會應當與班委會一體化運行,統籌支部委員、班委職責設定,依照程式由團支部書記兼任班長或符合條件的班長兼任團支部副書記。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十一條 中學校級團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團員青年頭腦,生動有效地組織團員青年學習黨的創新理論,組織團員青年學習團章和團的基本知識。
  (二)加強理想信念教育,開展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教育,引導團員青年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化政治認同、涵養家國情懷、打牢思想基礎。
  (三)宣傳、執行黨的政策,貫徹黨組織的決定和上級團組織的決議,引導團員在參與中心工作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四)加強團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堅持標準、科學調控、規範程式、提高質量,嚴肅組織生活,抓好儀式教育,做好團員組織關係管理和轉接,執行團的紀律。
  (五)最佳化育人鏈條,健全國中團隊銜接機制,指導幫助中學少先隊開展推優入團,加強青年教職工的推優入黨工作。
  (六)注重實踐育人,組織廣大團員學生在校內外開展志願服務、勞動教育、創新創造、見習體驗等社會實踐活動,提升學生綜合素質和社會化能力。
  (七)服務學生成長,及時了解學生思想動態、反映學生利益訴求,關心學生心理健康和學習生活中的實際困難,有針對性地開展幫助,主動參與防範化解風險,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八)加強團組織規範化建設,規範學生和教職工團組織設定,加強對下級團組織的工作指導、監督和考核。
  (九)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指導學生會工作,加強對學生社團的指導管理。
  第十二條 中學學生團(總)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學習宣傳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組織團員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學習教育活動。
  (二)宣傳、執行黨組織的決定和上級團組織的決議,及時向團員通報團的工作情況。
  (三)按照標準和程式發展團員,落實“三會兩制一課”,開展主題團日,定期開展組織生活會,做好團費收繳等基礎團務工作。
  (四)發揮團員示範帶動作用,引導學生刻苦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技術技能,開展志願服務等形式多樣的校內外社會實踐活動。
  (五)當好橋樑紐帶、與學生建立經常性聯繫,關心幫助有困難的學生,及時向黨、團組織報告學生思想動態等方面的情況。
  (六)發揮班級團支部在學生中的政治核心作用,評議推薦團內榮譽,會同班委會研究決定班級重要事務。
  第十三條 中學教職工團(總)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團員認真學習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學習黨的教育方針,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教育的重要論述。
  (二)宣傳、執行黨組織的決定和上級團組織的決議,及時向團員通報團的工作情況,組織動員團員在完成教學、科研、管理等任務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三)協助黨組織加強青年教職工師德師風建設,針對青年教職工特點開展服務活動、加強聯繫凝聚,聽取反映意見訴求,促進青年教職工成長發展。
  (四)做好團員發展、教育、管理、監督工作,規範開展組織生活,組織教職工團員積極參與和指導學生團組織的建設,為學生團員作出表率。
  (五)引導青年教職工積極向黨組織靠攏,做好推優入黨工作,發掘、培育、推薦優秀骨幹人才。
 第四章 團員隊伍建設
  第十四條 中學基層團組織應當把發展團員作為一項極端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從嚴把好入團關口,源源不斷把青年學生中的先進分子吸納到團組織中來。落實發展團員有關規定,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加強對入團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和考察,落實推優、積分、評議入團制度,防止唯成績、唯分數,做到手續完備、程式規範、公開透明。按照國中畢業班及以上年級“班班建支部”原則科學制訂並落實發展團員計畫,確保組織覆蓋。統籌做好在青年教職工中發展團員的工作。
  第十五條 中學校級團組織應當規範設立中學團校,加強組織建設、師資建設、課程建設和工作保障,落實中學團課教育指導大綱,加強與思政課、綜合實踐課程的融合貫通,提高團課質量。
  第十六條 堅持用黨的創新理論教育團員,聚焦增強政治認同、思想認同、理論認同、情感認同,結合團員學生思想實際和認知特點,採用通俗易懂、生動有效的方式開展團內政治教育,注重入腦入心,防止形式主義,避免純知識化。
  強化團支部在政治教育中的基礎性作用。中學教職工和學生團支部一般每學年應當開展不少於4次專題政治理論學習。認真落實“三會兩制一課”、主題團日等團的組織生活,增強思想性、情感性和參與感、時代感。
  第十七條 加強團員日常管理,依規管好團員檔案(含電子檔案),及時轉接團員組織關係,督促教職工和學生團員按規定交納團費。加強對流動團員的管理服務,做好畢業生團員、升學團員、出國(境)學習生活團員的組織關係和團籍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通過榜樣選樹、志願服務、社會實踐、社區報到等載體,為團員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創造條件。落實團員激勵機制,通過評議激勵、榮譽激勵、機會激勵、發展激勵等方式,激發團員的先進性和光榮感。
  第十九條 加強團員意識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對團員違反團的紀律的行為,應當區分情況,及時依規教育或處理。依章依規穩妥處置不合格團員。
第五章 團幹部和青年工作骨幹隊伍建設
  第二十條 堅持黨管幹部,按照堅定理想信念、心繫廣大青年、提高工作能力、錘鍊優良作風和政治上、思想上、能力上、擔當上、作風上、自律上強等重要要求,把團的崗位作為優秀青年教職工和學生增強奉獻意識、服務廣大師生、鍛鍊民眾工作能力的重要平台,選優配強中學團幹部。
  第二十一條 中學校級團組織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任團幹部。團組織書記崗位應當專設,一般按照學校中層正職配備管理,可以根據實際兼任學校德育部門、學生工作部門職務。工作確有需要的,團組織書記也可以由學校領導班子中的年輕黨員兼任。團組織書記一般應當參加或列席學校黨組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團組織書記是黨員的,一般應當作為學校黨組織的委員人選。
  中學校級團組織書記、副書記的任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任免程式,上級團組織應當加強協管。注重選拔優秀黨(團)員青年教職工、思政課教師以及屬地社會領域團幹部等兼任中學團組織副書記。保持任期內團組織書記、副書記相對穩定。
  中學少先隊大隊輔導員可由中學校級團組織負責人、優秀教職工團幹部或團員兼任。
  在黨組織領導下,中學校級團組織應當加強對學生團幹部、學生會和學生社團工作骨幹的選配,建立培養、選拔、培訓、管理、評價等制度。學生團幹部、學生會和學生社團工作骨幹的工作表現,可以記入學生本人綜合素質檔案或成長記錄。
  第二十二條 中學團幹部和青年工作骨幹應當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團的業務知識,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縣級以上團的領導機關應當加強對中學團幹部和青年工作骨幹的教育培訓。聯合教育行政部門建立中學校級團組織負責人任職培訓、任期輪訓機制,每學年至少開展1次。教職工團幹部參加團的工作培訓,應當納入師資培訓、黨校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並計入相應學時。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團的領導機關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社部門,建立和完善中學團幹部職稱評聘、鍛鍊培養、評選表彰、考核評價等方面的機制。
  中學專任團幹部、教職工兼職團幹部任職年限等同於擔任班主任的工作年限,職稱評定時一般應當按照不少於二分之一的比例折算班主任工作量。具備教師資格的專任團幹部一般應當承擔一定教學、科研任務,兼課原則上不超過同學科教師滿課時量的二分之一。專任和兼職團幹部獲得的共青團有關榮譽和研究成果享受與教育行政部門評選表彰的同等待遇。
  縣級以上團的領導機關應當明確中學校級團組織書記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每年組織開展團組織書記述職評議。專任團幹部考核應當以共青團工作為主要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相關黨組織反饋,作為評聘職務、工資分配的重要依據,加強考核結果運用,表揚先進、鞭策後進。從事共青團工作滿一個任期且表現優秀、實績突出的,可以依程式列入副校級後備幹部培養。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團幹部應當帶頭遵守團的紀律,加強師德師風養成。加強對學生團幹部、學生會、學生社團工作骨幹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培養良好學習和工作作風。
  實行黨(團)員班主任、青年教職工聯繫學生團支部制度,有條件的可以兼任學生團支部指導員。
  第六章 領導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團的領導機關應當加強向黨委的請示報告,完善團教協作機制,推動黨建帶團建、隊建制度在中學的落實。中學團(隊)建納入學校黨建工作規劃和年度考核內容,分值占比不低於10%。建立中學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分管共青團工作,黨組織會議定期聽取共青團工作專題匯報制度,一般每學期研究不少於1次。建立學校團組織與德育部門、學生工作部門合理分工、有效協作的工作機制。中學團組織日常工作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統籌安排。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團的領導機關應當高度重視中學團的基層組織工作。市、縣級團委每年專題研究不少於2次。中學團的基層組織建設情況應當作為市、縣級團的領導機關主要負責人述職考核的重要內容。對中學團組織建設重視不夠、落實不力的,應當及時提醒、約談;出現嚴重問題的,應當嚴肅問責追責,督促抓好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團的領導機關應當積極爭取宣傳、教育、財政、文化、人社等方面的支持,為中學基層團組織開展工作提供經費、陣地、項目等方面的保障。各級團的領導機關應當注重培養和選樹宣傳中學共青團工作中的先進典型,相關團內評選表彰應當給予中學團組織一定傾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類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參照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共青團中央基層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14日印發的《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普通中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和2017年9月4日印發的《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職業院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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